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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
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两种不同的人员,不仅仅
是名字中的两字之差,在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差异。
但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底怎么区分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
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
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定义概念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
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
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的种类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
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
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相关管
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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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特
种设备焊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
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证:由安监部门管理颁发(2018年3月13日起,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划由应争管理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由
质检部门管理,相应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都是由对应的部门管
理,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一般都是由企业的安
全部门监管与管理。
三、从业条件不同
特种作业人员,最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部分省市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中也特别强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至少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特
别的规定,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低。
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
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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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
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
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
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
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个
学时。
质检总局第
140号令指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
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
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
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一是复审年限的不同,二是复审时对于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不同。
五、违法处罚不同
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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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证》的证件某种程度上比较“贵”。这从
近年来,发生多起因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引发意外事故也可以看出,相对来
说,无证作业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11个种类,47个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序
种类作业项目
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01
特种设备相关电梯安全管理
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级锅炉司炉
二级锅炉司炉
02
锅炉作业
三级锅炉司炉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锅炉能效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03
压力容器作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氧舱维护保养
04
气瓶作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项目代
号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G1
G2
G3
G4
G5
G6
R1
R2
R3
P1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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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P3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P4
车用气瓶充装
P5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D1
05
压力管道作业带压封堵
D2
带压密封
D3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T1
06
电梯作业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T2
电梯司机
T3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Q1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Q2
起重机械指挥
Q3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Q4
07
起重机械作业
塔式起重机司机
Q5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Q6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Q7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Q8
升降机司机
Q9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Q10
客运索道安装
S1
08
客运索道作业
客运索道维修
S2
客运索道司机
S3
客运索道编索
S4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Y1
09
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Y2
作业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3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Y4
车辆维修
N1
场(厂)内专用
叉车司机
N2
10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N3
机动车辆作业
内燃观光车司机
N4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N5
11
安全附件维修安全阀校验
F1
作业安全阀维修
F2
12
特种设备焊接金属焊接操作
(注)
作业非金属焊接操作
注:1.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
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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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F1、F2
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
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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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
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
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
发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
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
受理、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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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
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
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
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
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
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
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
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
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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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
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
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
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
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
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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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
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
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
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
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
规范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
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
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
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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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
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
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
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
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
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
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15:1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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