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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
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
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
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
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
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
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
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
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
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
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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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
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
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
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
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
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
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
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
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
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
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
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
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
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
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
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
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
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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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
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
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
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
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
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
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
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
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
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
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
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
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
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
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
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
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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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
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
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
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
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
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
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
一场可能发生的风波、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
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
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
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
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
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
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
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
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
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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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
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
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
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
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
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
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
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
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
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
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
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其特点:1.国家强制性2.严格的规范性
怎样调解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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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公正之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他
们的思想中,愿不愿意接受调解,愿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它的决定因素就是看你所
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糊涂僧的事情决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
如果失去公正这一“生命”,轻则调解无效,重则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民转刑悲剧。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呢?
我认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去做:
首先要依法调解,这不仅要求我们的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涉
及的实体部分更要合法,要使我们的调解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
其次,是要求我们调解人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求我
们从接待谈话的语气,对待当事人的热情程度都要相当,更重要的要在自己的心里平
等看待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找熟人、托关系的情况应当说很常见,而当事人对待这个
问题又特别敏感,这就要求我们只有从内心平等对待双方,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
可,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也只有这样,他的调解方案才能达到公正的要求.
第三,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特别注意调解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与钱物,俗话说:*****的嘴软,拿人的手软。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便不言而喻了。
第四,要想做到公正,还要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有勇气。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家
族利益,可能引起所谓的“民愤”,有些纠纷可能涉及“村霸”,“乡霸”,而在这种情况下,
没有勇气,不敢于调处,不善于调处,那么,公正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二.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诚信之心”。
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人无信而不立”,这就要
求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要恪守诚信,而且有时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拨云见日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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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得在调解我街道杨圩村张庄组刘品全与刘金栋之间因收割小麦发生纠纷一案时
深有感触,那是今年7月初的一天,刘品全家的收割机给刘金栋收割小麦,因机械故
障,造成刘金栋在汴河堤上半亩地的小麦全洒了,待割完后,刘金栋发现仓里没有小
麦,全洒在地里了。于是便让刘品全赔偿,由于刘金栋的侄子说话过激,造成双方争
吵,发生打架事件。派出所出警后只对打架问题进行罚款处理,但对纠纷并没有调解,
为此双方找到司法所要求,调查取证后,我先后在调解室进行两次调解,但一直双方
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协议。在第二次调解后我说:你们先回去吧,都冷静考虑一下,
我7月10号到你们家里调解。由于正值汛期,8号,9号两天连续大雨,10号天气
仍未转晴,道路泥泞,根本无法骑车,但由于和当事人已有约定,于是我带着雨伞,
步行到杨圩村,由于道路难走,我赶到当事人家中时已过上午十点半了,当双方当事
人见我挽着裤腿,溅了一身泥出现在他们家门口时,他们都惊讶地说:“你怎么来了,
我们以为下雨你不来了呢!”我笑着说:“说好的能不来吗!”。也许就是这种说到做
到的诚信行为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在短短的十分钟之内,这起多次未调解好的纠纷便
得到了解决,赔偿款140元当即给付。事后想想,为什么原以为很难的问题有时却很
容易解决呢!这就是诚信,诚信不但要求我们有说到做到的勇气,还要有坦诚待人的
豁达,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民事纠纷大部分是一些小事,有时双方当事人只
为了所谓"争一口气“,争个脸面。如果我们在言辞引导下,能尽力地把我们的诚信展
示给他们,这样将非常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要有热情之心。
热情之心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不仅体现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使用方言,而且
体现在调解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爱好尽可能多的全面了解,以便更
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便能很好的把握调解现场的氛围,营造一个有利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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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决,比较自由、活跃的气氛,恰当的运用热情进行调解,对于解决一些小的纠纷,
特别是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更为重要。以上三点我认为是正确调解所必须具备的,也
是最主要的,当然仅仅这三点决不能涵盖调解的全部技巧,如何熟练地掌握调解方法,
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调解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积累。事无难易,唯心以恒,愿我们
的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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