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

更新时间:2023-03-03 09:42:4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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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煮南瓜)

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设计院,设计了一座体育馆,外观

造型独特,富有美感。

试问:我们工大设计院可否就体育馆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该设计虽然造型独特、富有美感,但不属在产业上批量生产、

通过机械方法重复再现的产品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

护。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

植物品种;但是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

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因

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

设计。”

本章案例一: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

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

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答案: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根据《专利法》

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

案”。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

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

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

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

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司考题: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

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

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

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

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方法)

2)举证责任不同:《专利法》第61条(很重要)

第61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

院或管理专利部门可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

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

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

明创造;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区别:不同点:1)保护客体不同: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

产品。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确定形状:固定的三维结构。

3)创造性不同: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

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4)审批程序不同:

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

审登记”制度。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2)审查制度相同;3)保

护期限相同。

区别:1)实用新型是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技术方案;外

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方案。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

思想;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3)目的不同:实

用新型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外观设

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目的。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

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

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

相冲突。

本章案例1:某医学院成立了CWG医疗仪器研究课题组,甲负责课题

组的组织召集后勤协调等;乙负责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和收集、保管;

丙负责打印、撰写、排版等文字处理;丁负责临床试验;戊提出了

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

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

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在准备就CWG医疗仪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在谁是发明人、

申请人的问题上存在有争议。

那么谁是CWG医疗仪器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呢?

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

发明人;丁负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在临床试验中,

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

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因此丁也是发明人。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CWG医疗仪器是为执行

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第一种情形。

因而,申请人应为某医学院。申请被批准以后,某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案例:张工程师在职时,甲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

品,2008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开发任务;退休1个月内

张某与乙工厂签约,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开发,开发成功

后乙工厂享有制造权,专利申请权归张某。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

2009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甲研究所得知后,

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

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

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当乙工厂制造高压阀门专利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声

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合同,乙工厂受到影

响。于是乙工厂起诉,以与张某签约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

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

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

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

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

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

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

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

所享有。

研究所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导致了一个专

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研究所系该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而乙工厂与张某所签订的合

同无效,所以研究所撒发材料,说明正确情况的行为,构不成反不正当

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驳回乙工厂的起

诉。因研究所系这一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所以其反诉要求法院应予

以支持.

案例分析:1994.12,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技术会上与G化

工厂长张某结识。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

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

研究院内一废弃的人防工程里,用自费购买的十余种试剂、试纸、电

炉等,对G化工厂的污水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G化工厂的技

术指标要求。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

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

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提交了“HI—PQ703污水

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此间,梁某

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争执不

下,诉致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项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

请权和专利权。理由有3:

•1)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

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

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

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

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完成的。梁某做实验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儿

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

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

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专利权人的主张是

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

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该单位,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但业务范围内

的发明并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应当注意。

•本章案例3: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

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

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任务,并按约定将

全部技术资料交给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

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

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

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问题: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

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8条、《合

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

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

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

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

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制器”。锅炉厂向研

究所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所所长张某将“锅炉自动控制

器”的研制任务下达给研究所人员李某、陈某、沈某,由他们组成攻

关小组,负责产品的具体开发工作,并拔付了经费。同时张某又派了

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科研小组的基本实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

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

•问题:

•1)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为什么?

2)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为什么

分析:

1)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沈某。张某及其他两名

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

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

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张某没有参加任何具体的产品研制工作,只是负

责了组织工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两名工作人

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

此也不能认定他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专利权人。

本案涉及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

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因

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受托人研究所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人可

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因此委托方某锅炉厂在研究所获得专利权时,

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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