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T/T款到生产Fullpaymentinadvance(A)收到款后给工厂传合同,工厂
开始生产,发货,收到提单后,立刻寄单对我方最优,没有风险,不压资金。但
只适合小额贸易,也要考虑到这种做法很难为客户所接受。而且这样做对快速交货不
利。风险提示:无风险+++
2>前T/T款到发货llerreleatheshipmentafterreceiptbuyer’sfull
payment(B)先给工厂传合同,安排生产,接到货款后,发货,收到提单后,立刻寄
单适用围同(A)风险提示:如果为国外客户生产的是定制产品或者是有保质
期的产品,要考虑到由于客户迟迟不付款所导致的风险+++
3>前T/T款到发单llerreleatheshippingdocumentsafterreceiptbuyer’sfull
payment(C)先给工厂传合同,安排工厂生产,发货,接到货款后,寄单据适用老
客户间的小额贸易风险提示:产品不能是定制,特殊,易变质和滞销产品,而且运费比重不能
过高。否则,一旦客户在到港后不付款,将导致处理成本高昂。因此如果对客户不了解或者对
产品不熟悉,不宜采用此条款,金额如大于20000美金也不宜采用。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在FOB
条款下要考虑到B/L的控制问题,绝对不能接受货代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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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TT(T/T)电汇分为2种,一种叫前TT(前T/T),什么是前TT(前T/T)呢?在国际贸易行业,
就是说,再发货人发货前,付清100%货款的,都叫前TT(前T/T)。这种付款方式是目前
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贸易方式,相对卖方而言,因为卖方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收
到钱,就发货,没收到钱,就不发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至今,相当一大段很长的时间,
我国企业都是使用这种前TT(前T/T)的付款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前TT(前T/T)
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灵活的方式,先20%~40%定金,后80%~60%出货前给全。具体多少比例,
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灵活变通。由于这种情况,随着贸易的进程,TT(T/T)电汇就产生了
另外一种,就是第2种:后TT(后T/T)付款方式。
后TT(后T/T)付款方式在行定义为,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那买家是凭什么付清余款
的呢?一般情况,后TT(后T/T)是根据B/L(BL)提单COPY件来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
模式也比较灵活,总体来说,目前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国际后TT(后T/T)付款方式是,客人
先给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见提单(BL,B/L)copy复印件付清余款。当然也有一些是
40%定金,60%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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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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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9-2208:38资料个人空间个人短信加为好友只看该作者
6>T/T货到XX天收款Thebuyershallpaythetotalvaluetothe
llerwithinxxdaysafterreceiptofgoods(D)先给工厂传合同,
安排工厂生产,发货,收到提单后,立刻寄单,等货到达客户那里后,收
款适用条件:老客户,老产品,须有持续稳定的定单,每笔金额不
大。产品的需求稳定,价格平稳。风险提示:风险极大,一旦客户提出t提出
质量争议及索赔,将极为被动;最好在s/c中须规定客户提出质量争议的时
间。---
7>T/T提单日后xx天收款FullpaymentwithinxxdaysafterB/L
date(E)先给工厂传合同,安排工厂生产,发货,收到提单后,立刻寄单,
等到达规定的天数时,收款.基本同(D)在D和E的条款选择中,两害
相权,E的安全性略高于D---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
问题
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
同意可
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
不予接
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
是不可以
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或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等情况。
对
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
们无法掌
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
求在国
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
区远近
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船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
务操作
中,应将装船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
制单结
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
和地址
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
信用证
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
今后的
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
不符点,
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
法按
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
按期
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
得迟于
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
需的时
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
间。
(六).检查信用证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容
是否
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即<<跟单信
用证统一
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
方式的
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
释通
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
不
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
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
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
适用。如:5000PCS100%COTTONSHIRTS(5000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
“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
FOB
SHANGHAIATUSD50/PC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
担;如
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CIF
NEW
YORKATUSD50/PC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
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
一批货
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
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
(十四).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解释通
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
则》的约
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
释和理
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五).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3-03-07 08:28: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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