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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进一步做好职工薪酬中福利费的
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xx年财政部发布实
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
通知》(财企[xx]242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
(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
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
币性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
员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
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第三条根据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
费应据实列支。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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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卫生费、职工体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家属药费)、
医务室购置药品及购置2,000元以下的医疗器械、职工献血补助、计
划生育、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等。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性支岀,包括
托儿补助、奶费、独生子女费、困难补助等。
(三)为职工生活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职工疗养费用、职工午餐费、食堂支出(含职工食堂经费、购置厨
具、厨房用品及2,000元以下的厨房设施)。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活动经费,离
退休人员的供暖费、住房补贴及其他统筹外费用。
(五)慰问支出,包括慰问困难职工、病号、统战人员、复转军
人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
家费、探亲假路费、节日购置食品、职工活动支出等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
但未包括在上述支出中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配合财务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于每年末编制、审
核下一年度的职工福利费预算并随同年度财务预算,经财务部汇总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六条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控制和开支,预算内支出,
依照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规定执行,预算外支出,须由用款部门提出书而
中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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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财务部对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
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八条财务部在每年年初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上一年度福利费预算的
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第九条木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推荐]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有效地使用员工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的来源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每月按员工工资总额24%计提福利费。
二、福利费开支范围
在职职工及内退人员,凡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公
司规定条件者均可享受。
(1)、公司的各项福利补助,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费,医疗保险费
等。
(2)、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补助费开支。
三、困难补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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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劳动部门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者。(2)、木
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按规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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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批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的。⑷、
其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会联合审批的事项。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
经本人中请,木单位有关部门审查核实,每人每年一次性或累计补助在500
元以内,由单位党政班子和工会批准执行;超过500元,由单位党政班子及
工会提出意见报公司工会批准后执行。
四、独生子女费发放的标准
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领取独生子女证、光荣证的员工可享受每
人每年60元,直至孩子满26周岁。
五、员工生病住院期间,工会应会同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前去探望,探望
领导干部及离退休干部不得超过100元,探望其他员工不得超过60元,报
销凭证经工会主席及经办人员签字后报工会财务在标准内据实予以报销,
超支自付。
第三篇: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津工大[xx]222号
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规定
(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福利工作,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根据
“津人工网42号”、“津人I[xx]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
况,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会议(xx年9月28日)讨论通
过,现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规定暂行如下:
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福利费支付对象为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含独
立核算部门人员(独立核算部门为职成学院、党校工作部、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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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和校产总公司等单位)。
二、福利费的核拨
2、由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财务核算方案中分别核定
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总额。
2、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预算总额的60%由学校集中使用,
40%按部门人员情况在每年20月份核拨到各部门福利费账户。
3、学校或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当年结余部分均应转至下年度继续使
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㈠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1
1、用于支付国家政策规定的列为教职工福利项目的费用,支付标准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发生不幸事件后造成重大损失从
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补助,金额视其具体情况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讨
论后确定。
3、用于教职工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补
助;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疗费补助的标准每年度由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用于由学校组织的节日慰问长期病休人员、孤老户及看望因病住
院的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支出的费用。慰问金标准视慰问对象及患病人员
的不同情况给予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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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酌情用于全校教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的支出。
㈡部门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1、用于部门教职工日常家庭生活较困难的补助或因特殊原因造成的
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次。
2、用于部门看望患病教职工支出的慰问费用,标准视患者病情酌定,
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3、用于部门教职工去世的一次性丧葬慰问金,标准为300元;教职工
父母、配偶去世的一次性丧葬慰问金,标准为200元。
4、用于部门自行确定的教职工其它福利项目支出的费用,每年支出此
项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木部门福利费累计总额的60%。使用此项费用前应
向校财务处报审,以确定支付内容是否符合规
定。
四、审批及支付程序
2、学校成立“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负责学校统一支付的福利费的审
批。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在每学期初(9月和3月)召开审核工作会议。
2、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的,必须由木
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审核小组”审核无误后报
送校人事处,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审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了办
理。
3、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可参照学校规定自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应成立由
部门领导、工会分会主席(或多部门联合分会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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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审核小组”,负责部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每
年末各部门应向教职工公示一次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
检查。
4、学校统一管理的福利费须到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部门管
理使用的福利费由部门填写“支付福利费通知单”,经校财务处审核后方
能支付费用。
五、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成人员:
肖长发、李玉翔、沈永芳、王玉娟、吕鹏、张克定、李津、李向波、
马娅林
六、独立核算部门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
天津工业大学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福利费管理规定xxxxxxx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为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而设置的专项经费。为加
强我校福利费的管理,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调动教职工努力工作、
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
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由校财务处按月足额拨给学校福利
委员会,并在财务处建立专门帐号。
二、享受对象
福利经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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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范围
教职工福利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待遇、教工之家和教职工食
堂等场所集体福利设施的购置维护、适当补贴教职工的生活困难及其他福
利方而。
(一)教职工集体福利
1、集体福利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财政部文件)
2、全校教职工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市总工会有文件)
3、女教职工“三八节”慰问,教职工子女儿童节慰问等(无依据,
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4、友好中小学“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
行惯例)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教职工木人及依靠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突发灾难,
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财政部文件)
2、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无依据,按高校通行惯例)
3、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慰问费(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4、教职工结婚、生育礼金;(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5、当年退休教职工;(无依据,按学校惯例)
6、慰问老红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市教委文件)烈士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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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公室文件)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等(总工会每年对
建档职工有年节慰问金发放标准六节共400元旦春节200,五一端午100,中
秋国庆100)
7、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市财政局、教委文件)
8、教职工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财政部文件)
9、教职工去世慰问,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财政部文件)不得
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劳务费以及用作招待费、娱乐费等方面。
四、福利费使用的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集体福利
凡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提出计划,学校福利委员会
审议并提交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支出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
批准。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大病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家
庭承担医药费达十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0元;
2.大病生活补助。教职工木人患重大疾病,不能工作的,每月给予
生活补助1000元;
3.突发性灾难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突发灾祸,损失重大,造
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以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部门工会讨论签署意见后
报校工会,校工会提交学校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原则上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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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原因的补助为一次。
4.教职工首次患重大疾病或复发住院的,住院慰问费xx元,凭医院
证明办理相关费用;
5.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500元,凭入(出)院证明办理相关费用;
6.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慰问费500元,凭献血证办理相关费用。原
则上一年内发放慰问费一次。
7.教职工结婚礼金300元,由部门工会负责办理;
8.教职工生育礼金300元,由部门工会负责办理;
9.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每人金额500元;由人事处负责
办理。
20.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年节购慰问品,标准为:端午
节、中秋节每个节每人200元,春节每人300元;春节慰问重大疾病教职
工及建档困难职工每人xx元,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11>慰问老红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每人每年1000元,由校
办负责办理。
12、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每学期报销管理费,每个儿童单
职工200元,双职工400元。教职工凭就读学校收费发票,由校工会审核
报销。
23、教职工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按xxx市相关标准执行。
14、在职教职工去世,慰问费xx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
问费1000元,按学校慰问办法规定办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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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教职工提出中
请,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研究补助标准。
五、经费管理
1•学校福利经费的使用由校工会牵头负责,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
会福利委员会、部门工会等协助,根据本规定的支出项目及支出标准组织实
施。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福利经费的账务核算。
2.按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一次性支出在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校工会主席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除部门负责
任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3.每年由财务处向教代会报告福利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帐目清楚开
支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七、木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XXXXXXX
XX年06月22日
第五篇: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整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整发布
日期:xx-06-2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
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4%的部分,准子扣除。因
此,对于企业超出规定比例支出的部分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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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
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
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
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
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
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xx)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
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XX)98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xx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
余额,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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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
用。企业xx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己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
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7:4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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