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2004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
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以及俱乐部(球队)、
赛区委员会、地方足球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
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足
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赛区委员会及会员协会对违规违纪
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
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执行。会员协会主办、
承办的赛事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国性赛会制比赛出现违规违
纪行为,由赛区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处罚种类
第七条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降级;
(十六)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节对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第八条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中甲联赛中被出示黄
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一)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九条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
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第十条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红牌的,应并处罚款:
(一)黄牌:第一张100元、第二张200元、第三张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从
第八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10000元;
(二)红牌:第一张200元、第二张400元、第三张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第三节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非正常比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
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
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
钟)的,视为罢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罢赛论处。
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降级;
(五)取消转会资格;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七)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在比赛中,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的,视不同情形、情节,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
为非正常比赛:
(一)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二)比赛表现及/或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比赛的参赛球队或运动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停赛;
(三)禁赛;
(四)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五)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六)降级;
(七)取消转会资格;
(八)取消注册资格;
(九)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四节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诋毁、漫骂、吐唾沫、打手势或
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
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2场,并处3000元
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4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并处10000元罚
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20000
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
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3场,并处100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并处200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并处300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踩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5场,并处50000
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上述情形同时具备的,比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实施不
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在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集训及其他活动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不文
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对裁判员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
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加重处罚。
上述人员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裁判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对赌博、贿赂、欺诈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条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
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
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三)俱乐部(球队):罚款、扣分或降级。
教练员、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俱乐部行为,合并处罚。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
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禁赛;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三)俱乐部(球队):降级。
教练员、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俱乐部行为,合并处罚。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在比赛中或与比赛有关
的项目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给予俱乐部(球队)降级处罚。
第六节对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反
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
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八节对违反《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比赛场地达不到《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要求的,将根据《中超、中甲体育
场标准》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节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
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
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处停赛1场,并处2000元罚款;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1场,并处6000元罚款;
(三)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视为俱乐部(球队)行为。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
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冬、
春集训、公益性比赛以及其他各类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八条参加青少年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
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可数款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一人次,给予5万元罚款,如该青少年球队累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
款外,将取消该青少年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2、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
格。
第三章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在事后24小时内,
向纪律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纪律委员会应在60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情况
复杂,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情况紧急的,可先作出临时决定,再作出最后决定。
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不思悔改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二条停赛处罚期超出同一项比赛期限的,其效力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
办的其他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同一项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三十三条纪律委员会的处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申诉;
(一)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擅自退出比赛作出的处罚;
(二)对非正常比赛、赌博、贿赂行为作出的处罚;
(三)因观众破坏赛场秩序、发生暴力事件、严重干扰比赛而对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
赛区委员会作出的10,000元以上罚款、取消公开比赛资格、取消主场比赛资格、取消主办
或承办比赛资格、取消转会资格、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四)认为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
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加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运动员代表各级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或地方俱乐部参加国际比赛,教练员、运
动员、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
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各级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中国足协给予处罚的教练员、运
动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视教练员、运动员违规违纪情况,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
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运动员的国内外转会和比赛资格;
第三十七条俱乐部在涉外转会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或不履行转会合同、工作合同,中国足协
可作出下列处罚:
(一)已被国际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减
少其外籍运动员参赛名额,处罚执行完毕后,恢复该参赛名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不分赛季和时间);
(二)对不服从国际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违约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从联赛保证金中
扣除有关款项,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违约金;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数额且该
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停止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直至其交齐所欠款额;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竞赛
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本办法所列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列个人罚款,限于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乙级
联赛、足协杯比赛、女足超级联赛以及相同级别的国际或国内公开比赛的相关人员。对参加
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女子足球比赛、青少年比赛和业余联赛的俱乐部(球队)的罚款由纪律
委员会酌情确定。其他各级比赛,涉及个人罚款的处罚,由纪律委员会酌情确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足球活动"系指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同一项比赛"系指前后衔接的一项赛事或联赛的一个赛季。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系指参与俱乐部(球队)经营、管理或随队参赛、参加
集训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取消转会资格"系指取消运动员转出俱乐部(球队)的资格或取消
俱乐部(球队)的转出、转入运动员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本办法其他条
款所称"其他处罚"系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执行本办法禁赛处罚应视行为情节和后果确定禁赛期限。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
处罚。对其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
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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