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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志

更新时间:2023-03-07 10:11:1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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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标志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婚后协议)

深圳市标准

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forbuildingenergyefficiencylabelinShenzhen

SJGXX-2008

2008深圳

深圳市标准

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forbuildingenergyefficiencylabelinShenzhen

SJGXX-2008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施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的通知

深建科[20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

已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该标准编号为SJG15

-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

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编制说明

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深建科[2005]25号文的要求,细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

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省(市)有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

参数;4.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5.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6.电气节能设计;

7.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8.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

本细则由深圳市建设局归口管理,授权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

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楼,

邮编:518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

深圳市建设局

2009年1月

目次

1总则.....................................................................................................................4

2术语.....................................................................................................................5

3基本规定.................................................................................................................7

3.1基本要求......................................................................................................7

3.2评价与等级划分..........................................................................................9

3.3评定方法....................................................................................................11

3.4提交文件....................................................................................................11

4居住建筑设计能效标识.........................................................................................1

4.1基础项..........................................................................................................1

4.2规定项..........................................................................................................1

4.3选择项..........................................................................................................6

5公共建筑设计能效标识.......................................................................................11

5.1基础项........................................................................................................11

5.2规定项........................................................................................................11

5.3选择项........................................................................................................24

6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标识.......................................................................................30

6.1基础项........................................................................................................30

6.2规定项........................................................................................................30

6.3选择项........................................................................................................32

7公共建筑竣工能效标识.......................................................................................34

7.1基础项........................................................................................................34

7.2规定项........................................................................................................34

7.3选择项........................................................................................................38

8居住建筑运行能效标识.......................................................................................41

8.1基础项........................................................................................................41

8.2规定项........................................................................................................41

8.3选择项........................................................................................................42

9公共建筑运行能效标识.......................................................................................43

9.1基础项........................................................................................................43

9.2规定项........................................................................................................43

9.3选择项........................................................................................................44

10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报告及证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居住建筑.................................................................错误!未定义书签。

10.2公共建筑.................................................................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提高深圳市建筑

节能水平,规范建筑节能标识评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国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和国家、深圳市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随着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力度的加大,深圳市建筑节能主

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推进,深圳市相继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

条例》、《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国家重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推行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形成建筑节能工作从设计、施工到节能效果测评的闭合

式管理,建设部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

《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深圳市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公示办法》、《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国

家、特别是深圳市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体的要求,制定了《深圳

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标准》,作为深圳市建筑节能标识评定的技术依据。

1.0.2本标准用于评定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

效标识。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或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

公共建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

房可参照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因此,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可参

照本标准执行。另外,若需评定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效果,也可参

照本标准执行。

1.0.3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评定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建筑节

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能效标识评定内容包括建筑节能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情况、

节能设备运行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对建筑节能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

筑必须在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

才能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评定。

1.0.4建筑节能标识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

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进行建筑节

能标识评定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

求,而是着重评定与建筑节能性能相关的内容。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

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入本标准,但尚应遵守。

2术语

2.0.1建筑节能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

明示。

2.0.2.建筑节能标识评定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

其所处水平和标识等级。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分为建筑设计能效标识、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和建筑运行

能效标识三个阶段。

1建筑设计能效标识在建筑物取得施工许可之后进行;

2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1

年;

3建筑运行能效标识在建筑物不少于1年的连续使用之后进行,标识结果有

效期为5年。

【条文说明】建筑节能标识是对建筑物建筑节能水平信息的明示,反应建筑节能

水平的信息包括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建筑节能标识评定是

得到明示信息的活动,具体就是通过检测、计算等方式,给出能源消耗量及其用

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所处水平。

反应建筑物建筑节能水平的三个标志性阶段分别是:建筑设计阶段、建筑竣工阶

段、建筑投入使用阶段。因此,为全面了解、反映建筑物建筑节能水平,本标准

规定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分为以上三个阶段,即在这三个阶段均需进行建筑节能标

识评定。

建筑设计阶段的能效标识称为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

法》中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相对应,《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规定建筑节

能信息公示应在建筑物获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

建筑竣工阶段的能效标识称为建筑竣工能效标识,与《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

识技术导则(试行)》中的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相对应,《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

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

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1年。

建筑投入使用阶段的能效标识称为建筑运行能效标识,与《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

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中的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相对应,《国家民用建筑能效

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

后进行,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1.2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对象:

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建筑节能标识评定;

2建筑节能标识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

备。

【条文说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技术重点有所不同,应分别进行

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商住楼建筑物在深圳市比较常见:下部裙房为商场或办公等

公共建筑,上部塔楼为居住建筑。对于此类建筑物应注意将下部公共建筑和上部

居住建筑分开,分别进行建筑节能标识。

建筑节能标识内容主要是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如窗墙比、外墙传热系数、外窗遮

阳系数)及建筑节能水平(如节能率)等,而每栋楼的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及节能

水平都不相同,因此建筑节能标识应逐栋进行,以单栋为对象。

3.1.3建筑节能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选择项:

(1)基础项:按照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

到的建筑物能耗值;

(2)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围护结

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必须满足的项目;

(3)选择项:对高于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

的项目。

【条文说明】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包括:《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实施细则》(SJG15-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93)等。

基础项是指根据深圳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能耗值,此

值是评判建筑物节能效果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另外,因需评判建筑物节能率,申

请建筑节能标识的建筑物在节能设计时都需采用性能性计算方法。在建筑设计能

效标识和建筑竣工能效标识阶段,基础项是计算值,在建筑运行能效标识阶段,

基础项是实测值。

规定项是指除基础项外,围护结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必须满足的项目,具

体来说就是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中除计算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

(或耗电量)外的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选择项是指高于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这

些加分的项目主要是从适宜于深圳市气候、技术、经济条件并且具有可行性的角

度来考虑的。

3.1.4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定结论应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

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定为通过。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1将基础项、规定项、选择项写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2若出现以下情况,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不通过:

(1)基础项未达到节能50%;

(2)规定项不满足要求。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能效标识目的是通过建筑节能标识评定将建筑物建筑能效

相关信息在施工、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建筑设计能效标识证书的内容即公示的内

容,包括与建筑物建筑节能相关的所有信息,即基础项、规定项、选择项。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评定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

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这些规定就包括建筑物单位面积空

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即基础项节能率50%,强制性条文即规定项必须满足

要求。因此,若在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中发现建筑存在基础项未达到50%或规定项

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不通过,建筑节能标识就此终止。

3.2.2建筑竣工能效标识

1根据基础项划分星级:

(1)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

(2)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

(3)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

(4)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

2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将建筑竣工能效标识等级写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4若出现以下情况,建筑竣工能效标识不通过,并取消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1)基础项未达到节能50%;

(2)规定项不满足要求;

(3)选择项未达到建筑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能效标识评定主要是对节能措施理论值的计算,更多体现

的是节能设计的理念。与建筑设计能效标识评定不同的是,建筑竣工能效标识评

定主要是对节能措施实测值的计算,标识评定结果表明建成后建筑在理论上的节

能效果。

建筑竣工能效标识是以划分星级的方式给出。先根据基础项即建筑物单位面积空

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计算出来的节能率初步划分星级,再根据选择项所获

得分数判断能否再加一星。

从目前深圳市的情况来看,所有新建建筑的节能率都必须达到50%以上,即最低

为一星;随着《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的发布实施,深圳市节能率

65%以上的居住建筑将不断增多,达到二星;对于一些超低能耗建筑,则有可能

达到三星及以上。选择项是加分的项目,申请建筑节能标识的建筑物在选择项上

越多,代表该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水平比一般建筑更超前、更全面,当选择项的分

数超过60分则再加一星。

建筑设计能效标识相同

与建筑设计能效标识同理,若在建筑竣工能效标识中发现建筑存在基础项未达到

50%或规定项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建筑竣工能效标识不通过,建筑节能标识就此

终止。除此之外,若发现选择项未达到建筑设计能效标识水平的情况,建筑竣工

能效标识同样不通过,增设此条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切实际的建筑节能设计。

因建筑物投入使用后,节能材料性能会随着建筑物使用时间推移有所变化。因此,

本标准规定建筑竣工能效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此要求须在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上注明。

3.2.3建筑运行能效标识

1将基础项写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2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竣工能效标识等级进行调整;

3若规定项不满足要求,建筑运行能效标识不通过:

【条文说明】建筑运行能效标识评定主要是对建筑物实际能耗水平及节能设备、

装臵实际运行情况的实测,标识评定结果表明建成后建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节

能效果。

建筑运行能效标识阶段的建筑能效标识证书上有两项内容:一、基础项,即建筑

物能耗值,此为实测值;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此等级以建筑竣工能效标识阶

段的建筑能效标识证书上的等级为基础,根据建筑运行能效阶段对选择项的评定

结果做调整。

与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同理,若在建筑运行能效标识中发现建筑规定项不满足要求,

建筑运行能效标识不通过。

3.3评定方法

3.3.1评定方法包括计算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核查、性能测试:

1计算评估方法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2文件审查主要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查。

3现场核查主要为设计符合性检查。

4性能测试主要为应用效果测试评估。

3.3.2建筑设计能效标识评定主要采用计算评估、文件审查的方法。

3.3.3建筑竣工能效标识评定主要采用计算评估、现场核查的方法。

3.3.4建筑运行能效标识评定主要采用现场核查、性能测试的方法。

3.4提交文件

3.4.1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应为在深圳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

工许可证时提交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3.4.2检测报告应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3.4.3实际应用效果测试评估报告应由国家级或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

具。

4居住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4.1基础项

4.1.1根据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

施细则》(SJG15-2005),计算得到的建筑物空调年耗电指数或年耗电量。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第5.1.1条规定:采用

“对比评定法”(即性能性节能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时,综合评价指标可采

用空调年耗电指数,也可采用空调年耗电量。

按照以上规定,居住建筑设计标识评定的基础项可为建筑物空调年耗电指数,也

可为建筑物空调年耗电量。

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途径取得:

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施工图纸;

2外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屋面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外窗传热系数、外窗

玻璃遮阳系数等围护结构节能措施性能参数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3空调能效比等设备性能参数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4计算工具与建筑节能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计算文件,计算评估。

4.2规定项

4.2.1外窗(包括阳台门)可开启面积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

施细则》(SJG15-2005)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2.4

条: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

的10%。

外窗可开启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的、能实现室内外空气流通的面积(窗框不计入

外窗可开启面积)。地面面积是指房间各面墙内表面围成的地面面积(凸窗窗台

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计入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

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文件。

4.2.2外窗玻璃(透明材料)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3.4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3.4

条第二款:外窗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5。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4.2.3外窗气密性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第4.3.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3.6

条:居住建筑1至6层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

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规定的3级(在10Pa的压差下,每

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

量不应大于7.5m3);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

4级(在10Pa的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

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大于4.5m3)。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4.2.4集中空调温度控制及冷量计量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

细则》(SJG15-2005)第6.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6.1.2

条:采用集中式空调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臵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量计

量设施。

集中空调系统用冷计量装臵是一项重要的建筑节能措施。设臵能量计量装臵不仅

有利于管理与收费,用户也能及时了解和分析用能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节能一

是和节能的积极性,自觉采取节能措施。在采用计量的情况下,必须允许使用人

员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温度控制,才能保证行为节能的公平性。因此规定了分户

室内温度控制的要求。

评定方法:审查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计量设施设计文件。

4.2.5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能效比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

则》(SJG15-2005)第6.1.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6.1.3

条: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的居住建筑,空调设备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

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评价值

类型额定制冷量(W)

能效比(W/W)

1级2级

整体式

3.102.90

分体式

≤45003.403.20

4500~71003.303.10

7100~140003.203.00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4.2.6水源热泵对水资源的保护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

则》(SJG15-2005)第6.1.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6.1.6

条: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

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在水源热泵中以地下水水源热泵最容易出现水资源被破坏和污染的情况。地下水

热泵空调系统需要有丰富和稳定的地下水资源作为先决条件.虽然在理论上抽

取的地下水可以回灌到地下,但目前国内地下水回灌技术还不成熟,在很多地质

条件下回灌的速度大大低于抽水的速度,从地下抽出来的水经换热器后很难被全

部回灌到含水层内,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流失;即使能够把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

怎样保证地下水不受污染也是一个难题。目前,虽然还没有回灌水质的国家标准,

但回灌水质至少应同于原地下水水质,以保证回灌后不会引起区域性地下水水质

污染。水源热泵若利用地下水,必须考虑水源的回灌问题。对于回灌技术,必须结

合当地的地质情况来考虑回灌技术方式。对不同地区的地质结构了解不够,制约

了水源热泵机组的推广使用。建议在采用回灌技术时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回灌

水水量与水温;回灌水水质;回灌水对地下水的影响;用回灌技术是否使地下水位

保持相对平衡状态;会不会引发局部地面沉降,对邻近建筑造成危害等。争取在使

用水源热泵系统的过程中,做到抽灌两用井,确保井水回灌量,并及时对井的抽

水、回灌进行监测等来确保水源热泵系统正常运行。

水源热泵对水资源的利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水源热泵热源井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体现对水资源的保护:

(1)热源井抽水量和回灌量、水温和水质;

(2)热源井数量、井位分布及取水层位;

(3)井管配臵及管材选用,抽灌设备选择;

(4)井身结构、填砾位臵、滤料规格及止水材料;

(5)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要求及措施;

(6)井口装臵及附属设施。

水源热泵对水资源的保护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评定:

1、抽灌是否在同一含水层内;

2、回灌水质是否不低于原地下水水质;

3、对抽水井和回灌井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回灌水量是否与抽水水量相当。

评定方法:审查水源热泵设计文件。

4.2.7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安装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60%。

【条文说明】本条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制定:具备

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臵太阳

能热水系统。

申请建筑节能标识评定的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需事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

暂行办法》进行认定。经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

申请单位出具《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也就是说,申请建筑节能标识

评定的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需提交太阳能利用相关文件:具备太阳能集

热条件的,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提交市建设

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参照《深圳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暂行办法》计算太阳能保证率,具体

公式为:

tC

JA

f

wn

LcdT





)50(

)1(



式中

f

——太阳能保证率;

A——太阳能集热板设计面积,m2;

T

J

——深圳地区正南方向、倾角为纬度的平面全年日平均太阳辐照量,取

1.47×104kJ/(m2·天);

cd

——集热器的年平均集热效率,50%;

L

——贮水箱和管路的热损失率,25%;

n

——住宅建筑设计用水人数,为建筑户数与建筑户型设计用水人数的乘积,

建筑户型设计用水人数确定原则见表1;

50——全年平均每人每天热水用量,50L/(人·天);

w

C

——水的定压比热容,4.1868kJ/(kg·℃);

t

——贮水箱内水的温升,40℃。

表1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用水人数

建筑户型设计用水人数

一居室(一室一厅)2人/套

两居室(两室两厅、两室一厅等)3人/套

三居室(三室两厅、三室一厅等)4人/套

四居室(四室两厅、四室一厅等)5人/套

五居室(五室两厅、五室一厅等)及以上6人/套

评定方法: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

4.3选择项

4.3.1根据深圳市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4.2.7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分数:50分。

表4.3.1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类型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分数

太阳能光热

采用太阳能热水技术

5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5

太阳能热水保证率不低于60%

5

太阳能光电

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

5

采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

5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5

太阳能发电量不低于建筑总用电量的2%

5

风能风力发电技术

5

其他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5

所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10%

5

【条文说明】深圳是一座资源贫乏的城市,但却又是资源消耗大户,能源形势严

峻。另一方面,深圳市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相当丰富,并且是世界太阳能光电产

品的主要产业聚集地,太阳能集热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光热类产品

丰富。近年来,深圳市一直致力于大力利用可再生能源,建成了一批可再生能源

示范项目,例如国内首套光伏幕墙发电系统,国内首座兆瓦级电站(园博园),

国内首套墙面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政府安臵房、廉租房的建设中规模化应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等。

对太阳能的利用要注重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要求太阳能工程

师、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水电工程师、材料工程师各类专业人才实行优势

互补,实行专业结合。在建筑设计时就进行太阳能设计,制定完善的安装标准,

使太阳能热水器、光电板、光热板与建筑完全实现一体化。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

光电转换技术,例如太阳能光伏窗(幕墙)、太阳能光电板作遮阳板等。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对太阳能的利用是《深圳经济

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要求的,不作为选择项。

评定方法:审查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设计文件。

4.3.2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设计。

分数:10分。

【条文说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2.1

条和第4.2.2条分别对小区和单体建筑自然通风设计做出了规定。第4.2.1条:

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和居住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避免

校区内出现滞留区。用地面积在15万m2以上的居住校区应进行气流模拟设计。

第4.2.2条:单体建筑物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单体建筑物自然通风设计应以

夏季为主,重点考虑夜间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对于减少空调节能、改善建筑室内外热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自

然通风设计可以向室内引导更多室外新鲜空气,在过渡季节还可以取代(或部分

取代)传统空调制冷系统,在不消耗能源的情况下达到对室内温度的调节。

传统的自然通风设计主要是定性分析,随着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新技术的

进步,自然通风设计开始由定性分析到定量计算转变,通风效果通过具体指标被

量化和评判。

小区自然通风设计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自然通风定性设计;(2)自然通风软

件模拟设计;(3)建筑物布局修改设计。即根据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考虑

建筑物对气流的阻挡与引导作用,以有利于小区气流流动顺畅为原则,定性地布

臵建筑物,然后应用自然通风模拟软件,对建筑小区内自然通风进行定量的模拟

设计,再根据模拟结果调整校区建筑物布局,使建筑小区的规划布局有利于自然

通风。

单体建筑自然通风设计应在完成建筑小区自然通风模拟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可按

以下步骤进行:(1)自然通风定性设计;(2)自然通风软件模拟设计;(3)建筑

单体外窗修改设计。即定性地布臵建筑单体开窗位臵、开窗大小、户内布局,然

后将建筑小区建筑物前后的风压差或风速作为建筑单体自然通风模拟设计的边

界条件进行建筑单体自然通风模拟设计,再根据模拟结果调整建筑物开窗位臵、

开窗大小、户内布局,使建筑物户内有利于自然通风。

本标准设臵本条文的目的是提倡在进行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和建筑单体设计时,采

用计算机模拟软件或其他计算工具,对自然通风进行专项分析,实现良好的自然

通风利用效果。

评定方法:审查自然通风设计文件。

4.3.3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采光设计。

分数:10分。

【条文说明】自然采光即在室内引入自然光线,除了可以创造空间氛围外,还可

以满足室内的照明,减少人工照明,节约能源。传统的自然采光设计主要是定性

分析,随着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新技术的进步,自然采光设计开始由定性

分析到定量计算转变,自然采光效果通过具体指标被量化和评判。

本标准设臵本条文的目的是提倡在进行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和建筑单体设计时,采

用计算机模拟软件或其他计算工具,对自然采光进行专项分析,实现良好的自然

采光利用效果。

自然采光效果可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第3.2.1条评判。

评定方法:审查自然采光设计文件。

4.3.4采用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额定热回收效率不低于

60%。

分数:10分。

【条文说明】随着我国空调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其能耗不断增加,建筑能耗在总

能耗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降低空调系统的能耗对降低建筑物耗能、节约能源有

重要意义。在建筑物的空调负荷中,新风负荷所占比例比较大,一般占空调总负

荷的20%~30%。为保证室内环境卫生,空调运行时要排走室内部分空气,必

然会带走部分能量,而同时又要投入能量对新风进行处理。如果在系统中安装能

量回收装臵,用排风中的能量来处理新风,就可减少处理新风所需的能量,降低

机组负荷,提高空调系统的经济性。

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14条对集中空调系统的

能量回收装臵的规定: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

臵排风热回收装臵。排风热回收装臵(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

60%。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

度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

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评定方法:审查能量回收系统设计文件。

4.3.5生活热水采用余热或废热等方式提供。

分数:10分。

【条文说明】生活用能系统的能耗在整个建筑总能耗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例。自

备锅炉房来满足建筑蒸汽或生活热水,如天然气热水锅炉等,不仅对环境造成了

较大污染,而且从能源转换和利用的角度而言也不符合“高质高用”的原则,不宜

采用。鼓励采用空调余热、其他废热等节能方式供应生活热水,在没有余热或废

热可用时,对于蒸汽洗衣、消毒、炊事等应采用其他替代方法(例如紫外线消毒

等)。此外,如果设计方案中很好地实现了回收排水中的热量,以及利用如空调

排风、空调凝结水或其他余热废热来作为预热,可降低能源的消耗,同样也能够

提高生活热水系统的用能效率。

例如对于空调制冷机,其主要作用是空气调节,空调系统大量的冷凝热直接排入

大气,白白散失掉,造成较大的能源浪费,这些热量的散发又使周围环境温度升

高,造成严重的环境热污染。若将制冷机放出的冷凝热予以回收用来加热生活热

水和生产工艺热水,不但可以减少冷凝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且还是一种变废

为宝的节能方法。近年来,对空调系统冷凝排热热回收的利用也越来越多。

评定方法:审查能量回收系统设计文件。

4.3.6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出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节能措施

评估意见。

分数:10分。

【条文说明】采用新型节能措施包括采用新型节能材料、新型节能设备、新型节

能施工工艺、新型节能控制系统等。

评定方法: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节能措施评估意见及项目新型节

能措施应用报告。

5公共建筑设计能效标识

5.1基础项

5.1.1根据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

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计算得到的建筑物全年空调能耗。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4.3.1条规定: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空调能耗;

3将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作为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

4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

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使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不超过限值。

调整后不超过参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限值的建筑,可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

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5根据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核查设计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与屋顶透明

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使之满足本细则第4.2.2条的规定。

6核查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使之满足本细则第4.1.5条的规定;

7对热惰性指标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外墙,核算其隔热性能,使之满足《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隔热要求。

按照以上规定,公共建筑设计标识评定的基础项为建筑物全年空调能耗。

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施工图纸取得;

2外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屋面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外窗传热系数、外窗

玻璃遮阳系数等围护结构节能措施性能参数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取得;

3空调能效比等设备性能参数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取得;

4计算工具与建筑节能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计算评估。

5.2规定项

5.2.1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3.0.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3.0.3条: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新风量„m3/(h〃p)‟

客房

5星级50

4星级40

3星级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5星级30

4星级25

3星级20

2星级15

大堂、四季厅4~5星级10

商业、服务

4~5星级20

2~3星级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30

旅店客房

一~三级30

四级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30

酒吧、茶座、咖啡厅10

体育馆20

商场(店)、书店20

饭馆(餐厅)20

办公30

学校教室

小学11

初中14

高中17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5.2.2玻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

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4.1.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4.1.5条: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该朝

向玻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如果某个朝向的玻璃有多种类型,则每种类型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应小于

0.40。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5.2.3外窗(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

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4.1.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4.1.6条:除卫生间、楼梯间、设备房以外,每个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

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10%的可开启部

分,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的透明幕墙可开启面积应进行专项论证。

1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占外窗面积的比例应以一个房间中的所有外窗计算。

2同一房间若同时存在外窗和透明幕墙,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

积30%,透明幕墙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透明幕墙面积的10%。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文件。

5.2.4外窗(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

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4.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4.2.2条: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与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必须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与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综合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

向外窗

(包括

透明幕

墙)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0.45/0.54

0.3<窗墙面积比≤0.4≤0.40/0.49

0.4<窗墙面积比≤0.5≤0.36/0.45

0.5<窗墙面积比≤0.6≤0.33/0.42

0.6<窗墙面积比≤0.7≤0.31/0.40

0.7<窗墙面积比≤1.0≤0.21/0.28

屋顶透明部分≤0.31

朝向平均综合遮阳系数计算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各扇窗外遮阳系数SD(计算公式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

细则》(GB50189-2005)附录A)

(2)各扇窗综合遮阳系数S

W.j

(计算公式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

实施细则》(GB50189-2005)2.0.15)

(3)各朝向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

W

(计算公式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

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2.0.15)。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5.2.5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

细则》(GB50189-2005)第4.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4.2.3条: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

的4级。

210层以下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规定的2级,10

层及以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规定的3级。

为了保证公共建筑的节能,外窗和幕墙需要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以抵御夏季室

外空气过多的向室内渗透。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节能设计文件。

5.2.6空调系统冷负荷计算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5.1.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1.1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

择集中空调系统末端设备、确定管道尺寸、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7.1.5条的规定: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

装机容量,应按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7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

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5.2.2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2.26条: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2.26

中的规定。

W

s

=P/(3600η

t

)(5.2.26)

式中W

s

——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

t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5.2.26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粗、中效过滤粗效过滤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0.420.480.46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0.470.530.51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0.580.640.62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0.630.690.67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

统;

2低温送风系统采用8排表冷气器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

0.035[W/(m3/h)];

3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

0.053[W/(m3/h)]。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文件,计算核实。

5.2.8空调系统热源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5.4.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4.2条: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

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1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

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9锅炉额定热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5.4.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4.3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89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锅炉设计文件。

5.2.10冷热源机组性能参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5.4.4条~5.4.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4.4条: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

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4的规定。

表5.4.4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

(W/W)

水冷

<5284.70

528~11635.10

>11635.60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3.00

>503.2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5.4.5条:名

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

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5

的规定。

表5.4.5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3.00

接风管2.70

水冷式

不接风管3.40

接风管3.1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5.4.6条:蒸

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

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6的规

定。

表5.4.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性能参数

冷(温)水

进/出口温

度(°C)

冷却水进/

出口温度

(°C)

蒸汽压

力(MPa)

单位制冷量

蒸汽耗量

[kg/

(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0

0.60≤1.31

0.80≤1.28

直燃

供冷12/730/35≥1.10

供热出口60≥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

+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11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5.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4.12条: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

流量和扬程,并确保水泵设计工作点在高效区。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12空调废热回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5.4.1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4.13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公

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本条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制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

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13集中空调温度控制及冷量计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

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5.5.12条及《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5.5.12条:集中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时,应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

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

装置,按照分户实际用冷量收费。

目前,我国出租型公共建筑中,集中空调费用多按照用户承租建筑面积大小收取,

这种收费方式的效果是用与不用一个样、用多用少一个样,使用户产生“不用白

不用”的心里,使室内过热或过冷,造成能源浪费。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按

用冷量计量收取空调使用费是更合理的方式,也是今后一个发展趋势,它不仅能

够降低空调运行能耗,也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源管理水平。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14低压配电系统分项能耗数据计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

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6.1.10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6.1.10条:低压配电系统应在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信息中心系统、

厨房及相关系统的出线回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电气节能设计文件。

5.2.15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6.2.2条~6.2.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6.2.2条: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

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

减。

表1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

(lx)

现行值目标值

普通办公室119300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1815500

会议室119300

营业厅13113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119300

档案室8720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6.2.3条:商

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

(lx)

现行值目标值

一般商店营业厅1210300

高档商店营业厅1916500

一般超市营业厅1311300

高档超市营业厅201750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6.2.4条:旅

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3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

(lx)

现行值目标值

客房1513-

中餐厅1311200

多功能厅1815300

客房层走廊5450

门厅151330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6.2.5条:医

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4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

(lx)

现行值目标值

治疗室、诊室119300

化验室1815500

手术室3025750

候诊室、挂号厅87200

病房65100

护士站119300

药房2017500

重症监护室11930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6.2.6条:学

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

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5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值

(lx)

现行值目标值

教室、阅览室119300

实验室119300

美术教室1815500

多媒体教室119300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照明设计文件,计算核实。

5.2.16室内照明光源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6.2.9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6.2.9条:室内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利用自然光;

2应采用细管径荧光灯和高效的气体放电灯,应选配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

流器;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严禁在门厅、工作大厅、会议室、会议厅等场所的普通照明

中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有特殊要求的场所,采用白炽灯等光源时必须设计节能

控制方式;

4一般照明(包括卫生间、走道等公共场所)不得使用白炽灯;

5公共建筑中确实需要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的场所,应在设计中注明使用原因;

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场所宜采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灯、陶瓷金卤灯等节能型光源。

其中,第2条及第3条要求必须满足,其余不强制要求。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照明设计文件。

5.2.17室外照明光源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GB50189-2005)第6.2.10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第

6.2.10条:室外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使用白炽灯;

2功率大于100W的室外光源,其光效不应低于60Lm/W;

3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宜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

4室外照明除水下照明等特殊需要外,应采用高效气体放电灯。

其中,第1条要求必须满足,其余要求尽量满足。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照明设计文件。

5.2.18集中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条文说明】近年来,在建筑物暖通空调系统中,水力平衡和水力失调问题受到

广泛关注。水力失调一方面导致系统水流量分配不合理,某些区域的流量分配过

剩,另外一些区域的流量又不足,从而造成冬天不热、夏天不冷的情况;另一方

面又造成系统中各环路流量调节的相互干扰,从而导致空调区域温度控制精度的

降低。传统的做法是通过提高水泵扬程来使系统中欠流区域水量达到要求,但这

势必造成过流区域流量更大,从而造成更大的能量浪费。目前,各方对水力平衡

产品和其对空调系统节能舒适性的影响已经达成广泛一致,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

措施成为集中空调水系统设计的关键。

水力平衡是集中空调节能的一个重要措施。这里要求的水力平衡措施,首先应该

是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在无法实现管网系统的计算平衡的基础上,再增加合理

的平衡装臵。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19集中空调系统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条文说明】为了节省运行中的能耗,集中空调系统应配臵必要的监控与控制系

统,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

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

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实际情况错综复杂,作为一个总的原则,设计时要求结合具体工程情况通过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具体的控制内容。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2.20除电梯厅外,照明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适

合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条文说明】建议采用自动控制照明方式,如: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

工照明照度;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旅馆的门厅、

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臵;中大型

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照明自动控制系统。

在可利用自然光的区域,设定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以保证最大效率的利用自然

光,当自然光不足的时候人工照明自动弥补。可利用自然采光的区域与本标准

5.3.2条所规定自然采光设计结果一致。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施工图和电气照明设计文件。

5.2.21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

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

【条文说明】参见4.2.6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水源热泵设计文件。

5.3选择项

5.3.1根据深圳市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分数:50分。

表5.3.1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类型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分数

太阳能光热

采用太阳能热水技术

5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5

太阳能热水保证率不低于60%

5

太阳能光电

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

5

采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

5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5

太阳能发电量不低于建筑总用电量的2%

5

风能风力发电技术

5

其他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5

所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10%

5

【条文说明】参见4.3.1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设计文件。

5.3.2建筑总平面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采光设计。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参见4.3.3条的条文说明。

自然采光效果可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第3.2.2条~3.2.7

条评判。

评定方法:审查自然采光设计文件。

5.3.3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在建筑物空调系统或热水系统等中采用蓄冷蓄热技术的目的,主要

是转移电力的高峰负荷,减轻电力负荷和降低设备容量,享受低峰时的优惠电价。

应用蓄冷蓄热技术,对用户而言,可以节省运行费用,对国家而言,则可均衡电

网的峰谷差,提高电能的利用率和发电设备的运行效益,缓解电力紧张状况,是

一项利国利民的技术。

在设计蓄冷、蓄热装臵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

算。所选蓄能装臵的蓄存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负荷要求,

并充分利用电网低谷时段。

评定方法:审查利用蓄冷蓄热技术设计文件。

5.3.4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额定热回收效率不低于

60%。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参照4.3.4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能量回收系统设计文件。

5.3.5生活热水采用余热或废热等方式提供。5.2.12条规定的情况不包括在内。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参见4.3.5条的条文说明。

宾馆、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在空调供冷的同时,还要利用各种燃料或电加热

锅炉、热水炉、蒸汽炉等制备热水,消耗大量的能源。若在空调机组上设臵废热

回收装臵,可实现在开空调的同时,把制冷循环中制冷工质冷凝放热过程放出的

热量利用起来制备热水,一是可少用或停用现有的热水制备系统,节省燃料;二

是对于改造后的制冷机组,冷凝效果大大提高,降低制冷机组和冷却系统的电耗,

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评定方法:审查利用余热或废热等相关设计文件。

5.3.6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不应低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限值

空调系统冷源形式

冷源主机单机额定冷量

(kW)

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限值

(W/W)

螺杆式

水冷机组

<5283.44

528~1163

3.17

>11633.01

风冷机组

>502.41

离心式水冷机组

>11633.21

直燃型

溴化锂吸收

式冷水机组

建筑面积≥20000m22.52

建筑面积<20000m22.06

变频多联机空调系统

<5283.04

分数:5分。

【条文说明】目前,大型公共建筑中,空调系统的能耗占整个建筑能耗的比例约

为40%~60%,所以空调系统的节能是建筑节能的关键,而节能设计是空调系统

节能的基础条件。

在现有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只对单个空调设备的能效相关参数限值

作了规定,例如对一些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单元式机组能效

比等,却没有规定整个空调系统能效水平的。实际上,最终决定空调系统耗电量

的是包含空调主机、输送系统等的整个空调系统,整体最优才能达到节能的最终

目的。因此,课题组提出了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这个参数,在《公建细则》增加

了相应要求,引导空调系统设计从系统角度出发,做到节能设计整体最优。

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DEER)应按下式计算:

N

CL

DEER

(5.3.6-1)

54321

NNNNNN

(5.3.6-2)

式中,

DEER

——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W/W;

CL

——空调系统设计总冷负荷,kW;

N

——空调系统设计耗功率,kW;

1

N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冷水(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下输入电功率之和,

kW;

2

N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额定制冷工况下单位时

间燃料耗量的折算电功率(按表5.3.6-1的方法折算)、燃烧

系统风机及溶液泵配用电机铭牌功率之和,kW;

3

N

——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配用电机的铭牌功率之和,kW;

4

N

——冷冻水泵配用电机的铭牌功率之和,kW;

5

N

——空调系统组合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所含风机及空调系统配

臵的其他风机的配用电机铭牌功率,以及风机盘管的铭牌输

入功率之和,kW。

表5.3.6-1不同燃料耗量与电功率的换算表

燃料名称柴油天然气

单位kg/hm3/h

燃烧值42652kJ/kg38931kJ/m3

单位燃料折合的电功率1kg/h=3.64kW1m3/h=3.33kW

评定方法:审查空调系统设计文件。

5.3.7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

控制调节,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

分数:5分。

【条文说明】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设计工况,而且应考虑全年运行模式。

在过渡季,空调系统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运行,都可以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内

空气的品质,大量节省空气处理所需消耗的能量,应该大力推广应用。但要实现

全新风运行,设计时必须认真考虑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妥善安排

好排风出路,并应确保室内合理的正压值。

评定方法:审查新风节能控制相关设计文件。

5.3.8空调系统能进行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大多数公共建筑的空调系统都是按照最不利情况(满负荷)进行系统

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而建筑在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

时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状态。面对这种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条件的情

况,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节约能源,就显得至关重要。系统设计应能保证在建

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建筑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恰当的能源

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要实现这一目的,空调系统在部分负荷下的变

水量或变风量调控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评定标准:审查空调系统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相关设计文件。

5.3.9楼宇自控系统功能完善,各子系统均能实现自动检测与控制。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的空调、通风和照明系统是建筑运行中主要能耗去处。为

此,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风机、水泵等设备应进行有效监测,对关键数据进行

实时采集并记录;对上述设备系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可靠的自动化控制。对照明

系统,除了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小照明功率密度设计外,可采用感应

式或延时的自动控制方式实现建筑的照明节能运行。

采用楼宇自控系统的建筑物,至少包括以下节能管理措施:

1.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可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

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台选的启停控制;

2.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

3.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外立面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评定方法:审查设备自控系统相关设计文件。

5.3.10具有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对建筑冷热源、空调输配系统、照明、生活热

水、家用电器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通过科学运行管

理模式进行节能。

分数:5分。

【条文说明】建筑能耗统计和分析是掌握建筑能耗,开展建筑节能最基础工作;

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分析工作的基础就是建筑用能系统分项计量。根据《民用建

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

控装臵、用热计量装臵和室内温度调控装臵;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

装臵。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臵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臵应当依

法检定合格。

评定方法:审查用能分项分区计量设计文件。

5.3.11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出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节能措施

评估意见。

分数:5分。

【条文说明】采用新型节能措施包括采用新型节能材料、新型节能设备、新型节

能施工工艺、新型节能控制系统等。

评定方法: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型节能措施评估意见、项目新型节

能措施应用报告。

6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标识

6.1基础项

6.1.1根据建筑竣工图、节能设计文件、节能产品检测报告,按照《深圳市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计算得到的建筑物空调年

耗电指数或年耗电量。

【条文说明】对应第4.1.1条。

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基础项与居住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外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屋面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外窗传热系数、外窗

玻璃遮阳系数等性能参数按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3外墙隔热材料厚度、外墙保温材料厚度、屋面保温材料厚度等按现场核

查结果;

4空调能效比等设备性能参数按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计算工具与建筑节能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竣工图、节能设计文件、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核查,计

算评估。

6.2规定项

6.2.1外窗(包括阳台门)可开启面积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4.2.1条。

本条文是指:通过实际测量竣工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可开启面积及房间地面

面积,根据测量结果计算得到可开启面积占房间地面面积比,该比值是否不低于

设计值。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计算评估。

6.2.2外窗玻璃(透明材料)可见光透射比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4.2.2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所有玻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检测值是否不

小于设计值。

评定方法:审查玻璃(透明材料)可见光透射比检测报告。

6.2.3外窗气密性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4.2.3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外窗气密性等级检测值是否不低于设计值。

7层及7层以上居住建筑外窗气密性见证取样楼层应涵盖到1-6层的某层、7层

及以上的某层。

评定方法:审查外窗气密性检测报告。

6.2.4集中空调温度控制及冷量计量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2.4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集中空调温度控制及冷量计量装臵安装数量、安装位

臵是否与设计一致,功能及其他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装臵说明书,并评定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6.2.5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能效比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4.2.5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根据分散式房间空调器铭牌上(或说明书)额定制冷

量、输入功率计算得到的能效比是否不低于设计值。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6.2.6水源热泵对水资源的保护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2.6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抽灌是否在同一含水层内;是否对抽水井和回灌井分

别安装计量水表。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6.2.7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

统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2.7条。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并以《深圳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暂行办法》为

计算依据,因此在竣工能效标识阶段评定侧重于核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安装

是否与设计一致,主要包括:热水是否供应到每户;太阳能集热板面积、倾角是

否与设计一致;建筑户型(几室几厅)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6.3选择项

6.3.1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3.1条。

竣工能效标识阶段,考虑到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尚未正常使用,对

本条文的评定侧重于核查可再生能源设备、安装情况等是否与设计识一致,具体

为:

(1)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技术:评定太阳能集热板面积、倾角是否

与设计一致;

(2)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评定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设备类型、安装数量、

安装位臵、光源功率及太阳电池组件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3)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评定太阳能光电板类型、安装面积、

安装位臵、发电功率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4)风力发电技术:评定额定功率等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5)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定设备类型、主要参数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设备说明书。

6.3.2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3.2条及第4.3.3条。

为充分发挥自然通风(采光)设计的作用,小区布局应遵循自然通风(采光)设

计结果,如实落实。若在施工阶段,因一些不可避免的因素,小区布局不能与设

计能效标识阶段的自然通风设计布局一致,应重新进行自然通风(采光)设计,

自然通风(采光)效果不低于原设计水平。

现场核对小区建筑布局以下指标是否与设计一致:

(1)小区与周边环境(道路、建筑、山体、水体);

(2)小区总平面尺寸(外轮廓尺寸);

(3)小区内地形和标高;

(4)主要建筑物间距;

(5)各建筑所处位臵和朝向;

(6)各建筑外形和尺寸;

现场核对单体建筑设计以下指标是否是否与设计一致:

(1)开窗面积;

(2)开窗位臵。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6.3.3采用集中空调居住建筑设置的排风热回收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3.4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排风热回收装臵类型、安装数量、安装位臵是否与设

计一致;功能及主要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设备说明书。

6.3.4提供生活热水的余热或废热回收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3.5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余热或废热回收装臵类型、安装数量、安装位臵是否

与设计一致;功能及主要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设备说明书。

6.3.5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4.3.6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新型节能装臵类型、安装数量、安装位臵是否与设计

一致;功能及主要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设备说明书。

7公共建筑竣工能效标识

7.1基础项

7.1.1根据建筑竣工图、节能设计文件、节能产品检测报告,按照《<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GB50189-2005),计算得到的建筑物全

年空调能耗。

【条文说明】对应第5.1.1条。

公共建筑竣工能效标识基础项与公共建筑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建筑物单位面积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外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屋面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外窗(透明幕墙)传

热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等性能参数按有资质检测机构

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3外墙隔热材料厚度、外墙保温材料厚度、屋面保温材料厚度等按现场核

查结果;

4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等设备性能参数按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

告;

5照明功率密度等按现场核查结果;

6计算工具与建筑节能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审查建筑竣工图、节能设计文件、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核查,计

算评估。

7.2规定项

7.2.1空调新风量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新风机铭牌风量值是否不小于设计值。

评定方法:审查新风处理机组说明书。

7.2.2玻璃(透明材料)可见光透射比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2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

0.40,该朝向所有玻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检测值是否不小于设计值。

评定方法:审查玻璃(透明材料)可见光透射比检测报告。

7.2.3外窗(透明幕墙)可开启面积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3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通过实际测量竣工建筑除卫生间、楼梯间、设备房以

外房间的外窗(透明幕墙)可开启面积及外窗总面积,根据测量结果计算得到外

窗(透明幕墙)可开启面积占房间外窗(透明部分)面积比,该比值是否不小于

设计值。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计算评估。

7.2.4外窗(透明幕墙)综合遮阳系数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4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

(1)外窗(透明幕墙)外遮阳类型、安装位臵、安装数量、外形尺寸是否与设

计一致;

(2)外窗(透明幕墙)型材类型是否与设计一致;

(3)外窗(透明幕墙)玻璃(透明材料)遮阳系数检测值是否不高于设计值。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玻璃(透明材料)遮阳系数检测报告。

7.2.5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5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外窗气密性等级检测值是否不低于设计值。

10层及10层以上公共建筑透明幕墙气密性见证取样楼层应涵盖到1-10层的某

层、10层及以上的某层。

评定方法:审查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检测报告。

7.2.6空调风系统风机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7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风机铭牌输入功率是否不高于设计值;风机铭牌风量

是否与设计值相当。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7空调系统热源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8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热源类型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8锅炉额定热效率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9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锅炉铭牌(或说明书)上额定热效率是否不低于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9冷热源机组性能参数应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0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根据冷热源机组铭牌(或说明书)上额定制冷量、输

入功率计算得到的性能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能效标识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0空调系统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1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空调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铭牌(或说明书)上流量

和扬程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1集中空调废热回收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2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集中空调废热回收装臵铭牌(或说明书)上热回收量、

热水流量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2集中空调温度控制及冷量计量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3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集中空调温度控制及冷量计量装臵安装数量、安装位

臵是否与设计一致,功能及其他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3低压配电系统分项能耗数据计量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4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低压配电系统分项能耗数据计量装臵安装数量、安

装位臵是否与设计一致,精度、监测计量内容、数据远传功能等参数是否不低于

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4建筑照明器具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5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根据各房间和场所的照明器具安装数量是否与设计一

致,功率、照度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5室内照明光源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6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室内照明光源类型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6室外照明光源是否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7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室外照明光源类型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7集中空调水系统平衡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8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集中空调水系统平衡装臵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8集中空调系统监测和控制系统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9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集中空调系统监测和控制系统控制参数、功能、自动

调节能力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19照明控制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20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照明控制装臵类型及功能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2.20水源热泵对水资源的保护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2.21条。参见第6.2.6条的条文说明。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抽灌是否在同一含水层内。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选择项

7.3.1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1条,参见6.3.1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设备说明书。

7.3.2蓄冷蓄热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3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蓄冷蓄热装臵的蓄存能力和释放能力是否与设计一

致;功能及主要参数是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3采用集中空调公共建筑设置的排风热回收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4条,参见第6.3.3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能量回收系统设计文件。

7.3.4提供生活热水的余热或废热回收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5条,参见第6.3.4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5空调系统设备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6条。

空调系统设备主要有: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冷水(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燃烧系统风机

及溶液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冷冻水泵;空调系统组合式空调机组、新风

机组风机、空调系统配臵的其他风机;风机盘管等。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

1.冷热源机组铭牌制冷量不高于设计值;

2.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冷水(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多联式空调(热

泵)机组铭牌输入电功率不高于设计值;

3.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铭牌燃料耗量不高于设计值;

4.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燃烧系统风机及溶液泵铭牌输入电功率不高

于设计值;

5.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铭牌输入电功率不高于设计值;

6.冷冻水泵铭牌输入电功率不高于设计值;

7.空调系统组合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空调系统配臵的其他风机铭牌输

入电功率不高于设计值。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6新风量调节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7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调节装臵调节方式、调节范围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7空调系统水量或风量调节装置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8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调节装臵调节方式、调节范围是否与设计一致。

评定标准:现场核查。

7.3.8楼宇自控系统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9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自控系统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监控对象及功能是否

与设计一致。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9建筑用能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10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臵计量内容、功能等是否与设计

一致;各用能分区域计量装臵计量区域、功能等是否与设计一致;用能分项及分

区域计量数据统计制度不低于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7.3.10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与设计能效标识一致。

【条文说明】对应第5.3.11条。参见第6.3.5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审查设备说明书。

8居住建筑运行能效标识

8.1基础项

8.1.1建筑应进行建筑总能耗实测。

【条文说明】居住建筑总能耗是指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及设备

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燃料(煤、气、油等)、集中供冷等能源形式。

评定方法: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实测的方法确定。

8.1.2采用集中空调的,应对集中空调实际运行能效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集中空调供冷量和耗电量进行测试,评估实际运行能效。

空调供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应在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

续时间宜为整个供冷期。建筑物供冷量应采用计量装臵在建筑物主供水回路上检

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

对于已设分项计量装臵的建筑,其空调耗电量可根据计量结果确定;对于未设分

项计量装臵的建筑,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空调耗电量:

1对空调系统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并结合以往运行记录进行

分析计算;

2设臵监测仪表,对空调系统能耗进行长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计算。

评定方法:审查集中空调系统实际运行能效测评报告。

8.2规定项

8.2.1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的,应用的

水资源未被破坏、污染、浪费。

【条文说明】对应第4.2.6条和第6.2.6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回灌水质不低于原地下水水质;回灌水量不少于抽水

水量。

1水质检测内容及评价方法可依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2根据抽水井和回灌井水表记录数据分析回灌水量与抽水水量之差不超过

5%。。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8.3选择项

8.3.1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4.3.1条和第6.3.1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审查可再生能源应用测评报告。

8.3.2在集中空调排风系统上设置热回收装置的,应对排风热回收装置实际应用

效率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4.3.4条和第6.3.3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排风热回收装臵效率是否达到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审查排风热回收装臵效率测评报告。

8.3.3生活热水采用余热或废热等方式提供的,应对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

用效果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4.3.5条和第6.3.4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水

平。

评定方法: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测评报告。

8.3.4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的,应对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

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4.3.6条和第6.3.5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审查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测评报告。

9公共建筑运行能效标识

9.1基础项

9.1.1建筑应进行建筑总能耗实测。

【条文说明】公共建筑总能耗是指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

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燃料(煤、气、油等)、

集中供冷等能源形式。建筑总能耗通过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

实测的方法确定。

评定方法: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实测的方法确定。

9.1.2采用集中空调的,应对集中空调实际运行能效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参见8.1.2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集中空调系统实际运行能效测评报告。

9.2规定项

9.2.1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测试评估值不低于同类机组3级能效等级所对应

的限值。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0条和第7.2.8条。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对冷水机组能效等级

规定如下:

表1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类型额定制冷量(kW)

能效等级(COP,W/W)

12345

水冷

<5285.004.704.404.103.80

528~11635.505.104.704.304.00

>11636.105.605.104.604.20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3.203.002.802.602.40

>503.403.203.002.802.60

评定方法:审查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测评报告。

9.2.2空调系统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实际运行效率测试评估值不低于设计值

的80%。

【条文说明】对应第5.2.11条和7.2.9条。

评定方法:审查空调系统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实际运行效率测评报告。

9.2.3空调水系统供回水温差低于设计值40%的运行时间不超过总运行时间的

15%。

【条文说明】对应第5.2.2条和5.2.18条。

评定方法:审查空调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测评报告。

9.2.4空调水系统主分支管处的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超过1℃。

【条文说明】对应第5.2.2条和5.2.18条。

评定方法:审查空调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测评报告。

9.2.5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测试评估值不低于设计值的90%。

【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冷却塔实际运行测评报告。

9.2.6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的风量和输入功率不大于设计值的20%。

【条文说明】对应第5.2.7条和第7.2.6条。

评定方法:审查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量和输入功率测评报告。

9.2.7集中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用的水资源未被破坏、

污染、浪费。

【条文说明】对应第5.2.21条和第7.2.20条。参见第8.2.1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9.3选择项

9.3.1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1条和第7.3.1条,参见第8.3.1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可再生能源应用测评报告。

9.3.2采用蓄冷蓄热技术的,应对蓄冷蓄热装置实际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3条和第7.3.2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蓄冷蓄热装臵应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水平。

评定方法:现场核查。

9.3.3在集中空调排风系统上设置热回收装置的,应对排风热回收装置实际应用

效率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4条和第7.3.3条,参见第8.3.2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排风热回收装臵效率测评报告。

9.3.4生活热水采用余热或废热等方式提供的,应对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

用效果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5条和第7.3.4条,参见第8.3.3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测评报告。

9.3.5采用新风量调节技术的,应对新风量调节装置实际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

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7条和第7.3.6条。

对本条文评定内容主要为:新风量调节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能效标识

阶段提出的要求。

评定方法:审查新风量调节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测评报告。

9.3.6空调系统采用变水量或风量调节技术的,应对变水量或风量调节装置实际

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8条和第7.3.7条。

对本条文的评定主要包括:变水量或风量调节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能

效标识阶段提出的要求。

评定方法:审查空调系统变水量或风量调节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测评报告。

9.3.7采用其他新型节能措施的,应对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进行测试评

估。

【条文说明】对应第5.3.11条和第7.3.10条,参见第8.3.4条的条文说明。

评定方法:审查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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