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二十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营
造学生研究、生活的良好环境,本着以教育为目的,以事实为
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打架、偷窃、旷课等违纪行为特
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
害
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礼仪
规范要求:
1.诚实正直,自尊自强;
2.热爱学校,尊敬老师;
3.遵章守纪,团结同学;
4.努力研究,勤于思考;
5.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条仪容仪表规范要求:
1.着装得体,穿戴干净整齐,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
不带首饰;
2.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长指甲;
3.不允许穿拖鞋、睡衣和无袖背心进教室。
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规范要求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第一
次赐与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老师的
学生从重处分);第二次赐与严峻警告处分;第三次(多次劝
导,屡教不改者)赐与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考勤规范要求: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2.不参加课间操或升旗仪式按旷课一节计算;
3.不参加早、晚自习按旷课两节计算;
4.因特殊原因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1节至20
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违反讲授秩序的处分:
1.上课期间学生应遵守纪律,共同维护课堂秩序,对顶
撞老师,扰乱课堂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或
记
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出教室,如特殊情况需征
求老师同意方可离开,否则以旷课论处;
3.上课期间严禁玩手机和随身听,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
写出版面检讨,情节恶劣者赐与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抽烟、酗酒、乱丢果皮纸屑的处分:
1.吸烟、无论学生在校内(包括寝室,寝室发现烟蒂,
拒不承认,罚全寝室学生)还是校外抽烟,一经发现,第
一
次批评教育并罚抄校规五遍;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
家
长;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并由父母
来
校保证。
2.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因酗酒过量造成公物损坏或身
体
伤害,当事人答允担一切义务;
3.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在墙壁上乱写
乱画等行为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二次给
予
全校通报批评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三次以
上
赐与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打牌赌博、爬围墙、撬寝室门外出、撬防盗
网外出、不服从门卫管理、夜不归宿、留异性住宿或男女生串
寝给予如下处分:
1.第一次警告处分并按照认错态度写下检讨书和书面保证
书;
2.第二次记过处分并告知家长;
3.第三次留校察看,留异性住宿或夜不归宿者,不论什么
原因一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通报家长。
第九条学生在宿舍、教室烧火,使用禁用电器等下列行为
给予的处分:
1.在宿舍、教室、走廊生火或焚烧纸屑;
2.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电吹风、电热得快等禁用
电器;
3.在床上、床边、床头等易燃物品下燃点蜡烛、吸烟;
4.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和凶器等危险物品。
5.私接电灯、电线;
6.留宿外人和社会闲杂人员。
凡违反第九条之一者,除没收器具以外,第一次警告处分;
第二次记过处分或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峻并造成后果者除照
价补偿外还赐与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构造处理。
第十条学生以恋爱为名,故意玩弄对方或发生不正当性关
系行为给予的处分:
1.学生早恋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有损学生形象
(例:夜不归宿、男女过分亲密),视情节轻重经教育不
改
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并通报家长。
2.对侮辱、猥亵女同学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破坏公共财物、偷窃、敲诈公私财物除照价赔
偿损失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2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者,赐与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不论价值多少,作案在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
籍或勒令退学并移送公安构造处理;
4.对故意破损公共财物除照价补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赐与
记过、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许可乱拿别人财物据为己有,按偷窃行为论处,
价值昂贵或造成重大损失移交公安构造处理;
6.对损坏公物,而学生之间互相包庇,一经查处,学生
双方予以补偿并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对寻衅惹事,打架打斗者除支付伤者医疗费、营
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赐与下列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
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打架事情停止,事后又行凶报复造成严峻后果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峻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赐与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A、未造成后果,赐与记过以
上处分;B、造成后果赐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8.对侮辱、胁、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9.毕业班学生打架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
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好处者,视情节赐
与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干扰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
处分:
1.在公共场所(寝室)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研究、
工作和休息,已教育不改者,赐与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
2.违反学校大型活动纪律,干扰活动的正常开展,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行为属实但认错态度恶劣、无理取闹者;
2.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3.多次劝导屡教不改者;
4.对相关人员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十七条严禁在校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如在学校有
此行为参照(学校禁止在校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规定)加
以处罚:第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一年国家助学金资格;
2.凡因打架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按处分等级来推
荐工作,因打架赐与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律推迟一年
推
荐工作,对开除的学生不安排工作;
3.凡第二次打架的学生一律劝其回家,不退学杂费。如
家长、学生本人强烈要求学校继续研究的,除写下书面保
证
书和父母保证再不打架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交纪律保
证
金300元并课余劳动15天(由学生科安排);
4.①受警告处分者,课余劳动一周;(由学生科安排)
②受严峻警告者,课余劳动十天;(由学生科安排)
③受记过处分者,课余劳动十二天;(由学生科安排)
并由怙恃代交违纪保证金50元;
④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课余劳动十五天;(由学生科安排)
并由父母代交违纪保证金300元。
第十九条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时间期限为一年,自决定
处分之日算起。学生留校观察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
前撤销处分,如在留校观察期间继续违纪,学校将赐与开除学
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赐与留校观察处分。如其错误够上述处
分时,赐与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
察一年,凭所在单元的表现证明,学校决定是否发放该生毕业
证书。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的办理及报批程序:
1.对学生违纪行为,学生本人写出违纪材料,由班主任
写出调查资料,报学生科审批,并由学生科下达处分决定,
留校察看处分以上报校委会批准;
2.处分决定下达前,由班主任通知家长,班主任与家长、
学生一并说话,如有不服报学生科复审,并作最后处分决
定;
3.学生处分决定纳入本人电子档案并与评优、评奖、就
业直接挂钩。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22:39: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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