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WTZ
好物(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WTZ012-2020
洁面仪
2020-01-10发布2020-01-11实施
好物(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
Q/HWTZ012-2020
I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作为组织
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由邦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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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面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洁面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洁面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3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26125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洁面仪
具有对皮肤清洁、卸妆、按摩等功能的仪器。
4技术要求
4.1外观
4.1.1产品整体造型应符合设计图纸或实样要求,同批产品应无明显色差,无外形不相符现象。
4.1.2产品应洁净无明显污渍,外表面应无可能伤害人体的尖角、毛刺和飞边。
4.1.3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
4.1.4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如有)应清晰、完整、位置准确。
4.2尺寸偏差
产品实际尺寸与标示尺寸相符,允许偏差为±5%。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顾客要求而定。
4.3装配质量
4.3.1产品零部件应齐全、完整,装配牢固,连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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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产品的开关键拨动应灵活、可靠,无卡滞现象。
4.4色牢度
产品塑料件经充分浸透65%乙醇的脱脂棉反复擦拭后,应不脱色。
4.5开关寿命
产品的开关经连续拨动200次后,应能正常使用。
4.6震动速度
产品的震动速度应控制在0次/min~700次/min。
4.7环境适应性
4.7.1高温贮存
产品应能承受高温为50℃±3℃试验,试验持续时间8h,再放置常温环境下放置2h后进行测试,产
品外观无异常,应能正常使用。
4.7.2低温贮存
产品应能承受低温为-10℃±2℃试验,试验持续时间8h,再放置常温环境下放置2h后进行测试,产
品外观无异常,应能正常使用。
4.7.3恒定湿热
产品经过恒定湿热试验后,外观应无明显变化,应能正常使用。
4.8有毒有害物质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有害物质限值
项目mg/kg≤100
镉(Cd)mg/kg≤1000
铅(Pb)mg/kg≤1000
汞(Hg)mg/kg≤1000
六价铬(Cr6+)mg/kg≤1000
多溴联苯(PBBs)mg/kg≤1000
多溴二苯醚(PBDEs)mg/kg≤1000
5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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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外观
自然光线下,目测手感检验。
5.2尺寸偏差
用标准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3装配质量
在自然光线下,通过实际操作,目测、手感检验。
5.4色牢度
用充分浸透65%乙醇的脱脂棉在产品上往返用力擦拭20次,目测观察脱脂棉上是否有明显带色。
5.5开关寿命
以每分钟15~20次的频率拨动开关键,操作200次后,检查试样能否正常使用。
5.6震动速度
将产品充满电,在空载状态下,开启产品震动进行测试,使用闪频仪记录震动速度。
5.7环境适应性
5.7.1高温贮存
试验方法按照GB/T2423.2“试验Bb”进行,产品不包装,放置试验温度50℃±3℃,试验持续时
间8h。在常温下恢复2h,试验后产品应满足要求。
5.7.2低温贮存
试验方法按照GB/T2423.1“试验Ab”进行,产品不包装,放置试验温度-10℃±2℃,受试样品试
验持续时间8h,在常温下恢复2h,试验后产品应满足要求。
5.7.3恒定湿热
在温度为35±5℃,湿度为75%~85%RH的环境下60min,按GB/T2423.3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
验。
5.8有毒有害物质
应按照下列测试方法进行:
a)用ICP测试镉、铅、汞的含量
b)用UV~VIS测试六价铬的含量
c)用GC/MS测试PBBs和PBDEs的含量
以上测试方法均按照GB/T26572和GB/T26125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要求。
6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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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外观、尺寸偏差及装配质量。
6.2.3组批
以同一工艺、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6.2.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2.4.1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一次性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取6.5;根据
表2抽取样本。
6.2.4.2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及判定组如表2所列示。
表2抽样数量及判定组
本批次产品总数样本大小接收数Ac拒收数Re
26~50812
51~901323
91~152034
151~2803256
281~5005078
501~1200801011
1201~32001251415
≥32012002122
注:26件以下应全数检验。
6.2.5判定规则
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小于等于表2规定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样本中发现的
不合格数大于等于表2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Re),可用备用样品或在原批次中加一倍抽样,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合格的,该批次判为合格,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该批次判为不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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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
6.3.4判定规则
当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型式检验合格。若检验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允许加
倍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后,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销售包装上应至少标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
c)执行标准号;
d)产品合格标识。
7.1.2包装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的规定选择使用。
7.1.3标志应清晰、牢固,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脱落。
7.2使用说明书
出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要求应符合GB/T5296.2的规定。
7.3包装
产品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应防尘、防震,便于运输和贮存。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合同有关
规定进行。
7.4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冲击、挤压、日晒、雨淋及化学品的腐蚀。
7.5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
的化学物品,远离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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