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
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
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
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
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
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
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
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
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
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
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X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X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
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
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
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
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
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
.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XX,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
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
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
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
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
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与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
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与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分;
4、辞退。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责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
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
响、不良政治影响。
.
.
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不含〕;
〔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
轻伤1人以上〔含2人〕;
〔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
重伤1人;
〔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
2、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认定标准:
〔1〕业主、客户或合作单位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
〔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严重下降;
〔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适用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过错行为适用“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200
元以下,含200元〕〞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小;
〔3〕事后主动承认并采取有效方式防止不良结果继续发展的;
〔4〕因过失造成的。
2、“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辞退〞等责任追究的适用按下列
标准执行:
〔1〕造成一般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
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警告处分。
〔2〕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
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含1000元〕、警告处分。
.
.
〔3〕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
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
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
记大过、撤职处分。
〔4〕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与严重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除给
予经济处罚〔3000元以上〕外,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追究:
1、主动承认并与时纠正的;
2、能够与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
3、对过错能够正确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追究:
1、因工作过失产生不良影响后,未积极处理,致使不良影响
后果趋于严重和恶化的;
2、过错责任的发生是因故意、徇私舞弊、索受贿赂而造成的;
3、多次发生拒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的〕。
第十八条过错责任的受理
1、行政部在接到举报时的受理;
2、行政部自行调查发现的受理;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转送材料受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案件由行政部受理。
5、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涉与责任追究过错行为的,应主
动、与时上报行政部,如隐瞒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受理和调查:
行政部在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登记后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
查。调查处理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各职能部门的调查X围:
〔1〕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过程管理涉与的问题由工程
管理部牵头,安监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
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与初步处理意见。
〔2〕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安监部牵头,工程管
理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
出具调查报告与初步处理意见。
〔3〕车辆安全事故由机物部牵头、车辆使用部门配合进行初
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与初步处理意见。
.
.
〔4〕涉与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治安事件,由行政部牵头进行
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与初步处理意见。
〔5〕行政类与各类投诉事件由行政部根据问题涉与部门责令
当事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当事部门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
报告与初步处理意见。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行政部提请总经理决定,必要时
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与初步处理
意见。
〔7〕公司各部门、人员必须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
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调查事项:
〔1〕调阅有关材料;
〔2〕询问被追究责任人;
〔3〕向有关证人、举报人调查取证;
〔4〕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追究程序
1、调查应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在调查核
实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过错责任主体与其过错行为;
〔2〕过错行为依据本制度需要追究;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后果具体,责任明确;
〔5〕处理意见与决定。
2、处理决定完成后,当日按程序下达具体执行部门,一个工
作日内送达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人力资源部
2018年1月9日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14:5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77653692964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责任制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责任制度.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