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以及
«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以下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平安;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
为主的原那么,对本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那么?。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且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
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阻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济类相关专业职称。内部审计人
员至少应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名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根据审计具体工程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
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那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
业谨慎。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
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四章职责和总体要求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方案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
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公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方案,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置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及信息公开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根底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工程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
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置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公开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催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方
案。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工程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
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工程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
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
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
存在相关业务规那么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置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置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置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
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
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
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
否会侵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方案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工程投资进
度是否符合方案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
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工程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那么?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奉献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
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相应建议。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
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分、经济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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