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砧板标准
龙泉瑞丰竹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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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砧板是我公司生产的新产品,由于砧板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公司为规范
产品质量,根据《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的的实际情况和产品特点,
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验收和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提出单位:龙泉瑞丰竹木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瑞丰竹木有限公司
本标准解释权:瑞丰竹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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砧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砧板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范,实验方法及包装,运输,储存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经过胶合制成的各类木制竹制砧板。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砧板。
2、引用条款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GB/T2828.1技术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
验抽样计划。
GB/T17657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性化性能试验方法
3产品分类
3.1按材料分为:木砧板,竹砧板
3.2按材料的层数分:二层半,三层半,四层半以及其它明示
4技术要求
4.1竹、木砧板规格尺寸及允许差范围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1规格尺寸单位:毫米
项目尺寸允差
长度400或其明示尺寸±
5
宽度300或其明示尺寸±5
厚度27或其明示尺寸±5
4.2.1木砧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二规定
表2外观质量
项目要求
颜色、色泽同一块板的颜色色泽应相近或成规则排列
粗糙度、使用面平整度使用面平整光滑,无明显凹陷
质地无虫眼、无黑斑、无霉变、无刀印、无腐朽
4.2.2竹砧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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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外观质量
项目要求
质地不允许有腐朽、虫孔、污斑、霉变
外观不允许有缺棱毛刺、锐边
配件不应存在毛刺、锐边等可能伤及人体的缺陷
4.3含水率不大于15%
4.4提手牢固性测验:挂钩无松动无脱落
4.5浸渍剥离性能测定:表层开胶长度应不大于25mm
4.6甲醛释放量不大于1.5mg/L(仅适用胶合集成类竹砧板及竹木复合砧板)
5试验方法
5.1规格尺寸及允差的检验
量具:游标卡尺精度0.5mm
钢直尺精度1mm
5.1.1砧板的厚度测定
在每条边的中部,距板边不小于20mm处,其选4个点测量厚度,精确到0.1mm,
取每块砧板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砧板的厚度,精确至0.1mm
5.1.2砧板的长度和宽度测定
距各板边60mm且平行于板边用钢直尺测量每块砧板的长度和宽度,精确至
1mm,其选2个点测量长度和厚度,精确至0.1mm,取每块砧板的测量值的算
术平均值,作为该砧板的长度和厚度,精确至0.1mm
5.2外观质量
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以目测,手摸对被检砧板进行检测,应符合表2规定
5.3含水率的测定
按GB/T17657中4.3进行检验
5.4提手牢固性测定
将砧板竖直固定在固定架上,提手部位垂直向下,距离地面1米,选用砝码按竹
砧板净重的5倍重量,
确定法码重量,在提手部位用细绳垂吊砝码,静载5min
5.5浸渍剥离性能测定
按GB/T17657中4.17的||类浸渍剥离实验法的规定进行
5.6甲醛释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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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17657中4.12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检验、外观
质量检验,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条款,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定制型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正常生产满一年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6.2组批原则
原料品种、生产条件、规格、类型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6.3抽样方案
6.3.1规格尺寸和允差检验抽样方案
规格尺寸和允差检验时,采用GB/T2828.1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Ⅰ。
6.3.2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抽样必须抽取带完整包装的样品,分别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试样一
半供检验用,另一半保存二个月,备作仲裁分析用。
6.4判定原则
6.4.1出厂检验判定原则
产品出厂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
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加倍抽样并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
产品为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判定原则
产品型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合格:检查项目(除甲醛含量外)中
有二项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加倍抽样并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
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中甲醛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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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7标签、包装、运输、储存
7.1标签
每个销售包装上应标明:合格证、规格、执行标准,企业名称地址及电话
外包装应注明:企业名称、产品规格、重量、小心轻放标志和防潮标志
7.2包装
外包装以纸箱,封口处用胶带封口或客户指定包装
7.3运输
运输时要有遮棚,防止雨淋,不得与有毒或其他物质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
7.4储存:应在阴凉避光、干燥处储存,防虫蛀,防毒变,严禁与有毒物质或其
它气味严重的物质混放。
本文发布于:2023-03-03 09:0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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