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14
施行日期2012.09.14
文号增府[2012]9号
主题类别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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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增府[2012]9号)
开发区各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14届12次)和中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中共增城市委常委会议(12届18次)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物价局反映。
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1增城市内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2增城市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
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建设总部扎根增城,吸引国内外实力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增城,
实现创新型、服务型和集约型产业在我市集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穗府
〔2010〕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
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土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
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发展思路,突出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扶持措施、提升
政府服务,推动全市总部经济集聚集群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经过3-5年的努力发展,
打造形成以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东部(新塘)交通枢纽中央商务区、挂绿新城新城市中心为重要载
体,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都市农业等为区域特色的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本
土民营骨干企业实现由“制造业经济”向“总部经济”转变,推动骨干企业及创新型企业上市。到2015年,
力争实现经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10家以上,经我市认定的中小型总部企业30家以上,总部企业税
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明显上升,建设成为在珠三角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小型企业总部基地。
(三)发展重点
——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坚持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吸引、扶持和培育与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摩托
车、高端装备制造、LED、太阳能光伏、新型电子信息等产业相关总部或区域总部进驻,加快形成具有比较
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以及分支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总部经济。以建设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带为目标,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专利和技术,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吸引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
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广泛开展校地合作,争取落户一批省部合作项目。
——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坚持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信息服务、电子商
务、物联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总部。
——传统服务业总部经济。规划建设美食城,擦亮增城美食品牌,发展特色和星级农家乐、旅游度假
产业;全面提升商贸业发展,打造荔城、新塘、石滩、中新等商贸综合体,多元化发展商业地产、城市综
合体,改造提升大型专业市场,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和联盟发展。
——现代都市农业总部经济。坚持以都市农业为基础,鼓励发展现代种养业,推广“公司+基地+合作
组织+农户”等新型农业产业化模式,扶持培育以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总部。
——本土骨干民营总部经济。坚持以扶持培育本土骨干民营企业为核心,加快改造和提升牛仔纺织服
装等传统产业,帮助发展潜力较大、资源控制力强、具有产品竞争优势的本土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由“制
造业经济”向“总部经济”转变。
——上市企业总部经济。坚持以发展壮大上市企业和培育拟上市企业为抓手,鼓励具有上市条件的企
业加快上市步伐,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帮助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推动
企业规范化管理,加快形成上市企业产业集群。
——金融总部企业。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国内外实力雄厚的金融企业在增城设立机构,
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金融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鼓励资产评估、融资担保、
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涉及金融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职能总部。
二、打造总部发展集聚载体
(四)规划建设三大核心载体。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东
部(新塘)交通枢纽中央商务区、挂绿新城新城市中心等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建设一批总部示范基地,
集中建设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现有汽车及新能源汽车、LED、光伏、电子商务、物联网以及高端装备制
造业骨干龙头项目,集聚发展汽车、新材料、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总部,重点依托广本打造广州东
部汽车生产管理与日系企业总部基地;依托阿里巴巴华南电子物联网营运中心、普洛斯电子商务物流园、
中金数据系统华南数据中心等电子商务及物联网项目,吸引国内外知名信息服务运营商总部进驻或设立分
支机构(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
——广州东部(新塘)交通枢纽中央商务区。依托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及广州东部(新塘)交通枢纽
中央商务区建设,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结合,鼓励规模品牌企业在园区内营建总部大厦,集聚发
展现代物流、信息通讯、金融服务、设计研发等中介服务业总部。
——挂绿新城新城市中心。依托挂绿新城规划建设,加快完善总部经济示范基地规划,集聚发展旅游、
房地产、金融、商务、商贸、会展及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增城广场周边写字楼,
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吸引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进驻;改造提升现有汽配城,打造华
南地区汽车展销及服务中心总部基地。
三、实施路径
(五)突出扶持培育五类企业。按照“培育一批、引进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坚持走总部经济和
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的道路,突出以扶持培育以下五类企业为突破口,着力形成“发
展一批、带动一批”的良好局面。
1.发展壮大已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对已落户我市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采取“一对一”贴身服务政策,
优先解决在融资、用地、电力等发展需求,扶持企业在我市做强做优,增强植根性。
2.鼓励现有企业新迁入核心运营机构。对生产环节在我市但核心运营机构不在我市的企业,鼓励企业
将核心运营机构全部或部分职能机构(行政、销售、核算、研发)迁入我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或将我市
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核算性质的销售公司、采购中心等下属运营机构。
3.鼓励现有核心运营机构发展异地经营分公司。对核心运营机构在我市但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不在我
市的企业,鼓励企业将市外生产企业转变为核心运营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鼓励现有“三高一低”企业将
生产环节转移出去,构建“总部-生产”链条关系。
4.鼓励现有优质关联企业新设立总部集团。支持具备较强行业优势的规模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
业实施合并经营,鼓励具有多个经营企业或下属控股公司的企业经营者实施总部经济管理发展模式,发展
为资本运营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总部企业。重点对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牛仔纺织服装等品牌
和规模企业实施改造提升,促进龙头企业从“制造业经济”向“总部经济”转变,形成一批以现有三大支
柱产业为基础支撑的资源控制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制造业总部;已上市公司、上市培育的企业加快完善
总部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发展总部集团。
5.新引进一批总部经济。强化招商引资规划引导,对处于招商洽谈阶段、可引进设立总部经济的项目
适当增加进驻条件限制,引导重大项目或知名总部企业将行政管理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制造服务中心、
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职能总部或区域总部设立我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设立客
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以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配套服务机构。
四、认定标准和程序
(六)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库。根据规范管理、突出培育的原则,全面梳理我市规模企业的注册、税务
登记等情况,重点在上述五类企业中遴选出一批重点培育总部企业,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入库企业名录作为总部经济认定工作的依据之一。
(七)认定标准
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
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市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金融业除外)且符合增城
产业政策条件,同时按类别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的企业: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指从事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业、新型电子信息、新
材料、节能环保、纺织服装等制造业的企业,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年度对地方税收直接
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指从事现代物流、休闲旅游、研发设计、信息服务、商务会展、商贸流通、文
化信息等服务业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对地方税收直接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3.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指在我市成立总部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资
产总额达3亿元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5亿元(含5
亿元)以上,且年度对地方税收直接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4.现代都市农业总部企业。指我市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
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
(八)认定程序
1.总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遇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个别认定。
2.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增城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向相应认定牵头部
门提出申报。
3.市科经信局、市发改物价局(市金融和上市工作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外资总部企业、金融上市和农业总部企业的认定
工作。认定结果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正式生效。
4.申报企业符合广州市总部经济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推荐申报广州市总部经济认定。
五、扶持措施
(九)财政扶持
1.对以下四种认定情况给予财政优惠扶持:
(1)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
落户奖励。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一次
性落户奖励。按其当年度在我市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分成部分的70%奖励,奖
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在我市总部经济规划集聚区域租用自用办
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当地当年度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贴。
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
部分的3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
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规费扶持。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前2年
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
(2)现有总部企业
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对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合计300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15%以上的,每年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新设立或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从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实施异地经营分公司企业
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
业发展异地(本辖区外)经营,符合企业税收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条件的,按现
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条款执行,并按“一企一策”办法对企业市外实际投资实行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4)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经营贡献奖励。自将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年起,在
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当年地方税收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
奖励或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年限为5年。
2.经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中,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
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奖励和补贴的,广州市级奖励资金由区(县)本级财政负担的,扣减后再依照
本意见兑现有关奖励。当年扣完为止,历年不累计。
(十)总部经济用地优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
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商定分期付款缴纳。
支持现有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规划区域建设总部大楼,总部企业大楼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市重点项目管理,
相关规费享受本级行政性收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
(十一)人才激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高中层技术骨干人才,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认
定,按其当年在我市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缴入我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经济前10名企业的1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年度地方税收新增
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租赁式人才公寓,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入住指标,并按人才
公寓房屋租金的50%给予一年补贴优惠。
(十二)学位奖励。对上年度缴入我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税收新增量前5名企
业和增速前5名的企业,由市教育局每年统筹安排50名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学位,按照就近入学
原则给予每家企业5个入学名额,由企业安排给本企业优秀外来工。
(十三)入户奖励。对总部经济高层次管理和高中层技术骨干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可在工作所
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对上年度缴入我市库的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税收新增量前5名企业和增速前5名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给予5个
入户指标,由企业安排给本企业优秀外来工入户。
(十四)其他说明
1.经认定为广州市总部经济的总部企业,具体扶持政策按《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就高原则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款优惠。
2.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若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
复享受。
3.入学奖励名额和入户奖励名额限于受奖企业当年安排使用,不得转让和跨年度累计。
六、提升服务环境
(十五)优化政务服务。将总部企业列入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有关部门要针对总部企业的注册登
记、年检、行政审批、纳税、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
入学等方面制订专项工作意见,按照优先办理、全程服务的原则为总部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总
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十六)优化融资服务。由市发改物价局(市金融和上市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定期组织总部经济银企
专项对接会,组织有融资需求的成长型总部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及风险投资等机构进行对接,引导金融
对总部企业的更大支持,力争每年对总部企业的贷款增长速度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加大对总部企
业改制上市的指导力度,协调解决总部企业上市改制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上市。鼓励民间资本、
外资投资参股总部企业,扩大总部企业资本金规模。
(十七)优化人才服务。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
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组织人事部门要制订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有
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国际惯例、国内外经济形势等知识的培训,为总部企业邀请专家培训或组织考察
交流活动提供必要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总部企业人才调动、人才招聘等工作实施贴身服务,优先办理。
七、保障措施
(十八)成立增城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开发区各办、局,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管局、
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镇街组成,负责总部经济布
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物价
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制定和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科经信局牵头制定内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市发改物价局(市金融和上市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制定金融和上市总部企业(含内、外资)认定办法和认
定程序;市农业局牵头制定农业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组织申报、材料审查
及推荐各项工作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和负责受理,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
府审定实施。
(二十)细化总部企业奖励办法。总部经济人才认定标准、
程序及入户奖励、学位奖励、总部经济办公用房认定和人才公寓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由市人社
局、市教育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组
织实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奖励,应于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到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奖励。
(二十一)实施总部经济跟踪服务。市科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发改物价局(市金融和上市工作服务
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列入总部企业名录库的工商总部企业、农业总部企业和金融总部企业进行
动态跟踪,及时了解并掌握有关企业的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
头会同市科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发改物价局(市金融和上市工作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总部经济发展评价
工作,重点对总部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和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态势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为市政府
准确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完善扶持政策、明确鼓励发展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每月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企业生
产经营情况。市统计局牵头研究制定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
济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二十三)实行总部经济监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经核实不再具备总部性质的,由市总部经济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在获得奖励资金的当年起10年内注册
地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金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取财政奖
励和补助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触犯法律法规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总部经济用地利用和管理参照广州市《关于规范总部经济
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执行期间,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可根据实施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出修改调整。
附件1
增城市内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日
申请企业填写
企业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注册时间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国税登记证
地税登记证
类别
□内资□外资
□市内现有企业□市外新引进企业
申请
企业类别
□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现代都市农业总部企业
申请理由
□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列举条款):
□符合增城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列举条款):
□实施异地经营分公司
□将市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
□本辖区现有企业将核心运营机构或职能机构迁入我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
□将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现有企业、关联企业或同一投资者所属企业实施合并经营设立总部集团
□母公司在我市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上市企业
□其他: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情况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数量
申请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个、分支机构个,其中分别在增城市内个、市外
个。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名称
1、
2、
3、
履行总部职能介绍
□决策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
□其他:
所属行业
□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信息运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主要经营状况
上年度注册资本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
上年度投资收益(仅限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填写)
上年度缴纳
主要税收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预计本年度
纳税情况
增值税
3
营业税
地
企业所得税
申请企业填写
企业
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审批部门填写
市工商局意见
经核查,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增城市。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国税局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增值税万
元,合计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地税局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企业所得税万元、营业税万
元,合计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科经信局农业局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工作导小组审定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
章。
增城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日
申请企业填写
企业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注册时间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国税登记证
地税登记证
类别
□内资□外资
□市内现有企业□市外新引进企业
申请
企业类别
□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
□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现代都市农业总部企业
申请理由
□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列举条款):
□符合增城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列举条款):
□实施异地经营分公司
□将市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
□本辖区现有企业将核心运营机构或职能机构迁入我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
□将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现有企业、关联企业或同一投资者所属企业实施合并经营设立总部集团
□母公司在我市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上市企业
□其他: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情况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数量
申请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个、分支机构个,其中分别在增城市内个、市外
个。
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名称
1、
2、
3、
履行总部职能介绍
□决策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
□其他:
所属行业
□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信息运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主要经营状况
上年度注册资本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
上年度投资收益(仅限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填写)
上年度缴纳
主要税收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预计本年度
纳税情况
增值税
3
营业税
地
企业所得税
申请企业填写
企业
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审批部门填写
市工商局意见
经核查,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增城市。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国税局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增值税万
元,合计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地税局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企业所得税万元、营业税万
元,合计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科经信局农业局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工作导小组审定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增城市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日
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开户行名称
机构代码
账户名称
基本账号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申报
单位
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申请享受市总部经济扶持资金奖励,如所填资料与事实不符,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的单位填写
经营贡献奖
总部认定文件号
总部认定时间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
地税:
上年度纳税地方分成
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
万元
申请奖励数额
大写:万仟元;小写:¥
计算方式: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新增量×50%
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单位填写
落户奖励
总部认定文件号
总部认定时间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
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
元
地税:
申请奖励数额
大写:万仟元;小写:¥
计算方式: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70%
办公用房补助
□租房补助
办公用房租赁地点
办公用房租赁面积
㎡
办公房租赁费用
万元/年
申请补助数额
大写:万仟元;小写:¥
计算方式:当地当年度租金市场指导价×30%×18
□房产税补助
类型
□自建□购房
房产证号
房产税缴纳数
大写:万仟元;小写:¥
申请补助数额
大写:万仟元;小写:¥
计算方式: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30%
规费扶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缴纳费用
收缴单位
1、
元
2、
元
3、
元
4、
元
5、
元
申请规费返还额
元
实施异地经营分公司的单位填写
经营贡献奖/
财政贴息
分公司所在地
分公司工商注册号
分公司税务登记号
国税:地税:
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
当年度缴纳税收总额
元
申请类型
□经营贡献奖
□财政贴息
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税收
合计元
申请奖励数额
大写:万仟元;小写:¥
计算方式: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新增量×50%
申请财政贴息额
按“一企一策”办法执行
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为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单位填写
经营贡献奖
原分支机构名称
认定文件
认定时间
现在我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基本情况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
地税:
上年度纳税地方分成
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
申请奖励数额
大写:万仟元;小写:¥
计算方式:当年度纳税地方分成新增量×50%
审批部门填写
市国税局审核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当年度缴纳入我市企业所得税万元,增值税万元,
合计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地税局审核意见
经核定,该企业上年度/当年度缴纳入我市企业所得税万元,营业税万元,
合计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经贸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复核资助项目
资助金额
金额大写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
盖公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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