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人

更新时间:2023-03-02 07:22:57 阅读: 评论:0

新生儿贫血-分手后复合的策略

调整人
2023年3月2日发(作者: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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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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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人际关系法与道德关系分析

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道德的学理含义: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

条件、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道

德与法律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

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道德与法律的区

别:调整的对象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向法律规范极

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的天性决定

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工具。

在现代社会,应该如何看待法与道德,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本文从法律与

道德的学理含义入手,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最后提出应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构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

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

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

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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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的学理含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

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

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

道德可以简单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

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

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

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

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

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和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

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其关系

具体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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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执法者的职业道

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

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的实施对社

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

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

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

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

因为法定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

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

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

2.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

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

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

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

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

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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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之间的关系。

三、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

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

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

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

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

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

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

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

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

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

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

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

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

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

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

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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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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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

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

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载《检察日报》2000年6月14日.

[2]杨彬,《法与道德——乡土中国社会控制的理论把握》,载《内蒙古农

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王馨婧,《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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