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婚育证明模板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
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以下情形的,还须要提供更多有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去沪人员,应提供更多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
示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存有住所证明(出租房屋或者具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
市存有平衡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示的雇用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临时性《婚育证明》。委托办理时,还须提
供更多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示的委托书。
验证要求:
去沪人员应自抵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隆镇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检验相关手续。检验合格的去沪人员,应每年办理一次TGP50相关手续。
来沪人员应当于初次查验或者前次复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办理《婚育证明》复验手
续。
提出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检验或者TGP50的去沪人员应提供更多本人身份证明和
《婚育证明》。
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兹证明本镇××村××组××路××号张三,男,身份证号码:×××;李四,女,
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备案成婚,于××年××月××日政策内生
育一孩,女,起名张××。张三和李四没违背计划生育。李四于××年××月××日全面
落实××节育措施。
特此证明
××县××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区号:)-()
(备注:其他情况请参考上述内容出具证明,只要能清晰说明婚姻、生育、节育等情
况就可以了。)
一、办理对象:
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
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上海办
婚育证明应该如何办。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去沪人员(以下缩写去沪人员),应在户籍地办理
《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去沪人员、
同时合乎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二)在本市具备平衡住所或者平衡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
《婚育证明》。
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
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以下情形的,还须要提供更多有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去沪人员,应提供更多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
出示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存有住所证明(出租房屋或者具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
本市存有平衡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示的雇用关系证明等),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样本《上海筹办婚育证明必须如何筹办》。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临时性《婚育证明》。委托办理时,还须提
供更多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示的委托书。
三、验证要求:
去沪人员应自抵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隆镇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检验相关手续。检验合格的去沪人员,应每年办理一次TGP50相关手续。
来沪人员应当于初次查验或者前次复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办理《婚育证明》复验手
续。
提出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检验或者TGP50的去沪人员应提供更多本人身份证明和
《婚育证明》。
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四、年审和延后建议:
来沪人员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后,持证人仍符合在现居住地
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可以到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持证人不再符合在
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回原籍地
申领《婚育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去沪人员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户籍地《婚育证明》的,
应于临时性《婚育证明》有效期期满前10日内,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性《婚育
证明》,隆镇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延后相关
手续,每次延后三个月。逾期未办理延后相关手续的,所抱持临时性《婚育证明》失灵。
五、补证和变更要求:
本市人员或者去沪人员在本市办理的《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遗失的,
可以抱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至原颁证街道办事处办妥《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后,婚姻或者生育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
自情况改变之日起的30日内,持《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
料,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办理和办妥《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计
生委[1999]6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证明收费项目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澄清公告》(沪财综[1999]47号、沪价行
[1999]313号)的规定缴纳工本费。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18:1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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