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
定本规定。
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
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
风。
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
准,由机电课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
故。
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
生产小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
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壁挂整改。
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
写点检表,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
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
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商场超市防火一般可分为:营业厅防火,生鲜熟食防火,电气机械防火,
周转、办公室、财务部、宿舍防火。营业厅的火险,一般来自于顾客携入火种,电
气短路和违章电气作业;生鲜熟食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燃气和违章安装、操作
(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电气火险,主要是由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热、
电火花和电弧、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过电压和涡流热造成;
周转仓、财务室、办公室、宿舍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方面的原因,人员吸烟和违
章动火等因素造成。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本商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业厅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卖场内吸烟;
禁止在营业厅使用一切电加热产品(特殊情况上报审批);
禁止在营业厅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
禁止在化妆品区存放过多危险物品(如摩丝、发胶、指甲油等);
禁止在杂货区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机、小瓶汽油、洒
精、蜡纸、丁烷气等);
禁止无证人员私拉乱接电线;
不得在商场内存放垃圾,封好柜台下侧同地面缝隙;
随时检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保证一切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伪装、遮挡,挪动消防设施;
二、生鲜/熟食防火:
非授权情况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动火,进行相关操作;
电气线路同燃具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燃具同气罐距离保证在1.5米以上;
仓库不得存放过多易燃物品(饭盒、纸、燃气等);
禁止在操作时离开岗位,坚持先点火后开气原则;
煤气罐不得过多罐装(不超容器85%)过多存放;
禁止将液化石油气倒置,卧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给液化气石油气加热;
勤作检查,及时整改,保证一切设备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试漏,禁止挪动、伪装、遮挡消防设施,保证在无人时做到:火
熄、灯灭、水断、气关;
三、电气防火:
禁止违章搭设电路,安装时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材料;
禁止超负荷,强行运作电气设备;
禁止违章使用切割机,电焊、风焊和打磨机械;
禁止过量存放动力燃料,在该处吸烟和进行其它不安全的电气作业;
禁止闲人进入配电房;
禁止使用除保险丝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险丝;
保证电气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动,遮挡,伪装消防设施。
四、周转仓防火:
禁止违章安装、使用灯具,配电线路使用金属管或难燃管材包装;
禁止在仓库内吸烟、动火;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切割,风/电焊和打磨作业;
禁止超高存放货物,禁止在灯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离灯具
保证在50公分以上;
保证已接电源线路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电线,在仓库内使用一切加热产品‘
禁止将易燃品、危险品混存;
禁止挪动、遮挡、伪装消防设备设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证消防设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灯灭。
五、办公、财务、宿舍防火
禁止在上述区域违章使用电加热产品;
禁止吸烟,私自动火,用电烧水;
禁止在该区域进行风/电焊、切割、打磨作业;
禁止在该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将烟头(宿舍)或其它火种扔进垃圾箱;
禁止将人事档案、资料乱摆放,应设专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财务室存放大量现金;
禁止挪动、伪装、遮挡、私自改建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
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
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
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
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
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
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
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
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
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
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
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
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
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
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
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
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
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
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
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
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
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
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
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
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
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
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
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
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
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
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
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
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
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
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
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
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
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
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
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
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
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
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
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
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
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
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
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
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
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
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
(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
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
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
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
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
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
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
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
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
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
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
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
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
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
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
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
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
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
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
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
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
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
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一、客房、公寓、写字间
客房、公寓、写字间是现代宾馆、饭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卧室、卫生
间、办公室、小型厨房、客房、楼层服务间、小型库房等。
1、客房、公寓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烟头、火柴梗引燃可燃物或电热器
具烤着可燃物。发生火灾的时间一般在夜间和节假日,尤以旅客酒后卧床吸烟,引
燃被褥及其他棉织品等发生的事故最为常见。所以,客房内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均
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窗帘一
类的丝、毛、麻、棉织品应经过防火处理,客房内除了固有电器和允许旅客使用的
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日常生活的小型电器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尤其是电
热设备。
2、对旅客及来访人员应明文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凡携带
进入宾馆者,要立即交服务员专门储存,妥善保管。
3、客房内应配有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宾馆客人须知
及宾馆、饭店内的消防安全指南。服务员在整理房间时要仔细检查,对烟灰缸内未
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应不断巡逻查看,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
施。
二、餐厅、厨房
餐厅是宾馆、饭店人员最集中的场所,包括大小宴会厅、中西餐厅、咖啡
厅、酒吧等。这些场所内部可燃装修多,可燃物数量很大,并连通失火率较高的厨
房。有的餐厅,为了增加地方风味,临时使用明火较多,如点蜡烛增加气氛,菜肴
加热使用炉火等,这方面已多次发生事故。
厨房内设有冷冻机、厨房设备、烤箱等,由于雾气、水气较大,油烟积存
较多,电器设备容易受潮和导致绝缘层老化,造成漏电或短路起火;厨房用火较
多,油锅起火是十分常见的。因此,餐厅和厨房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
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二)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每个员工的工作
岗位。如餐厅内需要点蜡烛增加气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
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供应火锅、烧烤风味餐厅,必须加强对炉火的看管,使用
酒精炉时,严禁在火焰未熄灭前添加酒精,酒精炉应使用固体酒精燃料。餐厅内应
在多处放置烟缸、痰盂,以方便宾客扔放烟头和火柴梗。
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发现燃气燃油泄漏,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
开关。燃气库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楼层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
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
厨房内使用厨房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
潮。油炸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食油溢出着火。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
关闭厨房的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厨房内抽烟罩
应及时擦洗,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石
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的火灾。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
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确定消防安全
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
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
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相关方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
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
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
施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防火检查。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
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客房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防烟面罩和应
急手电筒;
(十)按委托合同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
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
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商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场安全管
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控制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结合本商
场实际情况,制订商场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
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
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
4、检查部门负责人将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及时整改,若发现本单
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
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
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
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
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
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
部参加,并定期检测。
(2)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1)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
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
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
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需拉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一旦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
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
行轮训,使每
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
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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