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效⼒
在现实⽣活中⼤家会时常听到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新闻,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如何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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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
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
第⼀百⼆⼗⼆条上市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资产或者担保⾦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种特殊的⾏为活动,是公司以⾃⼰名义和⾃⾝财产为他⼈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
同于公司为以⾃⼰的财产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财产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
直接获得融资,所以⼀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
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同时
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股东权益的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
以任何形式撤回,⽽⼤股东往往可以利⽤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在
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归公司所有。与此相对应的,在最⾼院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条
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
同⽆效。
除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担保⼈应当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原
公司法对对外担保⾏为在实体上是有限制的,即对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和个⼈债务担保作出了约束,但由于表述的不明
确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对外担保的此条规定置于了分则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没有置于总则之
中,这就使得此条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为能⼒的约束还是只针对董事、经理越权⾏为的约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
但⽆论作何理解,法律的原规定都在⼀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进⾏对外担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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