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方法(2)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
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
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方
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
装修企业承当。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
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
施工平安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不
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
的平安。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
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
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方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
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
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
为和考前须知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
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
本文发布于:2023-03-04 01:3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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