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实名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提升
工程项目管理能力,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4﹞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
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5)39号),以及国
家、交通运输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工
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识别二代身份证、
指纹等信息,建立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台账,将其身份信
息、从业资格、教育培训、从业经历、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系统
化、信息化管理,实时记录人员动态信息,形成用工和信用管理
体系。
第三条实名制管理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实施遵循
“分类推进、逐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各分包单位单位应建立实名制管理细则,明确组织机
构、管理职责,各分包单位单位负责人是实名制组织机构中的第
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分包单位单位根据统一标准,按照“互联互通、公
开透明、安全高效”原则,负责统筹建立本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
系统,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严格防范非授权操作,并至少
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信息的录入、编辑、生成、对接、交换、统计、发布。
(二)系统通过识别身份证、指纹等信息实现实名认证。
(三)实现对施工班组,以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进退场登记、
考勤。
(四)实现对用工情况的动态管理,实现对现场人员的服务,
保障其权利。
(五)提供政府监督、企业管理、公众服务等所需要的用户平
台。
(六)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六条实名制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身份信息: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政
治面貌、学历、学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应急联系人及电话
等。
(二)劳保信息:劳动合同、社保、体检报告等。
(三)从业资格和技能信息:职业资格证、技能证等。
(四)培训教育信息:进场和日常技能、安全教育等。
(五)从业经历: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和业绩等。
(六)质量追溯:对现场人员负责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追溯。
(七)考勤记录:人脸识别、指纹记录和考勤记录等。
(八)工资支付:工资卡号、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等。
(九)诚信信息:奖励、处罚、违章记录、不良行为等。
(十)评价信息: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工
作情况的考核、评定等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第七条各分包单位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至少1名实名
制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工作。应在
项目部“民工学校”处设立标识明显的信息采集点(当有设置
“民工学校”分校的,也应在分校处设立信息采集点),便于施
工作业人员办理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业务。在合同段或大型工点
刚开工阶段,实名制管理人员应直接到居住人数较多的工人驻地
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第八条分包单位单位须依法与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保证双
方权益。临时或短期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也应与其签订短期临
时劳动合同。
第九条实名制管理严格实施施工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制度,
坚持先实名制登记,再进场作业。施工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应按
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如有)进场信息:单位
信息、工程或施工内容信息等。
(二)登记所属班组进场信息:班组长信息、进场申请、工作
内容等。
(三)分包单位录入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备案信息:本办法第七
条要求的相关信息。
(四)施工作业人员退场后,用工、施工单位应同时对其进行
评价,分包单位应及时录入评价信息。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做好实名制的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班组、
施工作业人员的进退场登记应闭合。各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与
工程档案一并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实名制信息应及时采集、更新,并实行动态监管,
不得遗漏、伪造信息。信息采集、管理部门等应做好人员信息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实名制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部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分包单位开展实名
制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工作,
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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