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1、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
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
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
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
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
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
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
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
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
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
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
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
期检验,未经定期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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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
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
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
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
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还规定: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
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特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
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
为确保电梯运行安
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
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
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
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条例》第三十七还规定:电梯投入
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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