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
行政执法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是行政还是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百
安监局是政府恭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
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度总问局(国家安监总
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拓展资料: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1.内涵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共服务的部门,是社会
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
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答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版业
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
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
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权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3、安监部门承担几项职责?
安监局职能: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
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
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
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
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
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
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设在各地的煤矿
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
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
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
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
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
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
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
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安监局的职责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
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
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
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分为七类:
1、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2、是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3、是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4、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5、是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6、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4、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这个太宽泛了吧,人家一本书都讲不完这个问题。
我简单说来几方面,不完全啊。
1、学习上级的文件、通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活自动
2、搞好安全检查;通常是联合其他政府部门搞检查
3、搞好安全宣传、安全教育
4、针对各类重特大事故,要及时赶往现场,zd进行指挥救援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
况
5、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死亡事故及重特大事故调查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
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
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
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
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
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
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
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
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
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
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
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
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
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
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
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
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
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
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
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
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
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
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
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
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承担。
第二十八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
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
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
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
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救援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五、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
营单位。
六、负责本市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源管理,并进行监
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拟订本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开展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面试的问题一般会关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认识。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扩展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
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
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企业职能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董事长安全职责
1、直接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
位职责。
4、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
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公司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
素质。
7、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有关安全生产
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公司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
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
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动火报告。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经理报告。
三、生产经理安全职责
1、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
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协助董事长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
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采用和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动火报告。
6、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
安全技术问题。
7、审批特殊动火证。
8、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9、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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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3-02 11:56: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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