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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特困、困难职工、农民工对象的基本条件
凡是户口及工会关系在我市范围内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改制
后的下岗失业职工或者外地户口在我市范围内所属企、事业单位打工的农民工;
因子女教育、重大疾病、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
难的,均可申报;农民工要求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二、认定特困及困难职工、农民工对象的审核标准
1、特困职工、农民工对象的审核标准
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农民工。最
低生活保障线按鹰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执行,县(市)参照当地低保线
标准执行(家庭人均收入月低于400元)。
2、困难职工、农民工对象的审核标准
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下(含30%)
的职工、农民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20元),但由于下岗失业、子女教育、
重大意外灾害、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精神病)等原因,造成家
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农民工。重大疾病包含退休职工和困难劳模;职工及家庭
主要成员患疑难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困难职工对象
1、使用电脑等非基本生活必须消费品的。
2、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的(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灾害除外)。
3、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一年内两次介绍
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因严重残疾、大病无法工作除外)。
4、赌博、吸毒、嫖娼人员。
5、违法乱纪人员、劳教人员。
本文发布于:2023-03-02 17:3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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