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与临床研究项目伦理
审查、咨询相关的所有活动,以及研究人员实施研究的活动。
1.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研的本质和公众
信任的基石。临床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
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受试者的安全,伦理委员会有责任对此
进行严格审查与管理。
2.伦理委员会有责任正确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
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
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
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
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
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3.伦理审查和临床研究常见的利益冲突如:
3.1.存在与申办者之间、出售、出租、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
关系。
3.2.存在与申办者之间的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
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赠予的礼品,仪器设备,顾问费或专
家咨询费。
3.3.存在与申办者之间授予任何许可、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关系,
如专利许可,科研成果转让等。
3.4.存在与申办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如申办者公司的股票。
3.5.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合伙人与
研究项目申办者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委员、独立顾问、研究
人员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有直接的家庭成员关系。
3.6.委员、独立顾问同时承担其所审查或咨询项目的研究者职
责。
3.7.研究人员承担多种工作职责,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临
床研究,影响其履行关心受试者的义务。
4.伦理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4.1.公开发布本利益冲突制度,并作为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
员必须培训的内容。
4.2.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独立顾问,在接受任命或聘请时,应签
署利益冲突声明。
4.3.每次审查或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必须主动声明,并有相关文字记录。
4.4.审查会议进入审查决定程序时,申请人、独立顾问、与研究
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伦理委员会组建或换届应考虑有足够
数量的委员,当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退出时,能够保证满
足法定到会人数的规定。
4.5.伦理审查会议的法定到会人数必须包括与研究实施机构不
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委员;组织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
本文发布于:2023-03-03 16:5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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