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确
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字[1994]8号
各市、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为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有关
规定,现就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招统分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经单位考核,能够
履行本岗位职责,同时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可直接确定相应的专
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两年专业技术工作,可确定助
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到普通
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或科学研究单位研究岗位工作的,需取得学士学位后,并见习
一年期满方可确定助级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第二学位毕业后或研究
生毕业后既可确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5、硕士学位获得者,如果是在校本科毕业生考上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
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中级职务。如果是在职人员考上研究生
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其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前后累计满三年以上的,也
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取得博士学位后既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省、部继续教育部门主办或委
托举办一年以上的培训证明后,可参照前六条定职。
二、计划内统招不统分毕业生,只要有接收单位,并明确为干部身份的,
可按上述定职规定办理。
三、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只要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一致
或相近,也可参照上述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发全国资格证书。
四、后续取得学历的或五大毕业的,不执行上述定职规定。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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