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法》内容解读
韦健锋编译
老挝现行治安方面的法律全称为《人民治安力量法》,于2007年9月1日正
式生效。该法共分10个部分、49条。其中,第一部分对制定该法的目的、人民
治安力量的性质等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明确了老挝人民治安力量的地位、作用、
职责和权力;第三、第四部分对治安力量的组织机制、人员构成、种类、来源等
作了规定;第五至七部分对治安官兵的等级、任职年限、职务设置等作了限定;
第八部分对治安官兵的待遇及其奖惩作了规定;第九和第十部分规定了治安部队
的成立日、标志及该法的组织实施。
一、第一部分“总则”
(一)制定该法的目的
该法第1条指出,“本法旨在对人民治安力量的组织原则、纪律及其活动规
则作出规定,以确保人民治安力量思想政治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专业技术过硬、
工作作风优良,实现人民治安力量的日益现代化,确保人民治安力量圆满履行保
卫祖国、服务人民、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光荣使命。”
(二)人民治安力量的性质
该法第2条规定:“人民治安力量是党和政府的武装力量,来自于人民,属
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同时规定,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是一个多兵种武装力量,有专门的制服、警衔、军种标志,
由二级战士至将军等不同警衔、不同职务等级的官兵组成”,“人民治安力量还包
括维护基层社会安全稳定的半职业武装力量。”
在该法第3条“词义界定”中,对人民治安力量是这样定义的:“指担负维
护社会安全稳定任务的职业治安力量或半职业治安力量。”而“职业治安力量”
是指“经组建和专门训练、配备武器装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成建制的人民治安力
量,隶属于治安部”;“半职业治安力量”则指“维护各村、基层办事处、各经济
单位的安全和内部治安稳定、提供安全服务的基层治安力量”,同时规定“半职
业治安力量不像职业治安力量那样授予警衔、职务。”此外,根据分工的不同,
还可分为专业警察力量和公安警察力量等。前者是指“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制止、
防范刑事犯罪,进行刑事侦查、人口管理、巡逻以及消防的治安力量”,后者则
指“负责维护政治稳定,防范、打击破坏国家安全阴谋活动的治安力量”。
(三)组织和活动原则
该法第4条规定,人民治安力量在组织和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接受老挝人民革命党的绝对、直接和全面领导;
2.国家主席是人民治安力量的最高统帅;
3.政府总理是人民治安力量开展组织活动的指挥、检查和领导者;
4.治安部长是人民治安力量的直接指挥者,按照人民治安力量组织序列对
治安部队进行指挥、检查和管理;
5.各级国防治安委员会是人民治安力量的直接指挥、检查和管理者;
2
6.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官兵接受上级官兵的指挥;
7.坚持民主集中制,下级指挥官对上一级指挥官负责;
8.维护法律尊严,按照宪法和法律开展活动,依靠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人民治安力量的义务
该法第6条规定的人民治安力量的义务有:
1.保卫老挝人民革命党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参与国家发展建设;
2.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3.弘扬革命主义精神,发扬人民治安力量优良传统,增强业务素质,努力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
4.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勇于牺牲生命;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
6.保护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7.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总则》还对政府针对人民治安力量的政策(第5条)、社会人员治安
方面的义务(第7条)和治安部队开展对外合作(第8条)作了简要规定。
二、第二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力”
(一)地位和作用
该法第9条规定,“职业人民治安力量是一支武装力量,隶属于治安部,为
政府的治安工作出谋划策,负责维护国家稳定,维护人民民主制度,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保护政府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职责
该法第10条规定的职业治安力量的职责有: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命令,国家法律法规和
治安部的决定、命令;
2.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人身安全,保卫各重要部位、重要会议和重要场所,
保卫国家组织机构和国外驻老机构,保护政府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宣传治安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各族人民参与基层治安
工作,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治安工作体系;
4.加强治安部队建设,确保部队政治思想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专业本领
过硬,实现部队的现代化和科技化,确保能圆满完成任务;
5.检查、监督社会各界遵纪守法情况;
6.制止、防范、粉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各种破坏、分裂及制造社
会动乱的阴谋行动,制止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了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利益,敢于战斗、勇于牺牲,
任何时候都能做到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8.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人民治安力量秘密;
9.实行民主集中制,保持内部的团结统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各
族人民的文化和风俗习惯;
10.搜集掌握有关安全稳定的情报信息,做出评估并报告上级,同时制定相
应的对策;
3
11.进行治安工作、治安法律研究,总结治安工作经验;
12.加强官兵的物质、精神生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就地开展后勤生
产;
13.把国家安全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同各有关部门如国
防部、人民检察院、法院、交通邮电建设部、卫生部、外交部及地方政府之间在
治安方面的协同与合作;
14.加强基层政治工作,参与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帮助各族人民;
15.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三)权力
该法第11条对职业治安力量的权力也作了明确,具体是:
1.检查监督社会各界遵纪守法情况,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
2.合理部署兵力,在重要目标和必要地点、行业、区域驻扎部队;
3.搜集、掌握、分析研究与治安工作有关的情报信息;
4.要求单位、个人给予合作,提供与国家安全稳定有关的信息;
5.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命令单位和个人停止或暂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活动并报告上级;
6.为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治安部有关规定持有武器,占有交通工具、专
业技术装备;
7.展开刑事侦察、审讯,依据刑法规定,运用逮捕、拘留、释放、搜查、
没收财产等审讯手段;
8.参加学习和培训,接受职务、警衔并享有晋升权利,享受法律规定的政
策待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根据纪律规定,参加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外交活动;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对治安官兵的责任,则规定如下(第12条):
1.治安警官负责领导、指挥、管理部队和专业技术兵种,组织、实施职责
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2.治安战士须严格落实上级的指示、命令,接受上级的指挥、领导;
3.治安官兵均须对自身在履行政治任务时出现的过错负责。
另外,该法第13条还规定:“半职业治安力量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力,
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三、第三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组织机制和人员构成”
(一)组织机制
该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治安力量的组织序列如下:
-治安部
-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
-县、区治安指挥部
-村级治安力量
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治安力量的具体建制,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二)指挥人员的构成
4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指挥人员的构成如下(第15条):
治安部设部长、副部长,总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局长、
副局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国家治安学院院长、副院长等;
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设司令、副司令;
县、区治安指挥部设主任、副主任;
村级治安力量设主任、副主任。
(三)治安部部长和副部长职权
该法第16条规定,治安部部长具有以下职权:
1.组织、领导与治安工作有关的路线、政策、决议、命令和法律法规的落
实;
2.指挥、管理、检查监督人民治安力量;
3.提请制定或修改与治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4.签署治安决定、命令、通知,以便于本部门组织和开展活动;
5.叫停治安部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活动,废止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的决定、命令、通知;
6.提请政府总理叫停、修改、废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影响本部开展工作或
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合法行为;
7.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展开治安合作;
8.根据政府授权,开展同外国的联系与合作,同外国签署有关协定、合同;
9.行使政府授权或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17条规定,治安部副部长具有以下职权:
1.协助部长领导、指挥治安部全局工作;
2.根据部长授权,负责某方面的具体工作;
3.当部长暂离岗位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获部长授权的副部长代行部长职
责。
其他所属各级单位的主官、副主官的职权,则由专门的法规予以确定。
四、第四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种类、来源、标准及其建设”
(一)种类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根据专业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第19条):
1.公安警察力量,负责防范、制止、抵御、粉碎各种破坏国家安全稳定的
阴谋和行动;
2.专业警察力量,负责防范、制止刑事犯罪,管理人口、交通、防火,进
行刑事侦察等;
3.专业政治力量,负责治安部队的政治、思想、组织及政策工作,建立和
发展群众组织;
4.专业参谋力量,负责治安力量战略计划、科学发展、法律法规的研究,
检查治安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执行和部队的管理;
5.专业后勤力量,负责保障部队的后勤和给养;
6.半职业治安力量,负责各村、基层组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的治安工
作。
(二)来源
5
该法第20条规定,老挝人民治安力量的来源包括:
1.老挝公民,在自愿的情况下经考核、选拔,可加入人民治安力量;
2.符合条件并已完成某一专业学习的中学生、大学生;
3.从党和政府机关中选拔出的干部、职员
(三)治安官兵的标准
该法第21条对治安官兵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要求,具体是:
1.必须持有老挝国籍,年满18周周岁以上;
2.政治立场坚定,忠于党、政府和人民,坚持社会主义信念,热爱祖国,
拥护人民民主制度,具有鉴别敌友的能力,具有优良的革命品质,勇于牺牲,组
织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中以上文凭,具备某一专业特长,政治清白;偏远农村地区的老
挝公民低于高中文凭的也可考虑接纳加入;
4.对党的路线政策有一定了解,懂某种外语;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此外,治安警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尉级警官须具有中级专业文凭或具有实际指挥经验;
-校级警官须具有高级专业文凭并具有理论-行政中级以上文凭或其他相当
资历;
以上尉、校级警官还须具有相应的指挥能力,政治觉悟高,具有表率作用,
在官兵中有威信。
关于人民治安力量的建设,该法第22条还对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承担的
职责作了规定,即:
1.治安部党委、所属各级指挥机关对治安部队的成长壮大负有责任,要确
保部队思想政治稳定、组织纪律严明、工作作风优良、专业技术过硬,使部队战
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2.党政机关、建国阵线(相当于我国的政协)、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和每个
公民均有义务参与治安部队的建设和培养,为治安力量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五、第五部分“治安官兵的等级”
(一)等级
该法第23条规定,老挝治安官兵分为五等16级,具体如下:
1.士兵,分为两级:二级士兵和一级士兵
2.士官,分为四级: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准尉
3.尉官,分为三级:少尉、中尉、上尉
4.校官,分为三级:少校、中校、上校
5.将官,分为四级:准将、少将、中将、上将
(二)任职年龄
该法第24条对治安官兵的授职授衔年龄及年限作了规定,具体是:
1.治安官兵的授职授衔年龄规定:
士兵:不得超过20周岁
士官:不得超过30周岁
6
尉官:不得超过40周岁
校官:不得超过50周岁
将官:不得超过60周岁
2.任职年限
治安部机关、各部队官兵的年龄最低不得小于18周岁,最高不得超过65
周岁。
3.退休年龄
治安官兵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且需工作满25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放宽到
65周岁,但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且需工作满20年,特殊
情况可放宽到60周岁。
从事接触有毒物、化学品或在边远艰苦地区连续工作15年的,可申请提前
退休。
(三)警衔的授予
老挝治安官兵职务和警衔的授予,按以下规定执行:
1.士官学校毕业学员,授予二级士官警衔,考试不合格的结业学员授予一
级士官警衔;
2.中等警官学校毕业学员,授予少尉警衔,结业学员授予准尉警衔;
3.警官学院本科毕业学员,授予中尉警衔,考试不合格者授予少尉警衔;
4.警官学院硕士毕业学员,授予上尉以上警衔。
选拔进入治安部队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员和学生,依据专门法规规定授予警
衔。
从政府机关调入治安部队的,则按该法第30条规定授予相应的职务和警衔
等级。“从政府调现任的治安部长,不授予警衔。”
(四)授衔权限
该法第26条规定,治安官兵警衔的授予、晋升和解除,按以下权限进行:
1.国家主席根据政府总理的提议,决定将级警衔的授予、晋升和解除;
2.政府总理根据治安部长的提请,决定上校警衔的授予、晋升和解除;
3.治安部长根据治安总局局长的提请,决定上尉、少校和中校警衔的授予、
晋升和解除;
4.治安总局局长根据各局提议,决定少尉、中尉警衔的授予、晋升和解除;
5.总局局长、治安部办公厅、各局和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决定准尉及准
尉以下警衔的授予、晋升和解除。
(五)晋升条件和年限
第27条规定,治安官兵晋升警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本法第28条规定的任职年限;
2.圆满完成本职工作或其他岗位确有需要的;
3.符合本法第21、24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28条规定,治安官兵晋升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二级士兵晋升一级士兵,1年;
2.一级士兵晋升一级士官,1年;
3.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1年;
7
4.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1年;
5.三级士官晋升准尉,2年;
6.准尉晋升少尉,2年;
7.少尉晋升中尉,3年;
8.中尉晋升上尉,3年;
9.上尉晋升少校,4年;
10.少校晋升中校,4年;
11.中校晋升上校,4年。
“上校晋升准将及准将以上警衔的晋升年限不作硬性规定,将根据政治任务
的需要而定”;“治安官兵学习和进修期间的时间,计入其本条所规定的晋升年限
中”。
六、第六部分“治安官兵的职务”
(一)职务
第29条规定,老挝治安官兵的职务分为三个级别。具体如下:
1.治安部
1)治安部长
2)总局、局局长、治安部办公厅主任、指挥部指挥长、国家治安学院院长
3)总局办公室主任、分局局长、总局直属学校校长
4)治安部所属各处处长、专业部队(直属工作队)主官
2.省级治安指挥部
1)省、直辖市治安指司令
2)省、直辖市治安指办公室、专门办公室主任,所属学校校长
3)省、直辖市治安指所属各处处长、专业部队主官
3.县级治安指挥部
1)县、区治安指主任
2)县、区治安指办公室、所属办事处主任,发展村治安队队长
治安部队的营长、连长、排长,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二)与职务相对应的警衔
第30条对各个职别的指挥人员的警衔作了规定,具体是:
1.治安部
1)治安部长:少将及少将以上
2)总局、直属局局长、治安部办公厅主任、指挥部主官、国家治安学院院长:
上校或准将
3)总局办公室主任、分局局长、总局直属学校校长:中校或上校
4)治安部所属各处处长、专业部队(直属工作队)主官、国家治安学院各处处
长:少校或中校
5)总局直属(分)局的处长、直属队队长:上尉或少校
2.省级治安指挥部
1)省、直辖市治安指司令:中校或上校
2)省、直辖市治安指办公室、专门办公室主任,所属学校校长:少校或中校
3)省、直辖市治安指所属各处处长、直属专业部队(工作队)主官:上尉或少
8
校
3.县级治安指挥部
1)县、区治安指主任:少校或中校
2)县、区治安指办公室、所属办事处主任,发展村治安队队长:中尉、上尉
或少校
该法同时规定,“上述各职级单位的副职,其警衔可与正职同级或低一级”,
“治安部队的营长/副营长、连长/副连长、排长/副排长,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此外还规定,从事特殊工作或在艰苦地区任职的治安官兵,其警衔可高于上
述规定的衔级,但只能高出一级。
(三)任免与调动
第31条规定了各级别治安官兵的任命、调动和免职,具体按以下进行:
1.根据总理提请并获国会通过后,国家主席负责治安部长职务的任命和解
除;
2.政府总理根据治安部长的提名,任命和解除治安部副部长、总局局长和
副局长、治安部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各局局长、指挥部指挥长、国家治安学院
院长;
3.治安部长根据治安部政治总局提请,负责以下职位的任命、调动和解除:
-治安部:部属副局长、副指挥长,国家治安学院副院长,总局所属各局局
长、副局长
-省、县级:省、直辖市治安指司令、副司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营长、
副营长,独立连连长、副连长;县、区治安指主任、副主任,中级治安指挥学校
校长、副校长;
4.治安部政治总局局长根据各相关局的提议,任命、调动和解除局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局属及国家治安学院所属各处处长、副处长,指挥部所属各营、
连正副主官,初级治安指挥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职务;
5.经政治总局批准,总局局长、治安部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国家治安
学院院长、指挥部指挥长可任命、调动和解除本局所属各处(或其他同级单位)处
长、副处长的职务;
6.经政治总局批准,省(直辖市)治安指司令负责所属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所属处处长、副处长和所属工作队队长、副队长职务的任命、调动和解除。
七、第七部分“人民治安力量的管理机关和检查机关”
老挝人民治安力量的管理机关有:
-治安部;
-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
-县(区)治安指挥部
-村治安管理队
它们的职权分别如下:
(一)治安部
1.研究制订治安工作政策法规和战略计划草案,以提交政府审议;
2.研究、落实政府政策法规、计划、决议,将之转化成治安系统的具体计
划和项目加以实施;
3.提请修改或起草有关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规、法令草案,以提交政府审
9
议;
4.出台有关治安系统总体管理的决定、命令、意见、通知;
5.对治安系统直属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6.审议和解决治安官兵、群众提出的建议、请求;
7.建设、培养本系统人员队伍;
8.同各有关部门开展治安方面的协作;
9.经政府批准,开展对外合作与联系;
10.对本系统工作和组织体系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政府和总理;
11.履行政府授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二)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
1.维护本省、直辖市辖区内的治安稳定;
2.研究、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治安部的决定、命令、
计划;
3.严格执行上级、本级国防治安委员会的指示、命令;
4.管理、指导、检查所属县、区治安指挥部工作落实情况;
5.组织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人民治安力量培养、建设、管理计划;
6.制订预算、物资、装备、技术计划,加强对预算、物质、装备、技术的
管理,大力开展就地后勤生产;
7.加强同省(直辖市)军事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治安工作方面的协同
与合作;
8.经上级批准,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
9.总结工作并报告上级;
10.履行上级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三)县、区治安指挥部
1.维护本县、区所辖范围内的治安稳定;
2.严格执行上级、本级国防治安委员会的指示、命令;
3.管理、指导、检查所属各村、发展村治安队工作落实情况;
4.加强同县(区)军事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在治安方面的协同与合作;
5.总结工作并报告上级;
6.履行上级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四)村、发展村治安队
1.维护本村范围内的治安稳定;
2.向群众宣传国防治安工作方面的路线、政策、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3.对本村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进行检查、登记;
4.保护进入本村的外国人的安全;
5.加强同民兵组织、自卫队、保安力量在本村治安方面的协同与合作;
6.总结本队工作落实情况并报告县、区治安指挥部;
7.履行上级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此外,也对各部委、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即:
1.培养、提供治安部队专业技术人才,为人民治安力量执行任务提供应有
的便利;
2.为已调离治安系统、进入政府部门的治安官兵安排合理的岗位和职务;
3.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为治安部队提供财政、工作场所、住所、设备、
交通工具和技术援助;
10
4.为人民治安力量官兵、烈士家属、伤残人员、民族英雄、离退休人员和
执勤人员的物质、精神生活提供资助。
该法第41条规定的人民治安力量的检查机关有:
-治安部
-省、直辖市治安指挥部
-县、区治安指挥部
同时规定,“上述检查机关可依法授权某一参谋机构履行其检查职权。”
八、第八至第十部分
(一)政策待遇
第八部分为政策待遇及奖惩,其中第42条规定的人民治安力量的政策待遇
是:
1.在岗的治安官兵将按规定获得工资、津贴和日用消费品;除本法第45
条规定的情况外,非在岗警官将获得退休金和一次性津贴;
2.担任多个职务的警官,将按最高职务发放工资;
3.借调到其他部队工作的治安官兵,将按其在所调入单位的任职情况放发
工资;
4.除紧急状态或战争期间停止休假外,在岗的治安官兵享有休年假的权利;
进入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的,休假官兵须立即归队;
5.在岗治安官兵、退休干部、民族英雄、战斗英雄、因公伤残警员享有医
疗待遇,一旦生病住院,将享有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因公伤残或在艰苦地
区工作而生病的治安官兵,其住院医药费由组织负责。
6.参加战斗且在战斗中表现英勇的,将获提前或越级晋升并授予相应的荣
誉称号;在战斗中牺牲或在艰苦地区任职时因公牺牲的,其职务警衔等级将在上
述基础上加升一级。
7.治安官兵享有在国内、到外学习进修的机会;
8.上校以下退休警官将不再晋升衔职,其工资档次可提高一级;
9.非因违纪被撤销衔职而脱离人民治安力量队伍的治安官兵,其此前所获
荣誉称号依然有效;
10.治安官兵、民族英雄、战斗英雄、退休人员将有机会获邀出席国家重大
庆典活动,并享有和在职警员同样的佩带与本人职务相符的警衔标志、奖章、勋
章的权利。
同时还指出,“对在职治安官兵、民族英雄、战斗英雄、退休人员、烈士、
伤残人员、烈士家属的具体扶助标准,由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
(二)禁令
第43条规定,对人民治安力量的禁令,主要有:
1.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部队条令条例和各族人民的优秀传统习俗;
2.禁止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命令的命令、规定;
3.禁止擅离职守,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
4.禁止超越权限行使权力;
5.禁止利用职务、使用武器威胁人民群众;
6.禁止以权谋私;
11
7.禁止将治安部队的武器、弹药、制服、证件交给亲属或借给他们使用;
严禁将上述物品用于交换、买卖;
8.禁止一切破坏内部团结的行为。
(三)奖惩
第44条规定,“对落实本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表彰、
奖励。对在战斗或执行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治安部队官兵,将按法律规定给予授
予民族英雄、战斗英雄等荣誉称号,颁发勋章、奖章、奖状,提前晋职晋衔,给
予其他福利等奖励。”
第45条规定,“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部队条令条例的治安官兵,将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止晋职晋衔、停止调动、解除军衔、
解除职务直至清除出人民治安力量队伍等不同惩罚。”
同时规定,“人民治安力量官兵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须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故意犯罪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人民治安力量的
身份自行终止。”
(四)成立日和标志
第46、47条(第九部分)规定,“1961年4月5日是人民治安力量的成立
日”,“人民治安力量有自己的制服、警衔标志、兵种标志、印章、工作证;人民
治安力量制服、警衔标志、兵种标志、印章、工作证的制作标准,由专门的法规
予以规定。”
(五)组织实施
第十部分“最后条款”第48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负责本法的
组织实施。”第49条则明确了本法的生效日期。
本文发布于:2023-03-04 13:5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779092501355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治安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治安法.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