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规

更新时间:2023-03-01 22:39:3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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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规
2023年3月1日发(作者:石斛盆景)

校纪校规二十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营

造学生研究、生活的良好环境,本着以教育为目的,以事实为

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打架、偷窃、旷课等违纪行为特

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

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礼仪

规范要求:

1.诚实正直,自尊自强;

2.热爱学校,尊敬老师;

3.遵章守纪,团结同学;

4.努力研究,勤于思考;

5.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条仪容仪表规范要求:

1.着装得体,穿戴干净整齐,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

不带首饰;

2.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长指甲;

3.不允许穿拖鞋、睡衣和无袖背心进教室。

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规范要求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第一

次赐与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老师的

学生从重处分);第二次赐与严峻警告处分;第三次(多次劝

导,屡教不改者)赐与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考勤规范要求: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2.不参加课间操或升旗仪式按旷课一节计算;

3.不参加早、晚自习按旷课两节计算;

4.因特殊原因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1节至20

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违反讲授秩序的处分:

1.上课期间学生应遵守纪律,共同维护课堂秩序,对顶

撞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或

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出教室,如特殊情况需征

求老师同意方可离开,否则以旷课论处;

3.上课期间严禁玩手机和随身听,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

写出版面检讨,情节恶劣者赐与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抽烟、酗酒、乱丢果皮纸屑的处分:

1.吸烟、无论学生在校内(包括寝室,寝室发现烟蒂,

拒不承认,罚全寝室学生)还是校外抽烟,一经发现,第

次批评教育并罚抄校规五遍;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

长;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并由父母

校保证。

2.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因酗酒过量造成公物损坏或身

伤害,当事人答允担一切义务;

3.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在墙壁上乱写

乱画等行为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二次给

全校通报批评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三次以

赐与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打牌赌博、爬围墙、撬寝室门外出、撬防盗

网外出、不服从门卫管理、夜不归宿、留异性住宿或男女生串

寝给予如下处分:

1.第一次警告处分并按照认错态度写下检讨书和书面保证

书;

2.第二次记过处分并告知家长;

3.第三次留校察看,留异性住宿或夜不归宿者,不论什么

原因一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通报家长。

第九条学生在宿舍、教室烧火,使用禁用电器等下列行为

给予的处分:

1.在宿舍、教室、走廊生火或焚烧纸屑;

2.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电吹风、电热得快等禁用

电器;

3.在床上、床边、床头等易燃物品下燃点蜡烛、吸烟;

4.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和凶器等危险物品。

5.私接电灯、电线;

6.留宿外人和社会闲杂人员。

凡违反第九条之一者,除没收器具以外,第一次警告处分;

第二次记过处分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峻并造成后果者除照

价补偿外还赐与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构造处理。

第十条学生以恋爱为名,故意玩弄对方或发生不正当性关

系行为给予的处分:

1.学生早恋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有损学生形象

(例:夜不归宿、男女过分亲密),视情节轻重经教育不

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并通报家长。

2.对侮辱、猥亵女同学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破坏公共财物、偷窃、敲诈公私财物除照价赔

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2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者,赐与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不论价值多少,作案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

籍或勒令退学并移送公安构造处理;

4.对故意破损公共财物除照价补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赐与

记过、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许可乱拿别人财物据为己有,按偷窃行为论处,

价值昂贵或造成重大损失移交公安构造处理;

6.对损坏公物,而学生之间互相包庇,一经查处,学生

双方予以补偿并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对寻衅惹事,打架打斗者除支付伤者医疗费、营

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赐与下列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打架事情停止,事后又行凶报复造成严峻后果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峻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赐与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A、未造成后果,赐与记过以

上处分;B、造成后果赐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8.对侮辱、胁、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9.毕业班学生打架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

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好处者,视情节赐

与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干扰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

处分:

1.在公共场所(寝室)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研究、

工作和休息,已教育不改者,赐与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

2.违反学校大型活动纪律,干扰活动的正常开展,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行为属实但认错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

2.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3.多次劝导屡教不改者;

4.对相关人员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十七条严禁在校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如在学校有

此行为参照(学校禁止在校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规定)加

以处罚:第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一年国家助学金资格;

2.凡因打架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按处分等级来推

荐工作,因打架赐与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律推迟一年

荐工作,对开除的学生不安排工作;

3.凡第二次打架的学生一律劝其回家,不退学杂费。如

家长、学生本人强烈要求学校继续研究的,除写下书面保

书和父母保证再不打架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交纪律保

金300元并课余劳动15天(由学生科安排);

4.①受警告处分者,课余劳动一周;(由学生科安排)

②受严峻警告者,课余劳动十天;(由学生科安排)

③受记过处分者,课余劳动十二天;(由学生科安排)

并由怙恃代交违纪保证金50元;

④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课余劳动十五天;(由学生科安排)

并由父母代交违纪保证金300元。

第十九条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时间期限为一年,自决定

处分之日算起。学生留校观察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

前撤销处分,如在留校观察期间继续违纪,学校将赐与开除学

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赐与留校观察处分。如其错误够上述处

分时,赐与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

察一年,凭所在单元的表现证明,学校决定是否发放该生毕业

证书。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的办理及报批程序:

1.对学生违纪行为,学生本人写出违纪材料,由班主任

写出调查资料,报学生科审批,并由学生科下达处分决定,

留校察看处分以上报校委会批准;

2.处分决定下达前,由班主任通知家长,班主任与家长、

学生一并说话,如有不服报学生科复审,并作最后处分决

定;

3.学生处分决定纳入本人电子档案并与评优、评奖、就

业直接挂钩。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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