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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

更新时间:2023-03-02 02:03:5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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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
2023年3月2日发(作者:故事大全睡前故事)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

•【公布日期】2000.12.14

•【文号】

•【施行日期】2000.12.14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12月14日印发)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源于

基层的实践与创造。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

了积极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

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

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

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

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

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

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

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

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

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

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

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

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

象。

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

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

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

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

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

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

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

造条件。

公示时间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

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程序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

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

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公示期间,组

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

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

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

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

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

过程和结果。

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

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

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

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

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

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

人严肃处理。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

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

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

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

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

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

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

(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

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

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

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不

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

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

坚决查处。

四、加强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党委(党

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

作力度。2001年各地继续试行一年。从2002年起,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

位除外)的选拔任用,都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

情况自行掌握。

实行任前公示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增强贯彻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制而

简化《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严格地按《条例》办事,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质

量。

实行任前公示制,要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试

用期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积极探索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工作结合进行,使各项

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推行任前公示制,必须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热情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

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积极参与到这

项改革中来。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

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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