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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变迁
篇一: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演变
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演变
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选择了重化工优先
发展战略,资本的高投入使对农业剥夺实现以农养工成为必
然。为限制农村人口在城乡比较利益诱致下向城市迁移,制
定了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客观上起到对城市资源的社会屏
蔽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户籍制度开始出现松动并逐渐放
开,从二元户籍制度向城乡户口一体化方向发展。户籍制度
所附加的福利功能,使建立其上的城乡二元体制依然顽固地
制约着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计划经济时
期户籍制度中城乡分治的历史合理性早已丧失,但长期城乡
分治所形成的社会利益集团却依然对城市资源发挥着强大
的控制力。
关键词:户籍制度重化工战略二元户籍制度城乡户口一
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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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大力推进工业化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主
要任务。“霍夫曼定律”认为:工业化的发展水平与重工业
在工业结构中的比例相关。工业化水平越高的国家,其重工
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就越大。霍夫曼总结出的是工业增长
的自然结果,重工业比重提高是工业化发展的结果而非促进
工业化发展的必要手段。由于当时特殊的国际形势,苏联等
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道路的实践,使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
发展战略。
重化工业发展道路的选择,要靠大量的资金投入。我国
的外援主要来自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国内的资金补充不足,
对此只能靠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原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则
成为主要方式。降低工资主要通过降低工人的生活资料费用,
为了降低工业部门职工的工资和生活成本,需要对农产品实
行低价格政策。为了确保农民能够完全按照政府所要求的品
种和数量生产农产品,保证农民将生产资源有效地投入到农
业生产中去,就要求有更进一步的制度安排,以切断生产要
素的外流渠道,并可以直接贯彻国家的发展计划,于是20
世纪50年代末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诞生了一种最为理想
的组织形式:农村人民公社。
对农民的剥夺是进行工业积累的主要渠道,采取的剥夺
方式是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对农民的组织形式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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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制度,直接对集体进行剥夺,从而避免了与农民直
接接触而产生的城乡关系紧张和工农阶级对立而激化矛盾。
为了防止农民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进城务工,扩大低价
粮食的受益者;同时也为了保证粮食生产,保证有足够的被
剥夺者,政府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通过户籍制度对农村劳
动力的自由流动进行约束。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登记条例》,从此确立了把城乡人口隔离的户籍管理体
制,城乡人口分布和劳动力配置开始凝固化。农业生产者既
不能随便变更居住地,也不能自行改变职业。除此之外,还
设置了第二道屏障:建立一系列福利体制,并与户籍制度相
连接,保证城市生活的低成本并排斥外来人口分享。城市住
房、医疗、教育和其他生活基础设施都含有排他性的补贴,
外来人口被排斥在这种福利待遇之外。制度
篇二: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
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
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
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
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
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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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
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
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
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
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
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
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
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
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
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
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
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
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
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
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
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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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
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
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
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
“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
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
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
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
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
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
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
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
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
工业园
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
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
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今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
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
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
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
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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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
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都是世
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
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
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
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
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中国经营报》20xx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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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国历代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
摘要:中国是实行户籍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本文追溯
了三国至唐宋时代的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旨在使当代读者明
确,中国户籍治安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历代管理
制度的演变而承袭发展起来的。
关键词:户籍;治安;制度;溯源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和
现代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为维护国
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服务的。然而,恩格斯指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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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
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古
代社会,生产力低下,小的、供个人使用的劳动工具,保守
的生产技术基础和小生产方式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
发达。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等,与这种封闭性的经济结构
相适应。古代社会的政权都是高高地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
强权政体,带有极大的专制性、野蛮性和随意性。然而,封
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发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
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对说来要简单得多,
某一机构往往同时兼有多种职能。例如,不设置履行警察职
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中国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
变迁)机构,在当时来说并不奇怪。下面,追溯三国到宋朝
的基层治安机构和户籍制席的原形史略,
可以见得它们是集多种职能于一身的。三国至隋的基层
治安组织概况公元220年,(黄初元年),到公元581年(开
皇元年),中国历史继东汉末年激烈的兼并战争之后,进入
了封建割据对峙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
封建法律制度长足发展的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各王朝统治
者,为了巩固政权、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立法、行政、司法都进行了编集工作。当时社会分工的不发
达,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同时也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如
户籍管理的机构往往同时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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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三国时代不设置履行警察职能的专门的户籍管理和治
安管理机构,而设置了基层户籍治安机构。其概况是这样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均沿袭汉制为乡、亭、里三级机构。所
谓乡,为县以下的行政组织,设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
固定人员。设有秩,只在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事务较繁之
乡设置,乡户五千户置之,为不固定人员,由郡委任,其地
位较高。设有夫,由县委任,地位较低。与有秩职任相同,
即听讼、收赋税。游徼,系在乡里捕盗贼,为治安工作人员。
所谓亭,不是行政组织。是在县尉的指挥下专管治安的机构,
设亭长或亭侯以禁盗贼。所谓里,其组织是:百家为里,里
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务,里以下为什伍。史至晋代,268年(泰
始四年),县以下乡的基层组织为里。五百户以上置一乡;
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
那么宋制,以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
士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
乡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史至齐、梁、陈各
代,并沿宋制。所以终南朝之世,其基层组织,皆如秦汉。
到了隋代,公元581年(开皇元年),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令
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为族,置保正、闾正、族正等职。
唐代户口登记与核查制度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
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随末法
滥刑酷,是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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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法制。《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
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
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都有明
确规定。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它所确认的
规范完备周详,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两个方面,将
秦、汉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
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阶级的利益和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成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
完备的封建律典。唐朝的户口登记与户籍核查制度也达到了
顶峰。汉末以来。州、郡、县三级制,地方机构庞大,州郡
体制混乱,出现“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数不满干,二郡
分领”,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开皇三年(583),
根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合并一些州郡,取消
郡一级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制。唐代为了不断完善户籍治安
基层组织,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改为乡、里两级。所谓乡一
级是虚设的组织。
所谓里一级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
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所谓五里官,指的是
五个里正。他们是乡中实际掌权者。所以,被看作是一乡中
的贵重人物。担任里正者须具备一定条件。唐政府规定,里
正系选勋官六品以下和富户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当。此后才为
人们不愿干的一种差役。里正的职责。“掌按比户口,课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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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所谓按批户口,就是查核户
口,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密。因为
户籍不仅关系到治安,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
田数额和国家的赋役征发。唐《户令》规定:“诸户籍三年
一制。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
别为卷,总三通,其缝皆注州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
县名用县印。三日内讫,并装璜。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
一通。”释:户令中明确规定户籍编造的时间是每三年一次,
负责编定的衙门是州,户籍的编排是以乡为单位,编好以后,
缮写一式三份,州、县各留一份,报送尚书省一份。那么,
州衙门是依据什么来编定户籍呢依据就是令所属各县报送
手实和计帐。手实和计帐是编造户籍的依据。而里正在编造
户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收手实,造籍书。《新唐书·食货志》:
“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手实是
牒状一类的文书,用于下上。《户令》中所指的手实,是民
户申报户口的文书。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状》中把民户申报
手实,称之为“自通手实状”。而申报户口手实有如此规定:
1、民户在申报手实时要注明户主,并且都要以户主的名义
呈报。确定民户的户主,是编造户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
准当户主,关系到受田数额与课役的征免。2、手实的主要
内容为家口、年龄、田地。唐代的户籍特别重视人口和年状,
在编造计帐之前,还要对手实中的人口年状“团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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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是受还土地的依据,也得开列清楚。至于居宅等资料,
不在户籍上登载,只是作为评定户等的依据。3、户主在手
实上要保证内容属实。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的手实,末尾
大都写有保证词:“若后虚妄,求受重罪”,“如后有人纠告。
隐漏一口。求受违敕之罪”之类。这反映唐政府有允许纠告
手实不实者的规定。所谓计帐,每年底,里正根据手实中居
民自报的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计帐。计帐每年
一造,造时要进行“团貌”。其办法如延载元年(694)敕文所
说:“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
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
者,听随时貌定,以付手实”。户的评定是编造户籍的一项
重要工作。编造户籍,还在户籍中注明户等。唐代户等分九
等: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
下上等、下中等和下下等。唐代户等评定的标准,是根据财
产、丁口两项标准来谱写的。由县令与城乡父老一起评定,
再由县司制成九等定簿。上报于州,经州司复核认可,注明
在翌年编造的一式三份的户籍簿上。评定户等时间,据《唐
六典‘尚书户部》规定:“每定户以促年子、卯、午、酉,
造籍以季年丑、辰、未”。与编造户籍的时间一样,也是三
年一次。不过,评定户等要比编造户籍早一年。所谓课户,
户籍簿中还要注明是否课户。《通典·食货志》中的“丁中”
条,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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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担负课役的丁口为课
丁。凡户内有课口者,称为课户。所以户籍薄就是根据手实、
计帐、户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内容首列户主姓名,次列男女
人口,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还
是中、小、黄。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还是寡妻妾。在户
主名下注明户等,是否课户,及现时是否在负担课役。丁口
项目之下,还载明应受田若干。在实行均田制期间,更详细
载明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业、院宅各若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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