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六年内免检的车辆的规定
一、6年内免检的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
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
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
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
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
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
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二、6年内免检适用车型。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
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
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
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三、6年内免检办理程序及资料。对6年内免检车辆,
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
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
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
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地点。支队车管所在各区市车
管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
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
主就近申领。
五、6年内免检车辆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对
省内免检车辆,可以办理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无需办
理委托业务。
六、6年内免检车辆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
用。
七、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
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
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
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
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
还机动车)。
八、面包车的概念: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发动机中置
(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
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0,乘坐人数
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九、全面落实新车免检。在新车注册登记时,对全部轿
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工信部公告批准的免检
车型免予上线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
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十、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
构的名称(新合格标志式样,将通过修改《机动车检验合格
标志》〔GA811〕标准另行下发),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全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
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
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任何委托检验手续。
十二、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
(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十三、规范检验秩序。督促检验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
实现全程免费代办。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
责,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扰民的,要严格追究安
检机构责任。
十四、实行预约检验。在全市安检机构实行电话预约检验,
预约时间:早8时30分至晚5时30分。推行预约检验一律
不准向群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车管所每天通过车管微博
向社会发布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数量,方便群众就近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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