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QC备案号:33040171S-2019有效期至:2022.10.16
前川天然味品(嘉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QC0009S-2019
代替Q/SQC0009S-2016
切削鱼片(花、粉末)
2019-09-10发布2019-10-12实施
前川天然味品(嘉兴)有限公司发布
Q/SQC0009S-2019
I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执行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公司生产的切削鱼片(花、粉末)是以鱼干为原料,经切削、包装而成的非即食鱼制品,作生产
加工调味品原料用。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适应市场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企业依据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
水产制品》以及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的要求及企业自身发展对产品的
需求,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该产品生产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SQC0009S—2016《切削鱼片(花、粉末)》。
本标准与Q/SQC0009S—2016相比主要进行修改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更新;
——修改了铅指标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前川天然味品(嘉兴)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前川天然味品(嘉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萍、王家玲。
本标准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QC09-2004、Q/SQC09-2007、Q/SQC0009S-2010、Q/SQC0009S—2013
、Q/SQC0009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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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切削鱼片(花、粉末)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切削鱼片(花、粉末)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干为原料,经切削、包装而成的非即食鱼制品,作生产加工调味品原
料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C/T3009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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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鱼干应符合GB10136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茶褐色
滋味、气味具有鱼干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形态薄片状或粉末状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23.0
盐分(以NaCl计)/(%)≤6.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1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
铅(以Pb计)/(mg/kg)≤0.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应符合GB29921中水产制品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测方法
ncmM
菌落总数/(CFU/g)
525×104105GB4789.2
大肠菌群/(CFU/g)
5210102GB478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和SC/T3009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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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20g样品于无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鼻嗅检查杂质、色泽及气味情况,
按照食用方法尝其滋味。
5.2理化指标
5.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盐分
按GB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酸价
按GB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过氧化值
按GB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5.3.1致病菌
按GB2992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大肠菌群
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测定。
5.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标签、净含量、水分、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型式检验
6.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组批
按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各一种样品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
于100袋,抽样数量为6袋,样品分成二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作备查。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检验结果中如出现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得进行复检,判为不合格产品;其
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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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有蓬盖。运输中应轻卸、轻装,避免日晒雨淋。不得
与有毒、有异味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有腐
蚀性及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堆放高
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7.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11:2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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