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消费者权益存在哪些问题?
1、⾝份认证体系缺失导致电⼦证据难以认定。2、⽹络购物消费者信息保护缺失。3、赔偿的到位率低、强制⼒羸弱。
⼀、⽹购存在哪些问题
(⼀)⾝份认证体系缺失导致电⼦难以认定
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有关电⼦签名、电⼦记录证据效⼒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因⽹上购物虚拟化,消费者并不进
⾏⾯对⾯的交易,⽽多数商家会雇佣客服⼈员与买家进⾏沟通,虽然诸多电商如淘宝规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双⽅的补充,但很
多被雇佣的客服⼈员可能并不使⽤该商家的账号交流,⽽是使⽤⾃⼰的账号且并未实名,⼀旦发⽣纠纷,客服⼈员修改跳转链
接或者店家将该客服的名称改变即发⽣认定困难。
(⼆)⽹络购物消费者信息保护缺失
由于⽹络中的信息复制和盗取⼗分便捷且缺乏有效监管,给不法分⼦制造了机会,引起了各种侵害隐私全的现象时有发
⽣。消费者的个⼈隐私⼏乎被公开买卖,有些经营者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就使⽤消费者个⼈信息参与商业交易。这些⾏为影响了
消费者对⽹路购物的信任度,⼀定程度上也阻碍电⼦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赔偿的到位率低、强制⼒羸弱
因现⾏消法对于电⼦商务缺乏有效的赔偿机制,亦⽆专业的监管、执⾏部门,导致困难。因⽹络购物的跨地区性,消费者
保护协会的投诉地点或⼈民法院的给消费者亦带来困扰。现阶段对于电商缺乏有效管控,在发⽣欺诈等⾏为⽽发⽣群体维权
时,难以及时查封、扣押或执⾏其财产。
⼆、完善⽹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完善电⼦证据的认定规则,实⾏倒置
在参考知名电商的规则基础上,对于电⼦签名、电⼦记录的证据效⼒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针对举证责任⽅⾯对消费者
加以特殊规范,因为⽹上购物消费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证据的劣势,从⽽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
强,尤其是证据意识不⾜。消费者举证能⼒差。这⼀现象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困难,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因此
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举证能⼒,进⼀步拓宽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中要包含⽹上购物中举证责任。
(⼆)构建统⼀的互联⽹投诉中⼼,建⽴⽹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
国家⼯商⾏政管理机关应尽快组建统⼀的⽹上投诉中⼼,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络购物消费者的投诉并分类转交给被投诉卖
家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帮助消费者进⾏维权。建⽴健全⽹络购物仲裁组织机制,尤其使⼩额纠纷能够得到⾼效简
便地仲裁,最终达到规范⽹络购物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的。
(三)确⽴和完善⽹上购物市场准⼊制度、资格认证制度
门店加电商的拓展⽅式成为商务主流,应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上交易⾏为的限制,明确规定⽹上购物的市场准⼊资格、
市场经营⾏为等⽅式,从⽽赋予电商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使其能够且愿意承担因不诚信等经营⾏为所导致的后果,这也合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被诉求对象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3-06 01:4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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