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该怎么写
1、隐患名称。岗位,隐患情况。
2、时间。检查和治理时间;
3、结果。处理情况和结果;
4、责任人签字。谁查,谁采取措施,谁监督。
5、存在问题。如果有的话。
2、什么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五到位”
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
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
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扩展资料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各事故隐患整改
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隐患整改竣工后,有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
情况进行评估;其他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治理情
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提出隐患
整改验收申请。
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销号情
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未完成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
停产整改指令,督促整改责任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并转入下年度重点监督整改项目;
对整改无望或者企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
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
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
大事故的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的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在重点行业和领
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
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扩展资料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可分为:
1.新隐患填报(自查、互查、安环部检查)
2.隐患整改
3.隐患复查
4.隐患签转与撤销
5.隐患统计、报表、给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现在基本上已经引入信息化手段,其中北京首安等国内厂商分别都有隐患
排查治理软件或者移动隐患排查治理软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软件提供对隐患按照上报、整
改与复查的闭环管理,在流程中对“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进行严格控
制管理,管理人员可以在平台中即时查询隐患的发现和治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系统可以输出符合国家安监系统要求的隐患报告单和统计报表,帮助企业实现23号文件对
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系统一般都符合:
1.由发现(评估)、整改、复查三个主干节点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业务流程,重点实现隐患
的闭环管理;
2.实现隐患排查信息及时上报,整改批复及时下达,加速信息周转效率
3.建立隐患排查全企业一本动态台帐
4.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图形化的统计,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5.规范的隐患通知单打印;
6.符合国家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生成。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
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扩展资料:
事故隐患分类细节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
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3、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
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
患信息档案。
4、奖惩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
安督办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各班组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
人罚款200——500元。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
的两倍进行处罚。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育肥牛场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牛的运输、饲养人员、饲料加工、防电、防火、防盗、防毒、
防窃等。
1.架子牛运输安全
架子牛运输安全主要是确保人畜安全。①行车安全,不开斗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有毛
病的车、不违章行车;②礼让行车,不占道,不抢道,多避让;③弯路弯道减速慢行,直
道中速行驶(时速50~60千米);④司机在行车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不疲劳驾驶,遵守
行车纪律;⑤行车安全教育要经常性,坚决杜绝酒后开车;⑥遇冰雪路行车时车轮上必须
设置防滑链条。
2.育肥牛饲养安全
育肥牛饲养的安全工作主要是饲养人员的安全,饲养员进围栏打扫卫生时要防范牛顶人、踢
人,尤其是野性较大的牛。
3.饲料加工安全
①青贮饲料收割台前的安全,严禁割台前站人。②粗饲料加工粉碎时饲料入口处的安全,
戴安全帽、穿戴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留长发,严禁用手推粗饲料进入粉碎机。③
精饲料加工粉碎时饲料入口处的安全,戴安全帽、穿戴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留长
发。④在电工指导下使用电机、机械。⑤粉碎饲料时戴防尘口罩。
4.防火安全
①育肥牛场的防火工作应常年抓,在冬季特别要注意粗饲料的防火;②设防火标识,划定
防火区;③防火区内严禁吸烟;④冬季取暖时既要防火,更要防煤气中毒;⑤经常检查消
防用水的设备完好性。
5.用电安全
①电工凭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②制订用电操作规程;③有电击危险点设防电击标识;④
经常检查线路、闸盒,确保电路正常运行。
6.防盗防窃
①经常进行防盗防窃思想教育;②完善防盗防窃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货物出入管理制度;
④实行夜间巡逻制度。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包括哪些?
填写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后填写整改情况(包括整改负责人、时间、整改验收时间)。
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包括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
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
况;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
情况等。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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