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
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
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
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
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
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
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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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
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
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
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
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
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
出售、收购、(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
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
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
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
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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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
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
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
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
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
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
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
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
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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