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会不会过期

更新时间:2023-03-04 05:24:39 阅读: 评论:0

组名大全-劳务派遣协议

烟会不会过期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2年级上册语文)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5.09.22

施行日期1995.09.22

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主题类别爱国卫生,城市环境保护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5年9月22日发布)

为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被动吸烟者的健康,防止火灾发生,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南宁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

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林区、林地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可设置小型的与公共环境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四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劝阻监督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对不听劝阻或损害公共卫生、乱丢烟头者,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向市、城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行为。

第六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

第七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市健康教育所负

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八条禁止在本市设置烟草户外广告。对于已设置的烟草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

拆除,过期不拆除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拆除,并对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司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

款。

第九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场所职工或被动吸烟者可劝阻其立即停止吸烟;不听劝阻者,

由单位卫生监督员处以10元罚款。

第十条南宁市卫生局委托各级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规定的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对不履行或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予以如下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二项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单位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3-03-04 05:2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7787867913132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烟会不会过期.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烟会不会过期.pdf

上一篇:创编儿歌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 专利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