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
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
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
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
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一)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公司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办事处)营运机构按公司现
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
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二)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①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②收入、支出的监督;
③经济效益监督;
④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⑤货币资金的监督;
⑥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
⑦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三)指导职能监察部在对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的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
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提高管理能力。
(四)市场监控管理职能监察部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销售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
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办事处的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
检查内容亦会随着销售模式的调整而不断发生变化,且对大区或办事处的检查重点各有侧
重,其中对商务大区的检查侧重于在途风险、渠道掌控、费用管理等内容;对办事处的检查
侧重于对终端开发和维护、费用管理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行为的监控检查:
a.对销售人员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控。b.对大区或办事处的各项经营指标情况进行
监督评价。c.对大区的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监控跟踪。d.对大区内各类广告、推广会、商业赞
助、促销等的监控检查。e.对办事处RX终端开发和维护情况进行监控。f.对办事处OTC终
端开发和维护管理进行监控。g.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
查处。h.组织参与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理离岗的经济责任审计监交,出具审计监交报
告。
②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内部管理的检查:
a.收集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员工工作日志、例会记录
等相关资料,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评价,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b.人员的检
查:对大区(办事处)销售人员招聘、异动、离职的管理流程、相应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c.合同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合同签订、填写、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d.
财务管理的检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
检查,着重对其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
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审计监察部视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和抽查;对在大区(办事处)报销
的费用则作为重点监控内容,采取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
进行审计等多种方式加以控制。
第四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
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条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
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有权依照《信
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
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九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
励。
第六章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
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
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监察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
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
述和辩解,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
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上
级领导审批。审计监察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也要报公司主要领导
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
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
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
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审
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审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
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
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监察工作结束,监察工作人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划建议;将全
部材料移送监察部领导进行审理和向部门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监察部审
核,由监察部的上级领导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由监察部上级领导作出和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将处理决定移交人事部门,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每个监察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
档查。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成绩显著的审计监察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公
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
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
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监察法若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监察法的内容为准;若有
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马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12:4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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