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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
位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勤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人社
部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既要突
出考核过程,又要注重工作实绩,做到考评结合、考用结合,全
面准确评价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人员经考核合
格,发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
证书》,作为单位聘用和兑现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申报初
级工、中级工,由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
施考核;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直单位的工勤人员
等级考核、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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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种类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考核
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考评。
第六条工勤人员工种转换,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
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
第七条工勤人员经本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上一等级
报考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
考评。
第八条工勤人员在本工种、本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
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可以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一)学徒工学习期满或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
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10年(截止当年9月30日,以下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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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三)工作年限20年以上,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
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四)工作年限25年以上,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
5年,可申报技师考评。
(五)工作年限30年以上,取得技师证书满3年,且具有
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
验,能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以上工勤人员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考评。
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中关于破格报考高级技师的条件
外,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适用申报高级技师。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在技术革新、
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以及获得省
(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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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年限可放宽五年。
2、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在技术革新、技术
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级以上成果证书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劳动
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人员,申报工作年限可放宽两年。
(二)高级技师
取得技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技
师:
1、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
兵称号的。
2、参加省、部级技术比赛取得前三名的。
3、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
(含)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具有绝技、绝活、专利,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破格申报等级考核,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人社部门负责推
荐,报省人社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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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高级
技师考评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各技术等级考核工种,以《陕西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种分类目录》中30大类776个工种为准,并
根据当年考核申报人数,确定具体考核工种。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
工作实绩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主要包括应知有关国家法律、
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遵章守纪,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工
作态度等。
第十三条工作实绩考核,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解
决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等方面。
第十四条技能水平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勤人员技术
等级标准》及《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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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在加强日常考核管理的基础
上,结合职业道德基础考试进行。
第十六条工作实绩考核,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
明确达到的标准,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技能考
核结合参加培训情况和实际操作项目进行。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
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八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依据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
确定进入合格分数线,结合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造发明、贡
献大小等因素进行考评,具体按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实施细则》进行。
第五章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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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申报初级工、中级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
格,技术业务理论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
合格;申报高级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技术业务理论
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成绩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为合格;
申报技师考评,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技术业务理论和思想政
治表现考核成绩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者,方具有参加评审资
格,评审合格者为考评合格。合格分数线按各市参加同工种考试
人数,高级工60%、技师50%的通过率确定。
第二十条申报高级技师考评,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技
术业务理论、思想政治表现考核成绩均不低于60分,且总分达
到合格分数线(按各市参加同工种考试人数的50%通过率确定)
以上者,方具有参加答辩资格。按照进入答辩人数50%划定合
格分数线,评定高级技师资格。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组织考核人员,在等级考核过程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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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不遵守考核有关规
定,无理取闹,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责成有关
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自当年起,五年内不准其参加等级考核。
第二十三条违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核发办法和规定,
滥发证书的,应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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