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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3-05 06:23:16 阅读: 评论:0

睡眠故事-太子少保

行政复议怎么写
2023年3月5日发(作者:清除垃圾文件)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集锦8篇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集锦8篇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

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

阅读。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

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

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

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

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

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

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

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

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

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

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

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

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

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

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

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

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

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

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

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

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

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

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

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

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

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

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

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

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

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

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

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

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

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

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

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

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

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

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

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

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

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

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

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

[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

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

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

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

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

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

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

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

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xx)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xx

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来源:

免费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xx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

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

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

“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

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

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xx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

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

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

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

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

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20xx)蒙商初字第164号案原告刘法余

的代理人刘发厚

(20xx)蒙商初字第165号案原告戚见余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

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

求)

(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

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

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

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

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7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

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

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

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

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

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

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

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

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

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

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

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

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

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

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

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

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

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

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

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

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

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

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

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

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

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

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

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

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

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

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

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

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

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

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

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xx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xx市城市信用社:张xx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8

申请人:关琳江

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宁夏街207号电话:xx34888767786669693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xx

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的处罚决定不服,

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

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

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

不符。

2、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

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

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

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

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

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

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

处罚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

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关琳江

20xx年1月9日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6:23: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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