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
专卖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26
•【字号】厦府办[2007]229号
•【施行日期】200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
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7〕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社区生鲜食品专卖店标准
为保障我市“农改超”后市民购物便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
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和《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7〕55号)
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第一阶段“农改超”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征求各
相关单位的意见,就社区生鲜专卖店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投资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
(二)设立依据:生鲜食品专卖店选址必须符合生鲜食品专卖店布局规划的要
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经营条件;
(三)服务范围:距离农贸市场、生鲜(含新建、待建)超市200米以外,且
在综合商业街、专业街外,作为生鲜超市的有效补充。经营服务辐射半径以200--
300米为宜;
(四)经营规模:营业面积40-100平方米;
(五)经营方式: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统一收银、统一配送。
二、经营品种及比例
生鲜食品(蔬菜、水产、水果、肉禽蛋等)经营面积必须占实际经营面积的
80%以上,其他食品、调味品经营面积必须控制在实际经营面积的20%以下。专卖
店内不得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
生鲜食品应随时补充货源,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品种结构。
三、配套设施
(一)食品安全设施。配置蔬菜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设备(检测
台),配有电脑等上网设备。设有保鲜柜、制冷机等食品保鲜设备;
(二)便民设施齐全。配有菜篮子,免费提供大小规格齐全的购物袋;每40
平方米配置1台以上收银机,并建立POS系统进行统一结算;
(三)通风照明良好。配电系统和照明系统完善,满足需要,排气、排污、空
调等系统设置合理,达到环保要求;
(四)安全应急设备。配置合格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满足应急需要,无安
全隐患。
四、经营管理规范
(一)质量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帐登记等各项质量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商品质量监控体系,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索
证、索票率达100%,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二)计价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物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规范价格
用语;定期检测计量器具,保证合格率100%,杜绝短斤少两现象发生;
(三)优质服务。人员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做到文明周到;设立意见簿、
箱,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有效;
(四)卫生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卫生保洁人
员,场内保证整洁、干燥,无乱贴、乱挂,无蚊、蝇、鼠害等;
(五)安全管理。建立消防、治安、环保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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