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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知识

更新时间:2023-03-04 12:15:22 阅读: 评论:0

增容费-真空包装保质期

关于保险的知识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呼兰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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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方面

一、名词解释

(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

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

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

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

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

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

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

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

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

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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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形成的准备金。

(A)17、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

发生金额赔偿时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

(A)18、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

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或融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A)19、定值保险:凡是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

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叫定值保险。

(A)20、不定值保险:不记载有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

价值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估算

的保险,叫不定值保险。

(C)21、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

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

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即保险的保险。

(A)2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明确分出公司和分保接

受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A)23、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按保险

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损

失的摊付常以相应比例计算的一种再保险,具体分为成数保险和溢额

再保险两种。

(A)24、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溢额再保险,指规

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偿额,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再保

险接受人承担赔偿的再保险。具体分为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

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额再保险三种形式。

(A)25、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经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固定

比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此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

(A)26、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即由原

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担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原保

险人的自留额时,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险额

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A)27、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

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

额和分保责任额。

(A)28、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

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

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A)29、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

险的一种形式,是按年度赔付,即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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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

过部分的赔款,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

(A)30、共同命运条款:共同命运条款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再

保险条款,又称共同利益条款,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对共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承诺。其条款的

主要内容是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

事故都由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因此产生

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A)31、过失或疏忽条款:即在合同履行中,对原保险人的过

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负责。

(A)32、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条款:此条款一般规定再保险人

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订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圆保险人

则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查阅帐册,单据和有关文件的权利。

(A)33、合同起讫条款:一般再保险合同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

月1日起生效,但任何一方可以在年终前3个月或规定的日期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在12月31日24时终止合同。有的再保险合同也可以

在条款中注明特殊终止合同的原因。

(A)34、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

费的一种方式。按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收取的报酬,其高低取决于原

保险人的营业费用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

(A)35、纯益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

的一种方式。指出再保险合同或得盈利的前提下提出一定的百分率作

为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又称利润手续费。分保合同中如

出现亏损就没有利润手续费。

(A)36、保费准备金:保险人为了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责

任,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定金额或比例保留一定

期间作为履行未满期责任的保证,这就叫保费准备金。一般提存的比

例为40%,也有按保险费的35%或者50%提,时间为12个月。

(A)37、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原保险人在应付再保险人

的分保费中扣存的另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通常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

款的90%或多或100%扣存,主要用于支付那些已经发生或尚未支付

的赔款。

(A)38、责任恢复条款:责任恢复条款就是指在发生赔款使再

保险责任减少以后,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到原

有的额度。

(A)39、最后赔款净额条款:非比例再保险所指的赔款是指原

保险人在一次案件中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和有关费用的总和,扣除可

以收回的金额后的净付赔款。这种收支相抵的最终赔款称为“最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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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净额”条款。

(A)40、净自留赔款条款:超额赔款再保险中,再保险人仅对

赔款超过原保险人自负的部分摊付赔款,故有必要对原保险人自负额

部分作明确的界定。这叫净自留赔款条款。

(A)41、最高责任限额条款:超额赔款再保险中的每一次事故

的最后赔款净额为对象,再保险人对于此项赔款净额所承担的一定额

度,即为最高责任限额。

(A)42、每一次赔款条款:每一次赔款条款是再保险合同中对

于最后赔款净额。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加以界定的条款,即规定损失是

否在空间上属于同一原因所引起,在时间上是否为连续发生事故。

(A)43、风险: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与实际

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

(A)44、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

损害的媒介物。

(A)45、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A)46、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A)47、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

保表的的保险。

(A)48、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

拒绝偿付责任所受的经济损失,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A)49、保证保险:保证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

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

(A)50、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

(A)51、近因:对损失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A)52、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A)53、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A)54、第一损失保险:以一次事故咳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

保险金额的保险。

(A)55、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约定一个固定价值来

确定的保险

(A)5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部利益

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A)57、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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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8、施救费用: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

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A)59、共同海损:是指发生海上危险时,为解除船舶、货物

遭遇共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抢救措施产生的一些特殊的牺牲和

合理的额外费用。

(A)60、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成为和终止的时间

(A)61、损失:即指损害,既可以指物质的丢失和毁损,也可

以指精神上的痛苦和耗损。

(A)6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A)6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6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

保障,享有保险紧请求权的人。

(A)65、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

二、填空题:

(A)1、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

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返还保险费。

(A)3、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

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A)4、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

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A)5、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A)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A)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8、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

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

决赔款准备金。

(A)9、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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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A)10、保险公司对第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

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

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A)1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

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A)12、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A)1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

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4、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A)15、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

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

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A)16、根据保险业务技术需要标志,可以将风险因素分为实

质性风险、道德性风险、心理性风险三种。

(A)17、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客观基础,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

(A)18、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是

保险关系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条件。

(A)19、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补偿损失职能、经济给付职能

二种。

(A)20、财产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

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四类。

(A)21、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

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叫重复保险。

(A)22、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补偿原则。

(A)23、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

反言。

(A)24、最早的财产保险为海上保险。

(A)25、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

种。

(A)26、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

公估人。

(A)27、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是单位保险金额在一

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比率。

(A)28、保险理赔的原则是㈠重合同、守信用㈡实事求是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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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迅速、准备、合理。

(A)29、保险业一向有社会稳定器之称。

(A)30、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有各种准备金、财务

核算、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等几方面的管理。

()31、再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和

两大类。

()32、比例再保险分成数再保险和再保险两种。

()33、非比例再保险分为、、

三种形式。

()34、国际上通用的再保险条款主要有、

和等条款。

()35、再保险业务的分保手续主要是原保险人定期向再保险人

六、简答题

(A)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答题要点: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保险,同时是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利益而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但不

是受益人。投保人就他人财产为自己利益而保险,投保人为受益人但

不是被保险人。

(B)2、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题要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对承保作出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承保作出决定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

但以上两种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未解除而发生保险事

故,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A)3、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题要点:⑴公平互利原则

⑵协商一致原则

⑶自愿订立原则

(A)4、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的主要标志?

答题要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主要标志:⑴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我国财产上现有利益而生的期

得利益。

⑵基于有效合同而生的利益。

⑶对运送物或保管物所负的责任。

(B)5、保险欺诈:

答题要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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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掩盖真实情况,夸大损失程度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欺骗保

险的行为。

欺诈一方出于故意:明知欺瞒行为可能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

保险人因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为保险金的赔偿。

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谎报保险事故,伪造有关证明、资料,编

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及制造保险事故行为。

(A)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答题要点:⑴现有利益;⑵使用利益;⑶收益利益;⑷责任利益;

⑸费用利益;⑹其他从属关系存在的利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量

权人等)

(A)7、责任保险有哪些?

答题要点:⑴公众责任险;⑵产品责任险;⑶雇主责任险;

⑷职业责任险。

(C)8、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答题要点:代位求偿与委付都是被保险人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

为。代位求偿是:被保险人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是第三者,保险

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同时获得向责任方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若追偿获得大于赔付的财产损失,两者的差值归被保险人。

(C)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

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而保险人同意的物权转移行为,若

标的物尚有相应的义务要履行,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委付与代位求

偿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仅接受权利而承担了义务,后者仅获得权利。

9、再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

●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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