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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及安全常识
药品是人民群众不可缺少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广大
群众所关注、为各级政府所重视。俗话说:“病者望医,医者望
药”,为患者提供质量可靠、安全可信、疗效确切的药品,解除
病人的痛苦,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
不容辞的责任。
一、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管体系
(一)药品的概念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
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的特征:
1、是治病救人的物质;
2、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3、规定有用法、用量;
4、必须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
(二)药品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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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行政执法依据有法律9部、法规
15部、规章38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3、规章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办法》
4、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法》、《价格法》、《刑法修正案(八)》、《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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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三)药品监管体系简介
在1998年以前,我国药品管理分属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管
理部门,由于职责不明,各自为政,所以药品管理事实上处于无
人监管的状态。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到2002年,
全国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系统组建完毕,省以下垂直管理,
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环节由药监部门统一监管。过去
十余年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借鉴了法治发
达国家先进的药品监管理念与制度,逐步健全完善了我国药品监
管法律法规体系,并形成了以事前的标准设定、许可、信息披露,
和事后的处罚、强制、召回等多种监管工具相配合的回应性监管
方式,同以前相比,药品监管体系更为完善,执法手段更为丰富,
人民用药安全得到了更好保障。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的主要职责
制订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
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负责药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研制、生产、
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药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拟定国家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订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
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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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
开展药品企业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涉药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
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2、药品检验所的主要职责
总体任务是承担辖区内依法实施药品注册和药品质量监督
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具体包括:药品抽查检验、注册检验、
强制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含技术服务检验)。主要职责是:
承担国家和本辖区抽查检验计划分工的检验任务和国家计
划抽样工作,提供本辖区药品质量公告所需的药品检验报告。
承担本辖区有关药品注册、医院制剂的技术复核和检验工
作。
综合上报辖区内药品质量情报信息,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上级药品检验所交办的其它药品监督和检验任务。开展药
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
指导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验技术工作,协
助解决检验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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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药品监管中应承担的职责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卫生部管理,随后,
各省逐步取消了对药监部门垂直管理的模式,改由各级政府管
理。我市于2011年10月完成了机构改革工作。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
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宣传法
律法规、传递信息,协助药品监督管理。”
4、其他有关部门在药品的监管中承担的职责
《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查处违法药品广告,依法查
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
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案件,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
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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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医师或者其他利益的案件。
物价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四)《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06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
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条)
1、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审批权限为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取得《药品生产
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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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条规定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
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
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
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第十一条要求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
求。
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
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三条对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进行了规定。
2、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批权限为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取得《药品经营许
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权限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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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予以了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
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
销记录,对记录的具体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九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
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
量。
3、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
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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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
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
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
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是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进行进货检查验收
的规定。要求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是对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管理规定。对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
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
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4、假药的概念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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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
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劣药的概念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6、罚则
第七十三条为对无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条款。依
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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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为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条款。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为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条款。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为资格罚条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
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
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九条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
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实施生
产、经营、药物非临床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条款。
第八十条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证
单位购进药品的处罚条款。罚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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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共有行政处罚条款29条,其中11条包含有
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订。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二、药品安全常识
(一)药品的批准文号
格式:国药准字H(Z、S、J)+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H
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
包装。
(二)常见的假药种类
未经批准的;假冒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添加其他成分
的(如减肥类、降糖类、补肾壮阳类、治疗风湿类、治疗哮喘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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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是虚假的,目前主要治疗风湿类风湿病、哮喘
病、结石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疑难杂症的药品,邮购地址一般
为河南濮阳、山东阳谷、山东郓城、河北沧州等。
2、假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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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药品冒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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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
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药品内容的宣传。
1、常见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
食品、保健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其他无文号
产品。
2、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主要形式
使用药品的通用名;仿冒药品的包装;包装上标示药品所具
有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明示或暗示治疗
疾病功效;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所具有的治疗疾病作用。
使用药品名称
仿冒药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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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上标示药品所具有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
(四)常见劣药种类
1、药物成分含量或其他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2、过期失效的;
3、更改批号或有效期的。
(五)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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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同于药品。
1、批准文号不同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国产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分为二种:卫食健字(××××)第××××号(可在
卫生部网站查询)和国食健字G××××××××,2003年7月
之前保健食品文号由国家卫生部核发,2003年7月之后由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
查询。
网址:中文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在百度上直接输入。
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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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疗效不同药品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的疗效;
保健食品具有调节机体的功能,没有明确的治疗作用。
3、生产标准及质量标准不同药品生产必须严格符合GMP要
求,原辅料及产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保健食品则没有
这方面的强制规定。
(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将药品分为处方
药和非处方药两大类。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经国家药
监部门按照“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审定后,不需要
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英文直译为
柜台发售药品,简称OTC,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进行标
示。未标示OTC的则为处方药。
虽然非处方药较处方药安全,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
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购用药品要有针对性
2、仔细阅读说明书或咨询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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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用药
4、避免同时使用几种药品
5、注意疗效及不良反应
(七)到药店购买药品应该注意的问题
1、到合法的药店买药。合法的药店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店堂内都悬挂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一般合法的药店中配有执
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如果知道买哪种药,可直接说出药品名称,如果不知道
应该买哪种药,可向店内的药师说明自己买药的目的,是自己用,
还是给孩子或老人买药,治疗什么病。应避免和药品促销人员过
多接触。
3、购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应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如抗生素类、注射剂等。
4、在决定购买某种药品时,应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
看是否对症,如果对说明书内容不明白,可向店内的药师咨询,
以免买错药、用错药。
5、仔细查看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不要
买过期的药品。
6、保管好购药凭证,万一药品质量有问题,购药凭证是维
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可与药监部门联系。
(八)发现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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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需要了解一些药品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识别假劣
药品的简易方法。一旦发现了可疑的假劣药品,要及时向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投诉或举报。对于举报有功人员,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
定的《举报销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消费者
只有通过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作,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九)药品价格纠纷
对药品价格有疑问或者发现药店、医院或诊所违反药品价格
管理规定,应当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举报。按照法律规定,价格
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查处。
(十)违法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内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审批结果进行监督,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举报
电话:12315
三、加强药品监管,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一)狠抓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我市共有药品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13家,批发企业9家、零售药店182家,以及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719家。一线执法人员少,在基层没有延伸机构,
要面对如此众多的涉药单位,狠抓队伍建设,显得尤其重要。只
有通过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
力,才能把药品市场监管好,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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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药品
制假售劣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药单位做到监管全覆盖,善于发
现案件线索,一追到底,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认真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
任,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使相对人知道什么事该做做,
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禁止做,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惩处。
(四)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药品监管责任。充分发挥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及示范药
店和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以先进带动后进,促进医药产业的
整体规范。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配合,齐抓共管,维护药品市场
秩序。
(五)强化宣传,普及药品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消费的自
我保护意识和识假打假的能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全民参与药
品监管,营造人人关心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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