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
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
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
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
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
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态度,继续以重点案件、重点领域、
重点地区为抓手,紧盯传销犯罪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持续不断对传销违法犯
罪活动开展严厉打击。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
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
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关于传销的认定
目前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1、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
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
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
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
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
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
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
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的法律规定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
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
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
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
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
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
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
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
资格。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
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
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
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
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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