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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
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
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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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农村中的土地,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
同时也不归国家所有,而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若农村居
民想要具体承包使用土地,则必须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
意才行。那具体来说到底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马上在下
文中为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
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
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
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
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
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
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
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1、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
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
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
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
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
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
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
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
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
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
待。
3、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
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⑤]与村民小组或
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
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
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
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
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
要内容。
可以说我国的土地,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就是属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在实际对农村中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时候,也
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手续,最终才能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土地的使用
权,需要注意,这并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08:2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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