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
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
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
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
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
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
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
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
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
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
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
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
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
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
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
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
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
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
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
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
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
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
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
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
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
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
[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
(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
号、[1999]90号、[2000]117号)]
(九)2001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
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35元,
每小时不低于2.60元。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物
价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企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
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
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
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
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6月21日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
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96元、每月不低于49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
低于545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调整到为6.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
小时最低工资由13.3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
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
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
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
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
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
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
于73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
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
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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