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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
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
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
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
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
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三)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
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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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
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
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
确数据。
(五)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
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
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七)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的审查和政
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九)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
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十)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
好本部门(单位)内部财务审查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
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
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
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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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
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
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
待费和5000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
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
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
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
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
员保管。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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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预借款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
款单》,借款人签字,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报主管财务
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
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
律不得借款。
(二)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
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
内。
(三)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
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
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
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
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四)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一)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
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
一律不予报销。
(二)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
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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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
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三)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
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
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
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
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四)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
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
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二)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
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
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
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三)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
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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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
《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
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
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
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五)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
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
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
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
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差旅费支出审批表》,经科
室(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局主要负责
人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
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
任务紧急的,经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
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
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
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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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机关每
笔经费支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包括5000元),要实行事前
审批制度,由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局
财务管理科备案;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本单位按规定
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的和非常规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
审批制度。
(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
证执行。
(三)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
位)负责人审核——局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
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审批——财务报
销。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
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
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
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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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
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按照年初预算执行,
需购买固定资产的部门,先填写购物申请单,经局领导批准后,
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对无年初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物品,一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置。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
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
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
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
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
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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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未经批准,
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每年度应由办公室、财务管理科和
使用科室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和实物相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
第三章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一)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
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
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二)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
发展。
(三)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
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
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
理。
(四)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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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六)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
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
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十)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一)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
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
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
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
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
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
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
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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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
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
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
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各类债权债务,
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五)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
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
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
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七)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一)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
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二)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
项费用。
(三)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
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四)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
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
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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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
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七)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
算追究其责任。
(八)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
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
和注销手续。
(九)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
系。
(十)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一)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
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三)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四)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五)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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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
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
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
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
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
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
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
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
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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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
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
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
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
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
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
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
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
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
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二)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
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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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四)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
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五)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
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
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六)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
注销借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
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
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
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四)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
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五)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
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六)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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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往来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
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
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
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
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
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
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
款项。
第二十七条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
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
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六章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预算管理。年度终了前,财务科按照财政部门
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
科对下一年度的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分管
领导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在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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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第二十九条决算管理。年度终了后,财务科与市财政局核
对收支、结余及往来款项情况。在各项收支及存款余额核对无误
后,财务科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表式和填报要求,编制年度部门
会计决算报表,并对全年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
析,报经领导审阅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章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一)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
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二)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
量入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
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入本单
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
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
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一)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机构汇总各科室(单位)
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
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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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二)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
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
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
要求处理。
(三)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
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四)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各相关的科室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
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二)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
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三)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
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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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
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五)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
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
准。
(二)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
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四)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一是达到基本建
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
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
第九章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
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
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
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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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
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
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
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
采购方式等事项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
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
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
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
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第十章业务运行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程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规范操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职权范
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办事。建立经办业务复核制度。每笔业
务由经办人审核办理后,复核人对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和办理结
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应按照我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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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档案资料。
第十一章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根据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划分业务、基金管理
科室及内部各个岗位的职能,明确操作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立计算机监控业务运行的常规制度。业务系
统应设置数据间逻辑关系检测功能,业务科室和稽核科定时或不
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
控。
第四十条设立系统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
理。系统管理员与操作人员互不兼任。
第四十一条严格实行个人密码信息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
人员凭密码进入系统,岗位变动时应立即更换操作密码。
第四十二条应采用异机备份、刻录光盘、移动硬盘备份等
方式定期备份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三条建立计算机机房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
络安全。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应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
业务系统数据。
第四十四条做好机房计算机和服务器等设备的管理,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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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水、防尘、防磁、防雷击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五条财务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
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
式要方便快捷。
第四十六条各项财务基金收支、结余及财务预决算情况以
及其他需要披露的财务事项。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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