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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

更新时间:2023-03-07 09:19:5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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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旅游景点介绍)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1.08.29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03年修订)》(发布日期:

2003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中小图书馆(室)规程

(1991年8月29日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

育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图书馆(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

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

德、智、体全面发展。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

参考资料。

第二章书刊资料

第四条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

准及剔旧原则。

第五条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六条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

书和报刊及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中学图书馆

(室)应备有应用型的书籍。

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

图书。书刊定购前,学校领导应具体指导图书馆书刊订购工作。

第七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八条书刊登录:图书馆(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

目。

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

第九条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

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第十条书刊著录: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

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十一条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图书馆(室)应设有书名目录

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要设书名目录。

第十二条图书馆(室)要本着勤俭办馆(室)的原则,加强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书刊外借、阅览、丢失损坏赔偿等项规章制度及图书馆(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

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四条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包括图书

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

方面的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

作。

第十六条校长应直接领导本校图书馆(室)。图书馆(室)负责人应熟悉

图书馆专业知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等以上的文化程序和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中小学图书馆(室)要积极争取各级各类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

书馆)在业务上的辅导与支持。

第十八条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编制最低数按附表二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中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国家《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

行条例》评定。图书馆(室)的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

教育辅导人员同等看待。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

训计划和措施,以各省、市教师进修院校为主,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

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图书馆(室)应逐步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

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中学应设置教师教学资料室。

第二十二条馆舍

(1)城市一般中小学图书馆(室)应根据学校规模、藏书数量和国家规定的

面积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中学图书馆(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500-600

册计算;教师阅览室宜按教师人数的1/3设座位。

小学图书馆(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500-700

册计算;教师阅览室宜按全校教师人数的1/4设座位。

中小学图书馆(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宜按附表三的规定

执行。

(2)县镇乡村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3)图书馆(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

件。

第二十三条设备

图书馆(室)应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

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有条件的中小学应配备视

听、复印及复制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

民政府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中小学图书馆

(室)购买图书的需要,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最低藏书量(略)

附表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最低数(略)

附表三:学生阅览室最低馆舍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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