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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指南
2016年7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
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
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
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6
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
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5年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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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
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
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
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
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
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5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
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
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参
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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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残发〔2016〕45号)(详见北京市残联网站)。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
所属期为2015年1日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
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
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
时自行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
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
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
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
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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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七、用人单位上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
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缴款操作方法
实行网上报税的用人单位,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办税平台按提
示程序操作,既可根据申报金额在网上实时缴款,也可用A4纸打印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
贴,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磁贴(如图
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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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磁贴
(如图2所示)。
图2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页面
(2)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录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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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缴纳的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如图3所示)。
图3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1
如果用人单位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条件,则显示“您单位符合规定,
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免征本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税费变为零
(如图4所示)。
图4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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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条件,则提示“您单位不符合规定,不
能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如图5所示)。
图5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3
点击“申报”按钮后,跳转到信息确认页面,点击确认申报(如
图6所示),弹出保存成功对话框,并跳转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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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页面4
(3)退出
点击“退出”按钮,返回至税费申报磁贴界面(如图7所示)。
图7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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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本期只能申报一次。
●税款所属期默认为2015年。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款缴纳
(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贴,
找到“税款缴纳”磁贴(如图8所示),点击打开税款缴纳页面。
图8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2)税款缴纳
▲在税款缴纳页面,如果纳税人已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勾选需要
缴款的申报数据,点击“划款”按钮,直接划款缴税(如图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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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缴款页面
▲如果纳税人未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勾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
点击“生成并打印缴款书”按钮(如图10所示)。
图10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未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缴款页面
(3)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成功后,系统弹出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
凭证页面,点击“打印”,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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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北京互联网地税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页面
(4)打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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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打印最后一次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可以点击
“打印最后一次”按钮,打印最后一次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5)注意事项
●在该页面只能打印最后一次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已经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已划款的申报将不再显示。
●只显示网上申报的数据。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书维护
(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
贴,找到“维护缴款书”磁贴,点击打开维护缴款书页面(如图12
所示)。
图12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2)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在维护缴款书页面,点击“打印缴款书”按钮,可打印银行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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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缴税凭证(如图13所示)。
图13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维护缴款书页面
(3)作废缴款书
在维护缴款书页面,如果需要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点击
“作废”按钮,可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如图13所示)
(4)注意事项
●已缴款或已入库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无法作废。
●只能查看网上申报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数据。
●已经划款的数据不在此处显示。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作废
(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
贴,找到“申报作废”磁贴,点击打开申报作废页面(如图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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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2)申报作废
在申报作废页面,录入申报日期起、申报日期止、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止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显示查询结果,需要
作废某次申报数据,点击“作废”按钮作废本次申报数据(如图15
所示)。
图15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作废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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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事项
●已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已划款的申报不允许作废。
●只显示网上申报的申报数据。
九、用人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
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因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的原因申请退款的,应先到
原审核机构重新申报审核,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手续。
十、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电话,请在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地图”
查看。
感谢各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以及对残疾人就
业工作的理解。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义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残疾人群体多一份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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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微信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址: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20:4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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