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航拍器管理规定
无人机(航拍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无人机(航拍器)的管
理,充分发挥无人机(航拍器)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购置的无人机(航拍器),包括飞
行器、遥控器、电池、充电器、保护罩等部件。
第二条无人机(航拍器)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人机(航拍器)的使用、保管和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条无人机(航拍器)的使用(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
无人机(航拍器)的操作,不得由他人操作,更不得外借给他人;
(二)公司其他部门有航拍需求时需提前一周向信息中心申请并经
相关领导同意前方可进行;(三)操作人员应确保身体安康,并严
格按照使用手册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必须
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平安。
第五条无人机(航拍器)的保管(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
无人机(航拍器)的保管;(二)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无人机(航拍
器)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查,不得将无人机(航拍器)放置于高湿、
高温、强磁场、强电场和强震动的环境中,以确保无人机(航拍
器)的完好无损。
第六条无人机(航拍器)的维护(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
无人机(航拍器)的维护;(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无人机(航拍
器)进行充电、检查、擦拭等。假设发现故障,应及时送修;
(三)维护人员应根据厂商发布的信息不定期地对无人机(航拍
器)的固件、软件进行更新、升级。
第七条航拍影像资料的归档(一)航拍影像资料归档时应注明工
程编号、工程名称、拍摄日期;(二)归档的航拍影像资料应为未
经修改、剪辑的原始文件;(三)技术质量部负责航拍影像资料归
档的管理。
本规定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长凯岩土工程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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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5 21:5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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