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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调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促进闲置设备流
通,把闲置资源变为可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设备使用单位
之间的设备调拨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调拨工作的
实施,厂财务科负责设备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调拨设备的范围:
1、设备更新而退役下来,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
2、还能使用或稍加修理仍能使用却长期闲置,不能发
挥效益的设备。
3、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使用单位过剩或多余的设备。
1.凡已安装并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未经生产部批准,分厂不
得擅自调动和移动。
2.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在调拨时,应按设备固定资产出入手续办
理。
4.外单位借用设备经生产部同意,主管副总批准后,到生产部办理
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二、调拨的执行
1、由设备调出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
2
若有多余、闲置设备,应填写《设备调拨明细单》,向公司
机动安全环保部提出设备调出申请,由机动安全环保部负责
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设备调拨。
2、设备调拨过程中,由机电处设备科出具设备调拨明
细单和设备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处、机电处,调出单
位和调入单位各一份),调出单位接通知后,立即进行移交。
调出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整,不得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
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调
出单位、调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在调拨现场进行交接,
并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交接说明。
3、设备调拨完成后,财务部和设备科应对设备台账进
行及时调整台账。
三.设备的报废
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主要部件已磨损
破坏,锈蚀严重,结构不合理,耗能过大,设备性能已达不到最低工
艺要求,不能修复和调出者应予报废。
2.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者
应予报废。
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能修复改装,必须
予以报废处理。
4.自制的非标设备,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
改装和调出利用者应予以报废。
5.一般设备的报废,在折旧费提完百分之三及以下折旧费已基本提
完符合报废条件的由使用单位向机电处提出申请,由机电处组织有关
人员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报主管批准后备案。
6.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可外调,本厂处理时应将可能利用的零部
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原材料或废料处理,处理后生产部应将
批准的报废申请书报财务部注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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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5 22:2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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