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

更新时间:2023-03-07 03:36:5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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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
2023年3月7日发(作者:深圳卫视主持人)

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一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权利,根据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

20号)精神,对2018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休假计划

各科室组织职工做好2018年度带薪休假计划,为便于调休,要求休假计划

集中安排在9-10月,每人填报一个时间段,以科室为单位于2017年12月30日

前将《年度带薪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办公室备案,录入“人事综合管理信

息系统”建立公休假台账。

二、休假审批

2018年3-10月,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休假时间。

职工休假需签《年度休假审批单》(附件2),休假审批程序依据《山东省

淡水渔业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鲁淡办字[2014]10号)第三条执行。

在厅机关帮助工作的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处室审批,按照我院程序备案。

三、调休要求

1、9-10月集中进行调休审核,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

员,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将《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附件3)报办公

室,审核后对公休假台账进行调整,逾期未申报调休的均视为已休,10月31日

以后不再接收调休登记表。

2、规范填写《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中原计划时间、已休假天数、拟

调整时间及天数,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必须申报调休2次方可视同因公未休。

各科室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无特殊工作原

因不得结转下年度。严格考勤制度,对于超过规定的事假、病假天数(详见国务

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职工,不得安排年休假。

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二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

员法》和《县人事局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

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

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

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

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

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

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

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

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

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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