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根
据我厂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报销的规定
公务出差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
期培训、考察等;
二、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项
等
级目
职标
准
务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特殊地区一般地区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汽
车
北京.上海
广州.深圳
珠海.汕头、
海南.厦门
省会
城市
其它
地区
厂领导及已聘
高级职称人员
软
卧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普
通
客
车
200180150
中层及已聘中
级职称人员
硬
卧
三
等
舱
180150120
一般人员150120100
一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部分由
个人负担20%;
3、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
报销;
5、离开住宿地,启程时间为14点以后的,可加报半天住宿费;
启程时间在20点以后的,可加报一天住宿费必须提供依据;
6、专职外勤业务员长期出差固定地区的,有厂设办事处能提供
住宿的,必须在办事处住宿;无厂办事处提供住宿的,应由部门个别申
报分管厂领导审批住宿标准;
7、厂领导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8、出差人员逢单数时,其中一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男女
同时分别逢单数时,其中二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二交通费:
1、交通费指出差途中乘坐飞机、车、船等的费用;
2、中层以下含中层人员出差途中航空里程600公里或铁路里程
10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飞机;本省至广州和深圳等地往返出差或中
转的,不得乘坐飞机;
3、出差省外及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厂领导批准;中层以下人
员乘坐飞机的,应同时报经正厂级领导批准;
4、随行厂级领导出差一人按同标准报销交通费;
5、从事专职外勤一年以上的人员,单趟出差时间不含路途满30
天的,可乘坐双程飞机;在分管的片区范围内,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
况可由分管厂领导批准;
三市内交通费及电话费
1、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电话费二项合并标准按每人20元/
天,在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2、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从机场到住宿地的往返市内交通费
凭据按实报销;
3、有厂固定机构场所的人员不得报销电话费,已配备汽车的,所
属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补贴
1、出差补贴标准分别为:特殊地区每天补贴30元/人;一般地
区每天补贴20元/人;本地区指住所行政地区内,距市中心龙岩市指街
心花园10公里以上的,每天补贴10元/人;
2、出差单趟连续时间15天以上的期间,出差补贴每天增加12元/
人;
3、出差省外住办事处自办伙食且没报销住宿发票的,按其住宿
时间计算,出差补贴每天增加10元/人;
4、乘坐普通客运火车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60%补贴;乘坐空
调客运火车硬席的,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补贴;
5、乘坐客运汽车票价在元/公里内的,按每公里补贴元;
6、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且无报销当天住宿发票的,每夜补贴20元
/人;
7、当天由一般地区往返特区出差,不在特区住宿的,按特区出差
补贴标准计发一天补贴;
8、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已由主办单位统一办伙食包括收取会务
费的,会议期间不计发出差补贴;
9、临时借调和派驻外办事处的人员家在办事处当地的人员除外,
按实际在外天数每天补贴20元/人;
10、派驻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含坎市库区的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
每天报补贴8元/人;由劳工科提供月考勤审核表;
三、外出学习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1、外出学习人员指由厂公费外派脱产或半脱产等学习的人员;
2、住宿费按每天100元/人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3、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或普通客运汽车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
销;
4、出差补贴按每天10元/人标准计发;
5、学习期间,除以上三项及厂部有关规定报销项目外,不得报销
市交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6、经批准参加大中专院校全脱产学习在一个学年以上的含一个
学年,每学期只能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按每个学
期1500元标准计发补贴;
7、学习期间需到外地实习的,凭据可另加报销一次学校至实习
地往返火车硬卧或普通客运汽车票和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
四、其他规定:
1、职工趁出差之便,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的,停留及绕道
期间,凭车船票按单程直线车船费折算给予报销,其他费用不得
报销,不发出差补贴;
2、调动工作等待分配期间和到外地疗养、探亲等国家有规定非
公务期间,按规定标准报销车船费,不发补贴;
3、特殊情况、任务紧急造成费用超规定标准要求报销的,应由
有关部门领导提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正厂级领导批准后,超标
部分可给予适当报销;
4、报销人员须如实向审核人员提供报销凭据,如有虚报,一经发
现,除扣回所领取的虚报数额外,再按虚报数额的10倍加以处罚;
5、本规定由厂财务科负责解释、修改;
6、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3-02 11:12: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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