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寿命仅一年
Yzzhuchen007
现在的电动车电池一般都是每年一换,一般花四、五百元,要是换上少数垃
圾电池一百多元就仅仅能用几个月就开始“消极怠工”了。比起正规的磷酸铁
锂电池电动车,怎么折腾也可充放电1000多次,算算帐虽然买时贵点,使用起
来还是比铅酸电池省钱。
为什么呢??
电动车一般使用的是免维护的铅酸蓄电池,电解液为胶体状,分
为24V、36V、48V和60V。市面上36V和48V的为多、24V和60V
的为少。24V为二节、36V为三节、48V为四节、60V为五节12V的
单块蓄电池串联而成;单块电池每节为12V,由6隔串联组成,每隔
2V,每隔均有正负极板和胶体电解液。
说明书宣传可以充放电350次,实际上肯定比这次数要少得多。
电池制造商都进行过1C充电70%,2C放电60%的循环寿命试验。
经过这样的寿命试验,可达到充放电循环350次寿命的电池很多。这
是一特定情况,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情况要复杂得多。
电动自行车的启动、加速、过载产生的大电流放电加速电瓶坏损
电动车启动、加速的瞬间电流很大,一般会达到20A—50A,根
据电动车电机功率的大小,正常的放电电流一般控制在10A以内为
好。由于瞬间电流太大,使电解反应急剧增加,极板涂层必然会受到
一定程度的影响,久而久之极板铅层粉末就会因瞬间大电流拉扯逐步
脱落,电解液就会发黑(铅粉所致),蓄电池就会报废。
过载就是电动车行驶中负载超重,如过量的载货、载人等,过载
会使蓄电池放电负荷加大,长时间的大电流放电,会直接影响极板涂
层,加快极板软化的过程。
还有就是路况不好也会使电动车平繁的刹车和启动。如坑洼、遇
红灯、路障等等。这都是造成大电流放电的因素。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电动车电机功率越大,其蓄电池的使用寿命
越短,这是因为电机功率越大,放电电流也就越大,对电瓶的损伤也
就越大。
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在20公里/小时以内电池损害相对要好
得多。
过度充电,导致蓄电池坏损
“过充”就是过量给蓄电池充电而产生的一种对蓄电池化学和物
理性能起破坏作用的现象。
“过充”首先是充电器的原因。目前的电动车充电器都有安全充
电电压设置,充电电压一般设定在电瓶标准电压的1.2倍以内,如48V
的蓄电池,充电电压设定在57.2V以内。蓄电池在放电过程中,电压
会逐步下降,当再次给电瓶充电时,充电器的红灯会亮起,表示充电
进行时,当电能不断的输入电瓶后,电压会不断升高,直至接近或等
于充电电压时充电器绿灯会亮起,此时,充电停止或涓流充电。如果
充电器电压元件失灵,充电就不会停止,充电电流会不间断地输入电
瓶,电压就会不断升高,电压升高的结果就会加剧电解液的热反应,
轻则蓄电池外壳会变形(膨胀),重则致使蓄电池被充爆。
其次是因为蓄电池间电压的不平衡性造成“过充”。上面讲过,电
瓶组是由2-5节12V的蓄电池组成,电瓶刚出厂时,每节电瓶的电压
十分接近才配组,但使用一段时间后,蓄电池之间的电压就会产生差
异,即所谓的“压差”。电动车充电器在充电时是同时给串联而成的
蓄电池组充电,电压较高的电瓶会先充满电,电压较低的蓄电池会后
充满甚至一直在充电,由于充电器是以总体电压为充电或停止充电设
定的,因此,先充满电的蓄电池就会处在“过充”状态。“压差”小
时对电瓶影响不大,“压差”大时,经常“过充”的蓄电池一样会产
生电解液热反应加剧,直至把这节蓄电池充坏,加速了电池的报废。
过度放电导致电瓶坏损
“过度放电”是电池电量不足、电压偏低时强行过量放电产生的
一种破坏蓄电池极板涂层的现象。要知道,任何车载电器的工作电压
都有一个标准范围,超过这个范围电器容易短路甚至烧毁,低于这个
范围电器无法启动或正常工作,甚至影响起使用寿命,车载电器和蓄
电池都是这样。
很多用户在使用电动车时往往是几天充电一次,有的每天行程超
过新电瓶标称里程的60%以上,要知道电池容量下降会导致蓄电池电
压不足(欠压),电压不足就不能有效的满足车载电器基本的电压供
给。
当电压下降时,用户仍然在使用电动车,而蓄电池又不能提供正
常的电压,因此就会因车载电器的负载使电瓶欠压出现“亏电”,经
常性的“亏电”就会使蓄电池极板铅层逐步剥离,直至极板坏损,电
池离报废也就不远了。
电池极板硫化导致电池坏损
什么是电池硫化?在极板上生成白色坚硬的硫酸铅结晶,充电
时又非常难于转化为活性物质的硫酸铅,这就是硫酸盐化,简称"硫
化"。
生成这种硫酸铅的原因是过放电或放电后长期放置又不及时充
一次电时,硫酸铅微粒在电解液中溶解,呈饱和状态,这些硫酸铅在
温度低时重新结晶,而在结晶质硫酸铅是析出。这样在一度析出的粒
子上一次又一次地因温度变动而生长、发展,使结晶粒增大。
这种硫酸铅的导电性不良、电阻大,溶解度和溶解速度又很小,
充电时恢复困难。因而成为容量降低和寿命缩短的原因。硫化是蓄电
池容量减少的主要症结,但大电流损伤电池极板是电动车电池容量减
少更大的症结。
电池亏水使电瓶坏损
电池亏水是蓄电池容量减少的基本原因之一。电动车采用的绝大
部分是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很多用户会说,这种电池是密封的,又是
免维护,为什么还存在电池亏水现象?其道理很简单,水是参加蓄电
池电解反应的重要成分,一旦蓄电池出现过充电、大电流放电、内阻
增大、短路等时,容易产生热度并形成水蒸汽,水蒸汽在密封的电池
盒内会大部分被留住,但也有极少部分会流失(因电池壳材质的密度
所决定),久而久之,电瓶就会出现“失水”状态。一般来说,电动
车电池使用6个月以上都会存在“失水”状态,电机功率越大,“失
水”状态越严重。
其他原因
除以上蓄电池坏损的主因外,电池质量差、极板脱落、电解液外
漏、外壳破损、电瓶接线端子断裂、电池爆晒使电池温度升高等也是
蓄电池坏损的原因,很多经销商以去掉限速来招揽顾客。一些车厂干
脆就去掉限速器出厂,既可以吸引看重车速的客户,也能降低成本,
这样的车在高速行驶时电流非常大,也会严重缩短电池寿命。
总之,以情况都会使充放电350次的寿命大缩短,严重仅仅一百
多次,电池就衰老了。使用得法也就充放电200多次罢了,比起正规
的磷酸铁锂电池电动车,怎么折腾也可充放电1000多次,算算帐虽
然买时贵点,使用起来还是比铅酸电池省钱。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
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
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
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
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
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
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
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
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
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
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
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
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
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
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
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
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
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
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
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
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
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
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
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
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
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
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
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
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
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
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
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
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
〔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
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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